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均证实犯罪嫌疑人白某甲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只是挂名,并不参与公司经营与决策,合同诈骗违法所得也均转入由白某甲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后被非法占有,大部分被用于**及白某甲偿还贷款、债务及日常支出,没有用于伟创公司。本案现有证据认定**公司单位犯罪、石某某合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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