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酒后与被害人偶发矛盾,情节较轻,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且系初次犯罪,主观方面系过失且有介入因素导致,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帮教条件和帮教价值,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观恶性较小、系初次犯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系过失犯罪,其已赔偿被害方,取得被害方谅解,系初犯、偶尔,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悔罪,犯罪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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