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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赵长文、王某、陶某某、崔凤某、邱福河、张某某、吕某某诉博城北方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原告)博城北方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制糖企业有着制糖行业的特殊性,农忙季节要求职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休,事后补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被告)等人要求被告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但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法定节假日工作数额的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等人的工作属于季节性工作,一年大部分时间都在放假(放假仍然开资),仍然要求带薪休假与国家规定相悖,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被告)等人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其不符合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法定要件和形式要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被告)等人提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损失,但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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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光诉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当获得合法的劳动报酬,本院对原告要求补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差额、初三中考奖励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1,417.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工资,被告理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直至2016年4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其已丧失了通过仲裁和诉讼的途径主张其请求的胜诉权,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学校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光2011年2月至2016年2月本人工资与齐齐哈尔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差额人民币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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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当获得合法的劳动报酬,本院对原告要求补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差额、初三中考奖励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3,700.4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工资,被告理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直至2016年4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其已丧失了通过仲裁和诉讼的途径主张其请求的胜诉权,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学校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本人工资与齐齐哈尔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差额人民币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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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税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自2007的5月应聘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地方税务局,至2018年8月被通知离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应视为吴某某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地方税务局,已定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7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地方税务局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国家税务局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地方税务局与原告吴某某间的劳动合同应由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税务局继续履行。2012年至2017年,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地方税务局与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青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多份《劳务派遣协议》,经查该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劳务派遣,故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务派遣关系。被告单位提供的《聘用临时工勤人员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无法证明吴某某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地方税务局间的用工形式是劳务派遣。2017年8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地方税务局与齐齐哈尔庆鸿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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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大宇制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协议书的形式要件予以认定,但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法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不予采信。证据四、劳动合同书,证明:2011年2月23日原告、被告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被告如果解除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而本案解除劳动协议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告对此份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大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记录、工厂长期整理人员的议案、大宇公司传达董事会决议大会会议纪要、大宇公司员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告领取经济补偿金的签字单。证明: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就是被告工作人员的一个瑕疵,这个瑕疵不影响被告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性。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在被告召开了董事会决议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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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大庆油田牡丹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的证明问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二、工资卡流水账一份(原件)。证明:被告给原告开的2016年3月、2016年4月份两月的工资,每月2489元。被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该份证据证明原告工资每月2489元不是2800元,该证据无法证明其工资是由被告银行账户支付,因此该份证据对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的证明作用。本院认为,被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仅能证实原告每月工资2489元,不能证实是被告为原告发工资。证据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2份。证明:远兴公司给原告缴纳的保险,原告跟远兴公司的合同到2015年3月。2015年3月之后就没有保险了。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份证据是原告与远兴公司之间社会保险关系的证明,无法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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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是诉讼的前置条件,对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真实性、客观性予以采信。证据二、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复印件)七页、牡丹江电业局的工作证(复印件)一份、牡丹江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02年至2010年在被告处上班。被告对证明派遣公司给刘某某支付工资没有异议。对2010年9月17日最后一次开工资也没有异议。因派遣公司和刘某某签订的合同到期,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工作证,证明原告是在维修服务公司上班,而维修服务公司是法人单位,与本案被告没有关系;对基本医疗保险证形式要件没有异议,为原告缴纳医疗保险的是牡丹江创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而不是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该组证据来源合法,证实原告系水暖维修处的收发员,每月由牡丹江创兴劳务派遣公司给刘某某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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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佳木斯黑龙农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自2011年7月11日起,原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应视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原告和被告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供有效不知情的证据,也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理由。自2011年7月11日起,到2017年5月5日止,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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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焦点问题是,关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并于2013年5月29日向原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的提出员工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向原告工资卡中打入给其补发工资、法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21983.79元。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焦点问题是,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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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焦点问题是,关于原告滕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原告在此次裁员方案之内,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提出员工于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焦点问题是,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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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柳迎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焦点问题是,关于原告柳迎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原告在此次裁员方案之内,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提出员工于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焦点问题是,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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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仇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仇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并于2013年5月29日向原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提出员工2013年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事实上是在2013年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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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牡丹江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冶金机械制造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对此份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予以确认,对被告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被告有异议部分,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认证。证据二、2014年10月15日刘相群与冶金机械制造公司财务人员徐红英通话录音、通话录音笔录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按月支付原告工资,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被告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有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但是不要求播放录音,原告称此段录音是原告与徐红英所制,徐红英不是本案当事人,被告对此人身份无法证实,并且不认识此人。对原告称徐红英是被告的财务人员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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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振某义乌国某某商贸公司谭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次,上诉人称因被上诉人身份证与毕业证日期不符,未查询到被上诉人有效的学历,导致上诉人公司未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认为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被上诉人一方。最后,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收集原告的身份信息,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如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不实,可在试用期满后不予录用。