本院认为,镇远县江古镇蚂塘砂石开采责任有限公司实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虽有犯罪情节,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综合考虑朱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其犯罪的社会危害小、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该项目是贵州省政府的脱贫攻坚农村“组组通”公路三年大决战项目,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向剑河县林业局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2906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占用农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挖山修路,占用林地面积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采取补植复绿措施,恢复生态,犯罪主观恶意不大,且愿意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杜某某作为****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主管人员,应对其判处刑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麻江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章某某系不起诉单位麻江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直接管理人员,公司已交纳补植复绿金,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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