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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纪某某、宋文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纪某某驾驶雪佛兰黑GF××小型轿车与被告宋文龙驾驶的摩托车,在虎林市建设街大厦西侧发生碰撞,致使原告任某某受伤住院治疗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纪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宋文龙负次要责任,故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侵权人即被告纪某某与被告宋文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纪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被告纪某某、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对其合理性申请鉴定,故对原告的医疗费用应以虎林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各项票据为准,但其中2014年5月8日的360元小治疗费为宋文龙治疗支出,非本案原告任某某治疗所需费用,本院对此不予确认,其他票据共计11,004.62元,本院予以确认。其中被告纪某某已经垫付医药费2,000元。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1,050元高于法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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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某利诉被告虎林市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兰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兰玉某驾驶×牌小型客车将原告宁某利撞倒,当场造成原告宁某利受伤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兰玉某系被告防洪办的法定代表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防洪办认可兰玉某系在执行职务中致原告损害,故被告兰玉某造成原告的伤害应由被告防洪办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兰玉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宁某利要求被告赔偿的医疗费34,752.88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误工费25,200元,三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的户口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口且住所地也在农村,故参照2013年度黑龙江省分行业单位就业人员工资农业行业工资为23,7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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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新华诉被告姜海某、姜海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姜海利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姜海利虽系姜海某驾驶车辆的车主,但在本起交通事故不存在过错责任,故姜海利不应对马新华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姜海某驾驶车辆与马新华骑行的自行车相刮撞,造成马新华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虎林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海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海某应对马新华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姜海某驾驶的车辆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姜海某参照道路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承担赔偿责任。马新华的医疗费用金额为31909.73元[医疗费24309.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32天×50元/天×1人)+二次手术费6000元],由人寿财险公司在交强险理医疗费用理赔限额内赔偿10000元,余款21909.73元,由姜海某负责赔偿医疗费15336.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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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生诉被告孙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驾驶速腾牌小型轿车与原告李某生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新大洲牌摩托车发生刮撞,当场造成李某生受伤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孙某某予以赔偿。二被告认为原告的违法行为是引起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驾驶车辆已尽到合理注意及合理避让义务,且不存在被告侵犯原告道路通行优先权的问题,被告孙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原告的违法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被确认,事故责任已划分,被告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向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但原告在复核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已经受理,该复核程序终止,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故被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最终结论、被告孙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结合虎林市公安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告李某生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告孙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李某生要求赔偿的医疗费214552.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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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原告姜某某驾驶的车辆相刮撞,造成原告姜某某受伤的事实清楚,由于双方都有过错,经虎林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姜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一)关于医疗费用共计56057.79元,该费用有医疗费票据为证,结合原告姜某某伤情及虎林市人民医院、鸡西市煤矿总医院的病例,符合伤情要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照每天100元标准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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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蔡志远、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虎公认字【2016】第0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驾驶人梁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车辆驾驶人蔡志远、梁忠波在共同负起事故中的次要责任。蔡志远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蔡志远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蔡志远的过错比例由蔡志远承担15%份额的赔偿责任。原告梁某各项损失共计274164.51元,其中:医疗费49341.51元;护理费8400元(140元/天×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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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韩某某、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为躲避对向超车行驶朴某某驾驶的尼桑牌轻型普通货车与前方同向停驶的车辆追尾相撞,造成邵某某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虎林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案佐证,韩某某和朴某某应对邵某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朴某某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邵某某要求其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邵某某要求赔偿的医疗费156916.50元,有票据和收款证明为证,本院予以支持;邵某某要求赔偿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有鉴定意见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支持;邵某某要求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0元,结合邵某某住院病历记载其住院共计77天,对其77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700元(77天×100元/天×1人),本院予以支持;邵某某的上述损失合计172616.50元,由朴某某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0000元,余款162616.50元,由韩某某赔偿113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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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赵某某与梁德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明某某恒发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双方对明某某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某某与乘车人赵某某均受伤,二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限额为医疗费10000.00元、残疾赔偿金项下1100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明某某恒发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德某不负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对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赵某某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对其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除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三轮车损失无证据证实以外,其他诉讼请求已经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以其提供的证据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计算确定其各项损失数额。原告张廷玉的损失应认定为:1、医疗费1429.4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0元(50元/天×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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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均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开发区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被告刘某某与原告张某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被告刘某某车辆损失及价格认证费用14385.00元,原告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其应承担交强险2000.00元限额后,原、被告应按事故责任原告张某某承担30﹪的比例为人民币3715.50元,合计承担5715.50元,被告刘某某承担70﹪的比例为8669.50元。