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又系初犯,且已退赔并获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之行为。鉴于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认罪认罚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还向被害人索要的钱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对刘某甲身上的伤没有证据证明是怎样形成的,刘某甲在电话中恐吓、威胁也是只是一人所说,没有证据支持,其他人所说林某甲、林某乙要去大庆杀刘某甲儿子,也是听刘某乙说的,并没有证据支持。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林某乙敲诈勒索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林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土地展期承包时,原始档案中被害人孙某甲名下增加4口人土地,由13口人增至17口人,与宋某甲、宋某乙家增加4口人土地具有关联性,不能排除宋某甲家分得5口人土地的可能性,且宋某甲家确有三个子女在土地展期承包前出生,因分得土地情况是本案基础事实,故认定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存在合理怀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存疑),待有新的证据重新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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