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王某某到案后始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真悔罪,态度真诚、恳切,符合认罪认罚从轻要求,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本决定书后七日后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王某某到案后始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真悔罪,态度真诚、恳切,符合认罪认罚从轻要求,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本决定书后七日后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王某某到案后始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真悔罪,态度真诚、恳切,符合认罪认罚从轻要求,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本决定书后七日后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王某某到案后始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真悔罪,态度真诚、恳切,符合认罪认罚从轻要求,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本决定书后七日后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王某某到案后始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真悔罪,态度真诚、恳切,符合认罪认罚从轻要求,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本决定书后七日后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滥伐林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滥伐林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滥伐林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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