至于被告刘某某的其他损失,庭审中被告代理人陈述被告刘某某的损伤尚未医疗终结,且对其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明确,因此,被告刘某某可在医疗终结后向原告张某某主张其损失。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应以其提供的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计算确定,认定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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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海江与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可以说明门海江居住在昂昂溪区城区达一年以上,收入源于城镇打工,但无法准确说明月收入情况。(八)出租车票据一百张。证明问题:支出交通费用1000.00元。被告周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同意支付交通费2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门海江未能准确说明该费用支出的时间、人数、次数等,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被告周某某向法庭提交交强险保险单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单各一份,证明问题: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门海江、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对该证据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向法庭提交垫付支付回单一份、平安财险公司对门海江女儿所作的谈话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问题:平安财险公司给对方支付了10000.00元医疗费,门海江女儿月收入为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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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梁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人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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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王某某、邹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均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按照被告王某某与原告李某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被告王某某系被告邹某某雇佣的驾驶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应当由被告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的损失应以其提供的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计算确定,认定为:1、医药费11454.51元。2、继续治疗费15000.00元。3、误工费28560.00元(240天×119元)。4、护理费148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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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唐立业、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明水县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申请的由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绥人医司鉴(2015)临鉴字第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予采信。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应为:一、关于医药费,原告主张41179.11元,有正式票据加以证实,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关于康复治疗费,原告主张10800.00元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关于取出上肢固定物费用6000.00元,根据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如需择期取出左上肢内固定物等医疗费评估为人民币6千元或支持实际合理支出,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四、关于护理费,原告在受伤期间由崔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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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甘某某无事故责任,张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甘某某的合理损失应当先由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仍有不足,则由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甘某某主张的医疗费40830.29元,其提交的有效医疗费票据金额共计40830.29元,但其中40542.79元属于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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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且仅凭照片也不足以确认车辆属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二、证人高某当庭证言。该证人与被告刘某某朋友关系,事发当时乘坐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其称,事故发生时两车相撞,发现原告车里满车酒味,撞车后原告腿受伤无法移动。刘某某报警,等交警过程中原告说膝盖疼贴点膏药就行,让刘某某拉他去,卖了膏药以后原告自己说没大事,让送他回家,但是后来发现原告腿疼的厉害,刘某某把原告拉到三院拍片子,看完片子大夫让住院,但是原告不同意住院,刘某某又把原告拉回家里,但是原告家门锁着,找了半天也找不到人,原告让把锁撬开,后来把原告背进屋,留了500元钱,说过两天再来看他。等过几天再来时才知道原告住院了,到医院看原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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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代某某无责任。因此,对于代某某的合理损失,应当由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代某某主张的医疗费7860.00元,其提交的有效票据金额合计8393.39元,代某某的合理医疗费用应当为8393.39元,但代某某主张7860.00元,故以代某某主张的为准,确认代某某的医疗费为7860.00元。对于代某某主张的护理费9109.00元(55411.00元÷365天×60天),鉴定意见为护理期评定伤后60日,代某某未提交有效的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其护理费的计算应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55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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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刘常某、绥化庞大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常某、绥化庞大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地保险哈尔滨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实均没有异议,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结论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常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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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服与许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崔某服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时,许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大地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分有责与无责,不分主次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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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兰与董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依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昂昂溪交通警察大队齐公交认字(2017)第20171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桂兰无责任。因肇事车辆黑A×××××号小轿车在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故王桂兰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先由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应当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尚有不足,由董某某负责赔偿。对于王桂兰主张的医疗费49269.98元,其提交了一张住院费票据,金额为48928.98元,提交了三张2017年10月23日门诊费票据,金额分别为150.00元、3.00元、96.00元,提交了两张2018年1月4日门诊费票据金额分别为46.00元、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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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曹文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曹文某驾驶车辆,因临时停车开左侧车门时,与原告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两轮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曹文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公司理应在其承保的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公司具体赔偿数额:一、关于医疗费用。