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退赔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退赔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退赔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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