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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贪污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贪污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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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贪污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贪污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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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贪污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贪污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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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贪污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贪污犯罪。案发后,于某某已将其全部违法所得上缴,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且根据监察机关出具的说明证实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其主动交代与邢某某共同贪污犯罪事实,为查清本案事实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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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贪污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张某甲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回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贪污赃款由村民所得,犯罪数额较小,且城子河区监察委员会向本院出具了从轻处理的意见。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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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贪污案)_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于某某自首到案,在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退赃,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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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贪污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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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树林申请海伦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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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绥棱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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