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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与崔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证据体系,逾期未还款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崔某某应当如约履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某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693.82元,利息3900.6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至履行完毕之利息仍按原标准执行),本息合计人民币23324.57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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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与苗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证据体系,逾期未还款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苗某应当如约履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苗某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991.44元,利息5131.0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1日,至履行完毕之利息仍按原标准执行),本息合计人民币52213.5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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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亚某与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裴某某在原告曹亚某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且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原、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给付借款,逾期未给付借款已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某某给付原告曹亚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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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娟与谢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举示证据,真实、客观,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对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定如下事实:2015年01月30日,原告张娟交付被告谢某某办理信用卡中介费3,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枚,言明一个月内办成,如果办不成全额退还,被告未能在期限内办成信用卡。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退还中介费及承担利息。本院认为,被告谢某某为原告张娟办理信用卡,被告收取原告中介费3,000.00元,被告未能在期限内办理信用卡,被告谢某某收取中介费用应该予以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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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高某某、韩某与谢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举示证据,真实、客观,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对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定如下事实:2015年01月27日,原告高学梅、韩某、刘某每人交付被告谢某某办理信用卡中介费3,000.00元,合计9,000.00元,被告给三原告出具收据一枚,言明一个月内办成,如果办不成全额退还,被告未能在期限内办成信用卡。故三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退还中介费及承担利息。本院认为,被告谢尊会为原告高学梅、韩某、刘某办理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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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杨某某于2017年07月27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35,2017年11月10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7,777.71元、利息1,436.7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51.25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合计9,665.74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杨某某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杨某某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杨某某在取得信用卡消费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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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安英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安英明于2011年03月18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16,2013年10月29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4,900.00元、利息1,303.3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91.69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取现手续费28.00元,管理类费用50.00,合计6,573.08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安英明未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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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马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马某某于2015年09月08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40×××80,2016年03月26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4,072.56元、利息1,434.2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53.03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取现手续费15.00元,分期手续费166.32元,合计6,241.12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马某某未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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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王某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王某民于2011年03月27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69,2018年10月28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5,994.77元利息1,013.8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6.91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取现手续费9.00元,合计6,178.38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王某民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王某民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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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任某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任某财于2014年03月3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69,2015年10月04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8,612.76元、利息2,927.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3.60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取现手续费2.00,合计12,115.78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任某财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任某财债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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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马同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马同庆于2012年03月3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23,2027年06月23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1,600.15元、利息434.6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2.55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取现手续费9.90元,合计2,137.28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马同庆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马同庆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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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张某某于2014年03月30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03,2017年02月20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5,926.74元、利息1,637.4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6.36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取现手续费64.00元,合计7,974.50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张某某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张某某债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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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汤国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汤国颜于2016年06月2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40×××08,2018年12月06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5,994.77元利息1,013.8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6.91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合计7,355.55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汤国颜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汤国颜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汤国颜在取得信用卡消费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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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鲁战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鲁战国于2012年03月28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08,2018年02月20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2,495.49元、利息194.7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2.75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