医药费67116.7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0.00元(15天x100.00元)、营养费6000.00元(60天X100.00元)、再行医疗费10000.00元,合计84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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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黑GQ5515小型普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告撞伤,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未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对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未在举证其内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的异议,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被告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自2006年起在城镇居住至今,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按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确定为35520.00元(17760.00元×20年×10%);原告在鸡东县兴光煤矿工作,误工费依据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及其诉讼请求并结合法医鉴定医疗终结期限确定为36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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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淑兰、张淑贤、刘某某与被告隋永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隋永发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三原告受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隋永发应当依法对三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原告姜淑兰伤残赔偿金依据法医鉴定意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计算,确定为8?880.00元(17760.00元×5年×10%);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法医鉴定意见,确定为7223.85元;原告姜淑兰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为3600.00元(60元/天×60天×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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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与李志强负事故同等责��,双方本应按照自己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但由于李志强驾驶的黑02-×××××农用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李志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某的各项损失(伤残限额110000.00元,医疗限额100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00元),不足部分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王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其中医疗费经庭审核实,原告实际支出医疗费25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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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彬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上道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民事赔偿的依据。因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本院认定如下:一、医疗费。原告主张43660元,经庭审确认实际金额为43659.73元,有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二、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7800元(100元/天×住院78天),有住院病案予以证实,主张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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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彬、宋某、中国财险鸡西分公司、华安财险鸡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彬驾驶机动车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原告受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某彬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彬驾驶的黑GK3768号轿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玉德驾驶的黑GC0900号轿车无责任,两车辆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肇事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畴,被告中保财险鸡西分公司及被告华安财险鸡西支公司应按交通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虽然原告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但原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均在城镇,故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为39194.00元(19597.00元×20年×10%);因原告已构成十级伤残,其身心受到了很大伤害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误工损失证明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误工费依法确定为10500.00元(4500.00元÷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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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原告受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某某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的黑ADF920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哈尔滨支公司参加了机动车交强险,且肇事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畴,被告太平洋财险哈尔滨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残疾赔偿金确定为45218.00元(22609.00元20年10%);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医疗费依法确定为6940.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误工损失证明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误工费依法确定为5600.00元(1400.00元4个月);根据原告提交的护理人员工资证明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护理费依法确定为4600.00元(2300.00元2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依法确定为3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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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白国江、张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地址鸡西市鸡冠区胜利街2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白国江驾驶被告张某某所有的黑G09578号货车将原告撞伤,致使原告陈某某左足开放伤伴神经血管肌腱损伤左足多发骨折左内、外踝骨折头面部外伤牙外伤双手外伤。被告白国江、张某某对原告陈某某所受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因被告张某某在被告阳某公司处给此次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且此次交通事故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故被告阳某公司应就此次交通事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阳某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按责任划分予以赔偿。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医药费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为10000元+(23961.42元+4000元-10000元)×40℅=17184.56元;结合鸡协和(2015)临法鉴字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误工费按照2013年采矿业就业人员工资依法确定为58079元/年÷365天×150天=23868元。护理费按照2013年居民服务业依法确定为4932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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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阳某财保鸡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忠伟驾驶黑GU4955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告撞伤,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被告的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肇事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畴,被告阳某财保鸡西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原告系城镇户口,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因原告现年龄65周岁,依据法律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因此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确定为26640.00元(17760.00元×15年×10%);误工费依据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并结合法医司法鉴定确定的医疗终结期限确定为21000.00元(3500.00元/月×6个月);护理人员误工费依据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并结合法医鉴定确定的人数和期限确定为5833.33元(2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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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太平洋保险鸡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黑GN2473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告撞伤,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被告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鸡西支公司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肇事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畴,被告太平洋保险鸡西支公司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规定,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因原告系城镇户口,故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确定为35520.00元(17760.00元×20年×10%);原告在城子河双利超市工作,误工费依据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并结合司法鉴定确定的医疗终结期限确定9333.00元(2000.00元/月÷30天×140天);护理人员误工费依据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并结合法医鉴定确定的人数和期限确定为12240.00元(3400.