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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福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福某钢构以其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关东米业加工构件事实清楚,双方依法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福某钢构按约定交付构件后,关东米业应按约定支付制作费用。关东米业未按约定支付制作费用,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价款并赔偿因迟延履行价款给福某钢构造成的损失。关东米业提出福某钢构交付的构件质量存在瑕疵,不予支付制作费用的抗辩理由,因合同约定关东米业对交付的构件外观成型需在福某钢构车间验收后出厂,外观成型验收后出现的其他质量瑕疵,关东米业应以书面形式向福某钢构提出质量异议。至本案起诉时止,关东米业未向福某钢构提出书面异议,应认定福某钢构向关东米业交付的构件质量合格;关东米业提出福某钢构在对构件进行安装工作中存在瑕疵,其施工人员将顶盖的拉筋和钢板裁短,粮仓顶盖螺栓未安装,安装工人将成袋的小件扔在棚里,致使钢结构粮仓存在安全隐患,至今未投入使用,不予支付制作费用的抗辩理由,因福某钢构承揽的加工构件工作范围,并不包含构件的安装工作,关东米业另行雇用安装人员对构件进行的安装工作,安装工作中出现的质量瑕疵与福某钢构无关。综上所述,原告福某钢构要求被告关东米业给付加工费189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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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海伦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对原告张某提交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均无异议,本院对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待的证事实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海伦综合车间证明,经本院于(2017)民初100号卷宗核实,确系由卷宗原件复印而来,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该证明表述不清且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张某在涉案平房内居住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待证事实不予采信。第三人张丽梅向法庭提交火化证明、铁路社区证明仅能证明汪庆兰去世及第三人在涉案平房居住的事实,不能证明第三人享有平房的所有权;第三人向法庭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书,证明人均未能出庭作证且证明人身份除张某外均无法核实,证明的书写人身份亦无法核实,且证明不属于国家有关机关的权属证明,其效力无法确认,仅此证明书不能证实第三人享有所有权;证人张某、郭某,与原被告均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且证人张某未出庭,证人郭某出庭称听大哥张某说母亲汪庆兰房子给第三人张丽梅并问郭某是否同意的事实,系传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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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李某、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付某某与李某、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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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实均没有异议,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结论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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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石某发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认定书、诊断书、住院病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误工证明,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依法予以确认;医疗费票据中购买胸带30.00元的票据不是正规发票,本院不予确认。其他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2日6时许,原告李某某乘坐被告石某发驾驶其所有的黑MT6315号出租车在绥化市黄河北路与红星街交叉口时与关国辉驾驶黑LFG827号奥德赛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石某发、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区大队作出北公交认字(2014)第23120220140036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国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发、李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绥化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诊断原告的伤为闭合性颅脑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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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徐洪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分别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张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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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路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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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出租管理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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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杜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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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苗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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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江苏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任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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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收益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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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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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龙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龙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出租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李海龙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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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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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一东日用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收益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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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左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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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与江苏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车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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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将自有商铺委托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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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吴凤侠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吴凤侠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收益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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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萍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萍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王艳萍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收益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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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出租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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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春雨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宿春雨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投保吉祥卡(B)款、国寿综合意外保险(2013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一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宿春雨按约定交纳保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原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5,000.00元、误工费8,2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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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刘洪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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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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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淑新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淑新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赵淑新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收益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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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永利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国永利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国永利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收益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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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赵某、赵洪某、宋淑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韩XX与被告赵XX未经政府登记而同居生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向被告赵XX、赵AX、宋XX给付彩礼款140000元,此种给付是家庭方式的给付,且三被告系一个经济体系。原告韩XX与被告赵XX在同居较短的期间内解除同居关系,原告提出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三被告应予以返还。考虑被告赵XX与原告韩XX在同居前后的实际生活中确有一定支出,且同居生活期间有一定生活费用等实际情况,三被告应适当返还。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XX、赵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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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毕某某在原告处实际赊购化肥核款14220元,并由被告毕某某出具欠据,且证人孙宝传当庭证实被告毕某某在欠据上签字。被告拖欠化肥款1422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给付货款。逾期未给付货款已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化肥款1422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毕某某给付原告梁某某化肥款人民币1422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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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太平财险绥化中心支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财险绥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故被告太平财险绥化支中心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请求赔偿的项目、数额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关于被告太平财险绥化中心支公司以绥化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医疗终结及护理期限鉴定的程序违法,结论不准确,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因鉴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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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绥化市北林区连某某高兴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绥化市北林区连某某高兴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垫付电费款、校表款14417元,当时经绥化市北林区连某某高兴村民委员会村主任刘福义审批同意由村上核销。