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放生水产品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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