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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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马某、人寿保险哈尔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原告受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马某应当依法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肇事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畴,被告人寿保险哈尔滨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伤残赔偿金依据法医鉴定意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确定为35520.00元(17760.00元×20年×10%);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法医鉴定意见,确定为14080.38元;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结合鉴定意见确定为24000.00元(6000.00×4个月);原告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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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义与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鞠某、平安保险公司承认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鞠某驾驶机动车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驶,与李中海驾驶发生事故后在路上停止的轿车相撞,致使原告李忠义身体受到伤害,经庆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认定被告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被告鞠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所以应当先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鞠某赔偿。综上所述,原告李忠义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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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丁长和、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死者丁欣驾驶机动车均未按交通法规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同等责任,庆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准确,予以确认。死者丁欣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大地庆安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大地庆安支公司以驾驶人酒后驾车为由拒赔,其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一款(二)项的规定,不予支持,但承担责任后可行使追偿权。所以,被告大地庆安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赔偿的标准过高,应依法合理支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经由本院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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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庆安天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被告庆安天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实及过程均无异议,庆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与事实相符,且双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许艳冬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有主要过错,应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庆安天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许艳冬系被告庆安天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雇佣的员工,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庆安天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对原告李某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外,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肇事时间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被告庆安天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及原告李某某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按照相应的比例承担;综上,原告李某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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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胜、曲学伊与邵某某、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邵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法规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原告受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国胜驾驶两轮摩托车亦未按交通法规行驶,造成二原告伤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庆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二人承担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邵某某驾驶的黑Mxxxxx号奥迪轿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张某,故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邵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原告杨国胜和被告张某分担。二原告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但有部分请求标准过高应予部分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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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丰与赵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原告杨某丰与被告赵某某对此事故承担均等责任,原、被告对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杨某丰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原告杨某丰与被告赵某某分别承担。原告杨某丰的损失应以其提供的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计算确定:一、医药费27113.36元。二、继续治疗费8000.00元。三、误工费14040.00元(原告系农民,按照2016年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78元/天×180天)。四、护理费600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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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大某与王永明、明某某恒发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有证据加以证实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对明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绥人医司鉴[2016]临鉴字第397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庭审质证,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常大某的损失应认定为:1、医药费9557.80元。2、再行治疗费5000.00元。3、误工费12000.00元(3000.00元/月×4个月)。4、护理费16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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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被告宋某坤、王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有证据加以证实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王超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故本庭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绥化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绥第一医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289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庭审质证,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王某某的损失应认定为:1、医药费192759.64元;2、误工费29280.00元(240天×2015年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122.00元/天);3、护理费26142.00元(2015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13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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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与赵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均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首先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车某某的损失认定为:医药费21291.71、误工费18300.00元(150天×122元/天仓储业)、护理费14659.00元(47天2人×137元/天+13天×137元/天)、伙食补助费4700元(47天×100元/天)、残疾赔偿金48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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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杨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对本起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只是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中护理工的人数、精神抚慰金数额及交通费持有异议,但其观点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既然已经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此次事故被告杨某某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即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范围内代为赔偿。