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甲的行为不成故意杀人罪,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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