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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戢××与被告鹤岗鑫塔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该证据中记载的工资数额认可,未能提供该证据为不真实的反驳证据,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戢××系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4年起在运输车队工作,于2014年7月10日办理企业内部退养,退休时间为2022年7月。期间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车队进行了改制,成为独立经营企业,但原告工作一直未变。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在被告鑫塔运输因事故受伤,先后在鹤矿集团总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共154天,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273,000.00元医疗费用,被告垫付3,438.56元医疗费。原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裁决,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对裁决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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