原、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故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承诺及时给付欠款。原告要求给付拖欠期间的利息因双方当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14417元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绥化市北林区连某某高兴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曲某某垫付电费款、校表费1441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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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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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承认王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赵某某雇佣王某某为其工作,王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赵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某主张王某某在工作时违规操作,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某在高空作业,应当预见存在的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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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臣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身体因外因受到伤害,有证据证明是被告王中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的伤势与被告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造成伤害相应的侵权的主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侵权义务。但在此次殴打中,原告也动手与被告撕打,因此原告也应承担一定次要责任。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住院29天的医疗费8585.38;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在住院期间29天的误工费,每日按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133.39元,误工费合计为3868.31元;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院29天的伙食补助费,每日按国家工作人员100元计算,伙食补助费合计为2900元;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院29天的营养费,每日按黑龙江省城镇行业就业人员标准,每天50元计算,营养费合计1450元;5.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院期间的29天的一人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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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方某某禧隆汽车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及时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某禧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于某某劳动报酬人民币9,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方某某禧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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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母亲的医药费应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原告黄某某要求被告黄俊奇、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给付黄某某护理其母住院护理费3,700.00元,因作为子女护理老人是应尽的义务,要求他人给付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黄某某还承认被告黄俊奇2015年3月8日给付了200.00元,被告黄某某2015年7月3日给付了500.00元,被告黄某某2015年7月2日给付了900.00元,以上款项和庭审中被告黄某某出示原告黄某某的收据证明其2015年4月5日收到黄某某给付的黄某某垫付张凤英医药费967.00元均应在以上各被告负担的份额中予以扣除。原告撤销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是其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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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王某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其应尽的义务,原告年岁已高,无劳动能力,虽有些口粮田,但是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原告要求五被告给付赡养费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500.00元赡养费过高,应根据原告实际情况,根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及参照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应以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00元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政春、王政库、王某某、王秀香、王秀玲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孙某某赡养费300.00元,此款自2016年8月始,每月15日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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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为原告杜某某承包的部分水稻田插秧,插秧后原告向被告刘某某支付了报酬,虽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但双方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故原、被告之间成立水稻田插秧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在诉讼中,原告举证出示了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黑求农技(2017)司鉴意字第26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系原告诉讼前单方委托所做的鉴定,鉴定的插秧秧田面积3.27公顷,在鉴定书中未标注该3.27公顷秧田所在原告14.5公顷水田的具体位置,未能体现出与被告刘某某所插秧田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交付的工作成果在哪些方面不符合质量要求,同时,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交付的工作成果与原告水稻田内秧苗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主张2017年5月27日就已发现被告刘某某为其插秧水稻田中的3.37公顷秧苗开始变黄、死亡,但在此后又全部支付给了被告全部水稻插秧作业费,故原告主张秧苗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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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松花江种畜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原告从被告处取得案涉地块承包经营权,并交纳承包费,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同时张贴承包公示,针对原告等5名承包经营者,载明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一经发现,场方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属于对不特定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而巴彦县水产总站为原告颁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及情况说明,进一步佐证了案涉地块作为鱼池使用的事实,原告改变该鱼池用途,将其改造为稻田耕种,违反了被告公示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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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红某、崔某某与钱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沈红某、崔某某与钱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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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梁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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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黄某、巴某县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诉黄某、巴某县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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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富诉孙某某、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冯某富诉孙某某、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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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军与于某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7年8月13日从闫河手中购买吉C×××××号货车,双方经协商作价45,000.00元,原告分两次于2017年8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0.00元购车款,于2017年8月14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支付40,000.00元购车款。从原告提供的买车协议,记载原告是买受人,被告是中间人,该车所有人为原告。原告将其所购买车辆提走后,被告从原告手中将该车借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拒不履行返还义务,显然无理,对原告要求被告被告立即返还车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买车款是双方合伙盈利购买此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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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与吕美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位于巴彦县巴彦镇吉庆街金泰嘉园小区6栋3单元5层2号房产所有权人登记在管某某名下,该诉争房屋权利人为管某某。对原告管某某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原告的房屋迁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占用房屋两年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美惠停止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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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远与曾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的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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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曾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的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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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桦川县农丰农资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作为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原告作为被告的合作社成员,在被告处购买农药时,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和该合作社章程规定为原告提供农药使用及病虫草害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相关说明,未尽到法定义务。而且,被告作为合作社,明知原告购药用途,对其水稻种植面积亦有掌握,仍放任原告超量、重复购置除草剂,不加以劝阻和指导,导致原告在使用农药除草剂时,错误的超量、重复施用农药,且将两种以上农药组配后使用,产生叠加效应,致使其种植的水稻产生药害并减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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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桦川县农丰农资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作为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原告作为被告的合作社成员,在被告处购买农药时,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和该合作社章程规定为原告提供农药使用及病虫草害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相关说明,未尽到法定义务。而且,被告作为合作社,明知原告购药用途,对其水稻种植面积亦有掌握,仍放任原告超量、重复购置除草剂,不加以劝阻和指导,导致原告在使用农药除草剂时,错误的超量、重复施用农药,且将两种以上农药组配后使用,产生叠加效应,致使其种植的水稻产生药害并减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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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桦川县农丰农资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作为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原告作为被告的合作社成员,在被告处购买农药时,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和该合作社章程规定为原告提供农药使用及病虫草害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相关说明,未尽到法定义务。而且,被告作为合作社,明知原告购药用途,对其水稻种植面积亦有掌握,仍放任原告超量、重复购置除草剂,不加以劝阻和指导,导致原告在使用农药除草剂时,错误的超量、重复施用农药,且将两种以上农药组配后使用,产生叠加效应,致使其种植的水稻产生药害并减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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