合计2,812.98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鲁战国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鲁战国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鲁战国在取得信用卡消费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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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曹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曹某某于2017年05月24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14,2018年02月02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9,696.18元、利息1,333.9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1.24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消费手续费133.16元,合计11,734.54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曹某某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曹某某债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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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尹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尹某于2016年08月16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40×××60,2017年02月25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2,907.06元、利息952.6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19.48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合计4,179.16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尹某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尹某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尹某在取得信用卡消费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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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于金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于金某于2012年03月28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62×××39,2016年09月01日消费后未还款,欠款信用卡透支本金1,149.74元、利息228.2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9.50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合计1,737.44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人员多次催收,于金某未还款。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与于金某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于金某在取得信用卡消费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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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借款合同、房屋权利证书、他项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案件的事实双方亦无争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后,抵押权是否消灭。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款中“不予保护”含义的明确依赖于对诉讼时效和抵押权性质的分析。本案中作为主债权的借款关系由于被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又无证据证明催款的事实,造成丧失诉讼时效,不能受到公权利的保护,而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亦不受法律保护,被告的债权是以自然之债的形式存在的。原告对物权的行使,在其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行为都不得妨碍权利人对物权的行使。由于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具有权能上的限制,对抵押财产的使用和转让均发生影响,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在任何时候行使抵押权,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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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借款合同、房屋权利证书、他项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案件的事实双方亦无争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后,抵押权是否消灭。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款中“不予保护”含义的明确依赖于对诉讼时效和抵押权性质的分析。本案中作为主债权的借款关系由于被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又无证据证明催款的事实,造成丧失诉讼时效,不能受到公权利的保护,而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亦不受法律保护,被告的债权是以自然之债的形式存在的。原告对物权的行使,在其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行为都不得妨碍权利人对物权的行使。由于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具有权能上的限制,对抵押财产的使用和转让均发生影响,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在任何时候行使抵押权,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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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马河支行与被告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请求被告杨某偿还贾苏在邮储银行信用卡透支的本息,被告杨某与贾苏是2016年4月登记结婚的,在贾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时,被告杨某与贾苏并没有结婚,该欠款属贾苏婚前欠款。且原告邮储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杨某应承担偿还责任的其他情形,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邮储银行要求被告杨某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马河支行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马河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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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佟某某、韩某、第三人大兴安岭阿某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1、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原告主张第三人向其借款620000.00元,是先借的款,后出具的收条和欠条,钱是通过两次转账交付给付春霞410000.00元,付春霞刷原告两张信用卡共200000.00元。原告并未提供向付春霞转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和付春霞使用其信用卡刷卡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款项用于第三人的有关证据。付春霞作为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自认与原告有共同投资行为,与被告佟某某提交的蒋某某银行转账单复印件相互印证。付春霞与原告之间的经济往来,不能认定为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经济往来。原告主张第三人向其借款620000.00元的主张因无实际交付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使用的证据,且被告佟某某不认可,不予采信。故不能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被告佟某某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第三人公司账册及录音,能够证实佟某某分三次收取第三人61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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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佟某某、韩某、大兴安岭阿某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蒋某某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2016年其将62万元现金借给付春霞,以上款项通过两次转账交付给付春霞42万元,付春霞刷上诉人蒋某某两张信用卡共20万元。付春霞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上诉人蒋某某转账的30万元是第三人阿某公司用于经营超市的兑店费用,被上诉人佟某某作为第三人的股东不认可第三人阿某公司经营过超市,且在此期间上诉人蒋某某在第三人阿某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并与付春霞有其他合伙经营行为,其不能证实转给付春霞个人账户的62万元系由第三人阿某公司使用,上诉人蒋某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与第三人阿某公司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一审对此认定正确。第三人阿某公司股东之间并未进行对账,庭审中第三人阿某公司的代理人对第三人阿某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账目往来、公司经营情况及盈利情况均不清楚,因此被上诉人佟某某分三次收取第三人阿某公司的61万元,是否系第三人阿某公司对被上诉人佟某某的到期债权不能认定。故一审对上诉人蒋某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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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南岔区支行与孟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孟某某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协议,与原告达成合意,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进行透支消费后,应按协议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其逾期未还,视为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和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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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东支行诉童某朋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系缔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童某朋透支86,000.00元购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期足额还款义务。因《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如借款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异常,则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等全部债务,直至取消本合同项下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将全部未扣款项一次性计入借款人信用卡账户。故对于原告工商银行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9,474.93元,透支利息12,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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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支行、韩国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本案中,因克东农行未对于某某提起诉讼以确认本案争议的45万元贷款是否系于某某所借贷,且经克东农行提起的笔迹鉴定已证实该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签名并非于某某本人签署情况下,克东农行又未能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于某某系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该笔贷款,在以上均未核实的情形下克东农行将于某某列入不良征信名单,造成于某某进行个人住房贷款时方得知此事及造成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延误,系属对于某某民事权益的侵害。