庭审中,部分损失的赔偿标准双方已核定,本院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谷某某的损失认定为:1、医疗费10067.44元;2、误工费16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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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王某某、嫩江县易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在工作期间驾驶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被告嫩江县易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宋某某的各项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嫩江县易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被告嫩江县易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所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嫩江县易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为原告宋某某先行支付的医疗费10000.00元,可从其应赔偿的数额中冲减。原告宋某某的合理损失应认定为:1、医药费293665.58元;2、外购药18747.00元;3、继续治疗费24000.00元;4、误工费27273.60元(2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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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王某某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虽有异议,但未向本院提供推翻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因此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首先应由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费用,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原告的医药费以票据确定,原告误工费计算日期应计算到鉴定前一日为163天,护理费可按居民服务业标准结合鉴定意见计算,原告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供的强农社区证明及证人证实在城镇打工,可证明原告刘某某在城镇居住且有收入来源,因此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刘某某的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21957.50元;2、继续治疗费8000.00元;3、误工费21108.41元(109.37元/天×16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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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闫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被告闫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原、被告对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李某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闫某某承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的损失应以其提供的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计算确定:医药费23396.64元;误工费20160.00元(原告系农民,按照2015年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70元/天×288天);护理费17160.00元(按2015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143元/天×30天×2人+1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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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源志与张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均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首先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原告的医药费以票据确定,护理费可按居民服务业标准结合鉴定意见计算,对原告的眼镜损失原告要求赔偿1600.00元,但其要求过高,対眼镜的损失酌定为800.00元,原告时源志的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5520.22元;2、交通费500.00元;3、护理费10001.00元(13天×137元/天×2人+47天×1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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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被告韩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明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对明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此次事故责任划分,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韩某负70%责任为宜,原告金某某负30%责任为宜。被告韩某庭后提交汽车修理费票据一张,本院认定确系此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支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根据案件事实酌定2000.00元为宜。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金某某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韩某按责任比例分担。原告金某某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70732.24元;2、二次治疗费6000.00元;3、康复费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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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任某某等与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均对明水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首先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付。原告的医药费、交通费以票据确定,护理费可按居民服务业标准结合鉴定意见计算,二轮摩托车车辆损失本院酌定为500元,伙食补助天数为住院56天(住院26天+二次手术30天)。原告季某某、任某某的损失认定为:1、医疗费38494.10元(季某某医疗费37209.10,任某某医疗费1285元);2、再行医疗费8000元;3、护理费17400元(150元×2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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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刘巍巍、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有证据加以证实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梁某的损失应认定为:1、医疗费54918.42元;2、误工费16282.66元(误工期限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06天×153.61元);3、康复费2000元;4、护理费13639.10元(25天×2人×160.46元+35天×1人×160.46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00元(2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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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德华与被告杨某某、谷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原告耿德华人身伤害,依据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耿德华负次要责任;被告谷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不负责任。由于该车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故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负担。参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告应负担事故损失的20%,被告杨某某应负担事故损失的80%。绥化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根据被鉴定人耿德华上唇部软组织裂伤清创缝合术后,面部软组织挫伤口唇外翻,口畸形,牙齿外露等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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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与被告林某清、孟某某、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安达市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林某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孙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付。原告孙某的损失应以其提供的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计算确定。原告孙某损失认定为:1、医疗费84625.26元。2、误工费266元×100天=26600.00元。3、护理费:住院14天×2人×152元=4256.00元。76天×1人×1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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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田博某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原告李某某人身伤害,依据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李某某此次事故损失认定如下:1.医药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和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核定为8675.51元;2.根据绥化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意见”)康复费3000.00元;3.误工费,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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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田某某、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马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田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及车辆损失费因原告没有提供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被告田某某与被告巩某某系雇佣关系,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马某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巩某某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原、被告按主次责任分担。原告马某某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165583.90元;2、再行医疗费40000.00元;3、护理费617920.00元(78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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