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从轻、从宽处理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法,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邰某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石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够认罪认罚,决定对石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从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得到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邰某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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