因该笔贷款系本案第二被告韩国柱所经手办理,但其办理贷款行为系属职务行为,且本案争议焦点为克东农行在审核不明的情况下就将于某某列入不良征信名单,故克东农行应为侵权责任主体。于某某为消除自己的不良征信记录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应予以得到赔偿。对于某某三次自山东省往返黑龙江省克东农行办理消除不良征信事宜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对于某某在诉讼中要求赔偿的精神抚慰金,在庭审中查明,于某某分别于2015年10月5日、2016年1月19日均正常办理过贷计卡业务,该不良征信均未影响到其办理过信用卡业务,于某某于2017年6月9日自山东省威海市到克东农行处理征信事宜并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笔迹鉴定报告后,于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顺利办理了个人商用房贷款,由此可见,该不良征信未能严重影响到于某某的个人生活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于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及要求恢复名誉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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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梓晗与杨某某、刘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梓晗诉杨某某、刘某艳、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此笔借款是否真实发生、借条是否合法有效、杨某某是否偿还过借款、杨志给付张梓晗借款数额的认定、刘某艳、杨志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杨某某与张梓晗于2015年7月份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二人为男女朋友关系。张梓晗要求杨某某偿还借款21万元,提供了借条、保证书、通话录音、微信截图等证据,借条中除载明借款人为杨某某,借款金额为21万元的内容外,还标注有“其中信用卡、贷款共计16万元”的内容。张梓晗同时向本院提交的微信截图、贷款凭证、通话录音,均能证实张梓晗以自己名义在互联网上通过网络贷款公司进行贷款,同时又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透支,结合杨某某与张梓晗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庭审调查,杨某某以自认购买游戏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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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与齐齐哈尔航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航博公司向原告申请办理小微商户逸贷公司卡(牡丹信用卡),并指定其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为持卡人,被告郭某某刷卡消费的行为能够证实被告航博公司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航博公司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航博公司偿还所欠本金和利息及滞纳金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某作为持卡人,且自愿为被告航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即最后一期还款到期日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故原告提出拍卖财产并优先受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给付为实现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航博公司、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论权利,应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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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山支行与吴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能证明2014年8月19日,被告吴某在龙江银行申请信用卡,额度为10000元,截止2018年5月20日被告欠款本息合计56977.64元。2015年10月23日、2017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收函,但因原址查无此人均予以退回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9日,被告吴某向龙江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原告审批,2014年11月4日为被告发放了信用额度为10000元的信用卡。后吴某使用该信用卡逾期未还款,截止2018年5月20日吴某拖欠龙江银行透支款本金9882.54元、利息及违约金47095.10元,合计56977.64元。2015年10月23日、2017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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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山支行与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能证明2014年6月24日,被告杨某某在龙江银行申请信用卡,额度为5000元,截止2018年5月20日被告欠款本息合计31602.83元。2015年6月20日、2017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收函,但因原址查无此人均予以退回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4日,被告杨某某向龙江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原告审批,2014年8月6日为被告发放了额度为5000元的信用卡。后杨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逾期未还款,截止2018年5月20日杨某某拖欠龙江银行透支款本金4994.90元、利息及违约金26607.93元,合计31602.83元。2015年6月20日、2017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收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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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山支行与孔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能证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孔某某在龙江银行申请信用卡,额度为10000元,截止2018年5月20日被告欠款本息合计50435.05元。2017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收函,2017年4月9日,原址查无此人予以退回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8日,被告孔某某向龙江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原告审批,2015年2月4日为被告发放了信用额度为10000元的信用卡。后孔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逾期未还款,截止2018年5月20日孔某某拖欠龙江银行透支款本金9632.71元、利息及违约金40802.34元,合计50435.05元。2017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收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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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山支行与丁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能证明2015年4月21日,被告丁某某在龙江银行申请信用卡,额度为5000元,截止2018年5月20日被告欠款本息合计23959.29元。2017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收函,2017年4月10日,因原址查无此人予以退回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1日,被告丁某某向龙江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原告审批,2015年6月15日为被告发放了信用额度为5000元的信用卡。后丁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逾期未还款,截止2018年5月20日丁某某拖欠龙江银行透支款本金4983.23元、利息及违约金18976.06元,合计23959.29元。2017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收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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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葛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葛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葛某向原告申请开立信用卡属于要约,原告核准并予以发卡的行为属于承诺,该信用卡可视为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被告将信用卡激活后,透支取现及刷卡消费后,共计透支取现及消费后本金、利息、费用合计为14162.68元。在双方约定的最迟还款日前,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属违约行为,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透支利率日息万分之五给付原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14162.6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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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李红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红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李红某向原告申请开立信用卡属于要约,原告核准并予以发卡的行为属于承诺,该信用卡可视为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被告将信用卡激活后,透支取现及刷卡消费后,共计透支取现及消费后本金、利息、费用合计为13115.85元。在双方约定的最迟还款日前,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属违约行为,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透支利率日息万分之五给付原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13115.8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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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某支行与于红某、黑龙江省依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某支行与于红某、黑龙江省依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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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某支行与栾某某、黑龙江省依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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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某支行与栾某某、黑龙江省依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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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某支行与邵某、黑龙江省依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某支行与邵某、黑龙江省依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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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某支行与王某某、黑龙江省依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某支行与王某某、黑龙江省依某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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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钮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主张是李德宝让其帮助贷款,该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是李德宝,不应由其偿还,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因原告依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按时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在取得借款后,如何处分该笔借款系个人意思表示,该款由何人实际使用不影响被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某未能按期还款,已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钮某某用其名下的房产进行抵押,应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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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山支行与郭东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东海向原告龙江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进行了消费,被告郭东海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多次后,未按期还款,其应当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及滞纳金。