另,劳动合同内容有多个条款组成,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是劳动合同签订的众多条款之一,被上诉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并不足以导致上诉人无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被上诉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恶意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而非事后以被上诉人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抗辩。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是否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原审庭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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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焦点问题是,关于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原告在此次裁员方案之内,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提出员工于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焦点问题是,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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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焦点问题是,关于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并于2013年5月29日向原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的提出员工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向原告工资卡中打入给其补发工资、法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29399.54元。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焦点问题是,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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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焦点问题是,关于原告张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原告在此次裁员方案之内,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提出员工于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焦点问题是,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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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焦点问题是,关于原告刘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原告在此次裁员方案之内,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提出员工于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焦点问题是,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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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福和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院综合审查原告诉讼请求及仲裁裁决内容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原告解除被告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二、拖欠被告2018年2月、3月的工资支付问题;三、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项规定,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需受到两个条件限制:第一,有明确的录用条件;第二,单位需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本案中,原告黑龙江福和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条件为由解除与被告王某的劳动合同,需要原告证明被告王某不能胜任工作。通过举证质证,原告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录用条件,同时原告虽然举出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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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诉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基于上述事实,结合原、被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赵某在大庆绿洲4#、5#、12#楼大批量交楼套内及公共部分装修工程做工与被告深圳建议公司是否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其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将承建的工程发包于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理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该“用工主体责任”在理解上并未突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三者间的法律关系,既不能由此直接推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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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能够证实,李某1雇佣原告并以被告项目部名义签订相关文书,本院对该部分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明问题不予采信。证人石某、李某2的证言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李某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其证言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2日,被告深圳建艺公司将其承建的大庆绿洲4#、5#、12#楼大批量交楼套内及公共部分装修工程承包给田文平进行施工,并与田文平签订了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该项目田文平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被告交纳工程实际发生总额11%的费用。2014年4月26日,田文平与李某1签订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约定将工程承包给李某1施工,李某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田文平交纳工程实际发生总额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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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提出的仲裁申请请求是否超过仲裁受理时效。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自2001年5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2013年4月原告与案外人同仁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派遣合同,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起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也未举证证明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原告提出仲裁申请求情已超出仲裁受理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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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则,邢某某主张与深圳建艺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就该项主张进行举证。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邢某某系由李希文招录进入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恒大绿洲装修工程项目部工作的事实,邢某某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希文以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恒大绿洲装修工程项目部名义进行人员招录、出勤考核、报酬结算等行为系代表深圳建艺公司所为。且深圳建艺公司提交了与案外人田文平签订的《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一份,证实深圳建艺公司已于2013年5月22日将涉案工程大庆绿洲4#、5#、12#楼大批量交楼套内及公共部分装修工程承包给田文平进行施工,后田文平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案外人李希文。��邢某某称与深圳建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邢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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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故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则,韩某主张与深圳建艺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就该项主张进行举证。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韩某系由李希文招录进入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恒大绿洲装修工程项目部工作的事实,韩某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希文以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恒大绿洲装修工程项目部名义进行人员招录、出勤考核、报酬结算等行为系代表深圳建艺公司所为。且深圳建艺公司提交了与案外人田文平签订的《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一份,证实深圳建艺公司已于2013年5月22日将涉案工程大庆绿洲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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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2001年5月至2013年4月,上诉人徐某某在被上诉人大庆城管委的大庆花圃从事绿化、保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4月后,徐某某与案外人同仁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上诉人应当在2013年4月起就未签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向大庆城管委主张权利。经二审核实,自2013年至2017年5月,徐某某未向大庆城管委主张过权利,故根据法律规定,徐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已过法定时效,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徐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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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某、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2005年7月至2013年,费某某在城管委处的大庆花圃从事绿化、保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后,费某某与案外人同仁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费某某应当在2013年起就未签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向城管委主张权利,经二审核实及费某某在二审中陈述,自2013年至2017年5月,费某某未向城管委主张过权利,故根据法律规定,费某某2017年5月31日向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已过法定时效,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费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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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哈尔滨广信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广信志华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明确表示与康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并在此后未安排康某某工作,此系广信志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广信志华公司称是对曾于2016年1月5日口头与康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确认,并非通知康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该抗辩理由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实际内容不符,且无证据表明广信志华公司曾于2016年1月5日通知康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广信志华公司称公司经营严重困难,主张经济性裁员,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广信志华公司已出现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情形,故广信志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广信志华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康某某支付赔偿金,康某某要求广信志华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实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广信志华公司关于未与康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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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黑龙江省玉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赵某某为被告玉某酒业安保组保安人员,负责物流门卫值岗工作。2017年10月28日在其值夜班时,因不在值班岗位,未能发现当夜的盗窃事件,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应当对被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被告通过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辞退原告,并将处理决定送交厂工会同意,故被告处理方式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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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哈尔滨旭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及被告所举证据1-7、9均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予以采信。被告所举证据8不足以证明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2011年4月27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14年5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2014年7月8日向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因被告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等。2014年8月25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平劳人仲字[2014]第169号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于2010年11月末到被告处工作,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804.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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