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工人人工费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积极主动筹资资金,与所拖欠农民工达成协议,支付、处理所拖欠的85000元工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王某某能知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12名木工工资,合计110,170元,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迟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迟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杨庆伟                                                                                            2020年4月13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初犯,其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而其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其已经在2018年12月29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将其拖欠张某乙的工资5000元全部付清;其在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在审查起诉阶段已与本案中的被害人张某乙达成和解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没有实施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虽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但《劳动保障责令改正决定书》并没有实际送达,也不能视为已经送达,且用于支付拖欠工资的款项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工程项目部的售楼尾款。因此,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7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