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25.06元、利息及滞纳金33163.25元(利息按日利率0.035%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止),合计38088.3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郭东海应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25.06元、利息及滞纳金33163.25元,合计38088.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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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山支行与孙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向原告龙江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进行了消费,被告孙某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多次后,未按期还款,其应当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及滞纳金。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1906.28元、利息及滞纳金7575.99元(利息按日利率0.035%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止),合计19482.2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孙某应偿还原告龙江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906.28元、利息及滞纳金7575.99元,合计19482.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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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与焦龙、潘某、焦某某、赵某某、佳木斯市江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焦龙、潘某、焦某某、赵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借款数额为50万元,原告只向被告支付了40.2万元,在未经被告授权的情形下,以向第三方支付服务费的理由扣留了应向被告支付的借款7.8万元,并单方扣留还款保证金2万元,嗣后亦未经被告追认,借款数额应以实际支付数额为准。双方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只对还款方式及还款数额进行了约定,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的7期还款本息,本院不予干预。被告自第8期(2015年2月28日)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因其主张高于有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限制性规定,应按年利率24%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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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某支行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某支行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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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春英均认可自2012年5月起,双方发生数笔经济往来,也认可2013年10月28日,上诉人平某某为被上诉人徐春英出具一份欠据,欠据中载明金山屯福地三期金瑞二期截止到2013年10月28日止尚欠徐春英人民帀现金2066000元,另欠徐春英信用卡款539134元,以上欠款合计2605134元,上诉人平某某在欠款人处签字。上诉人平某某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上诉人平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春英形成投资或者合伙法律关系,根据2013年10月28日为被上诉人徐春英出具206.6万元欠据,应认定被上诉人徐春英与上诉人平某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平某某没有通过法律程序撤销该欠据,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2013年10月28日出具欠据后,全部或者部分偿还206.6万元欠款,故上诉人平某某应负担偿还206.6万元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206.6万元借款中的800000元系购房款,且所购房屋现登记在上诉人许某某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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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书写的说明,但仅是对2017年4月28日以前有关情况的说明,从被上诉人提供的2017年7月1日的借据来看,双方在2017年4月28日以后仍有经济往来。鉴于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频繁,且上诉人无法说清往来的总金额及有关利息约定、具体还款情况情况,上诉人仅凭部分无法一一对应的还款凭证及双方存有争议的说明来证实涉案借款已经清偿,显然证据不足,另本案涉及的50000元的债务纠纷中,被上诉人系持有欠据原件,作为债务人的上诉人对其已经还款理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现上诉人无法提供足够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该笔债务,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因证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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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书写的说明,但仅是对2017年4月28日以前有关情况的说明,从被上诉人提供的2017年7月1日的借据来看,双方在2017年4月28日以后仍有经济往来。鉴于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频繁,且上诉人无法说清往来的总金额及有关利息约定、具体还款情况情况,上诉人仅凭部分无法一一对应的还款凭证及双方存有争议的说明来证实涉案借款已经清偿,显然证据不足,另本案涉及的50000元的债务纠纷中,被上诉人系持有欠据原件,作为债务人的上诉人对其已经还款理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现上诉人无法提供足够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该笔债务,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因证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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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阳某支行与被告包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以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包某某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包某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的信用卡,原告向被告发放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从2013年8月起被告包某某开始逾期还款,原告多次催收,均无联系到被告。截至2015年5月10日,包某某累计拖欠透支本金本金42123.2元,产生利息80441.09元。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包某某向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阳某支行申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双方已经构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透支消费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有义务偿还透支消费所拖欠的款项。被告申领信用卡时,信用卡申请表作为格式合同已经明确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条款,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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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华与宁安市江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本院已经向原告进行了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原告拒绝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金华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053元,退回原告王金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高 宇 书记员:杨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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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宁安市江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本院已经向原告进行了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原告拒绝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053元,退回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高 宇 书记员:杨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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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与郭金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4993.50元、透支利息619.56元及费用766.68元,并提交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表及逾期明细表等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主张的数额计算依据为被告签订的信用卡申请表,最后数额由银行信用卡管理系统按月交易自动生成。另外,被告郭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故被告至今拖欠原告上述款项的行为,实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相互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993.50元、透支利息619.56元及费用766.68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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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与李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被告李某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且原告将借款以信用卡刷卡的形式支付给被告,故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因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故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关于被告李某辩解其未实际收到款项,故不应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因被告李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其在借据中签字所产生的法律义务有明确的认知,且在借款期间其与被告任某某系恋人关系,该特定关系决定了其在该欠条上签字系对借款事实的认可,故被告李某的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任某某在该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故其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正当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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