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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毕某某、林桂兰、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毕某某驾驶车辆与对向行驶的被告胡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撞,当场造成任某某受伤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毕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现原告要求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人民财险公司在医疗费理赔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原告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支出医疗费已超过该限额,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人民财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0000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44380元及交通费75元,被告人民财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21417元,结合原告农业户口,误工期限经双方协商为9个月,原告该项诉求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需要说明的是,结合本起事故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标准等因素综合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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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新华诉被告戴某某、王连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戴某某驾驶×牌小型轿车与对向路边停驶的××牌大型普通客车相刮撞,又与依维柯客车旁边站立行人于新华刮撞,当场造成于新华受伤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戴某某予以赔偿。被告戴某某系被告王连某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戴某某在驾驶过程中,因疲劳驾驶,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在本起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故被告戴某某造成原告的伤害由被告王连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戴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黑××号××牌大型汽车在发生事故时处于静止的停放状态,未处于通行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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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2014年10月22日原告受被告指派去拜泉县丰产乡对被告所有的车辆进行维修,在返回明水县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明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原告无责任,因此被告应为原告提供劳务受害负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提出的承担责任方不止被告一家的问题,应另案处理。关于精神抚慰金,因交通事故致原告精神受到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申请的由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绥人医司鉴(2015)临鉴字第2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应予采信,对于原告的损失应以该鉴定意见并依照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计算为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本院参照《2014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参照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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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被告人寿财保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于某某驾驶黑GC2078号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告撞伤,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肇事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畴,故被告人寿财保吉林省分公司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原告购买的残疾辅助器具无医嘱,原告提供的摩托车修理费和损坏衣物的购买票据,被告有异议,原告无法证实其主张,故对以上证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寿财保吉林省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有异议,但未在举证其内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寿财保吉林省分公司重新鉴定的要求,对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二被告赔偿的损失范围和具体数额依法确定,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自2006年6月起在城镇居住至今,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确定为71040.00元(17760.00元×20年×20%);原告在鸡西市长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误工费依据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并结合法医鉴定医疗终结期限确定为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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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等与程海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后,其住院就医及进行鉴定,必然发生交通费用,但原告贾某某主张的医药费过高,并且并未提供相关发生交通费的其他证据,仅以1张交通费发票来证实原告全部交通费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因此,对该份交通费发票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贾某某交通费支出予以酌定。对处理交通事故期间的交通费不属于原告贾某某为治疗伤情而支出的交通费用,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贾某某证据八,属原告佩戴外展架所支出的费用,属原告实际发生的费用,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对原告贾某某、贾国华、霍彦波当庭出示的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程海军出示的证据一、证据二,原告与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程海军出示的证据三,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已作出信访答复,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原告贾国华和被告程海军的事故责任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事故认定书,应以省公安厅信访答复及明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贾国华与被告程海军的事故责任,因此,对被告程海军出示的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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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张某某、明某德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呼兰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谷某某无责任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对此,应由雇主被告德邦货物运输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德邦货物运输公司的车辆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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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长胜与康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双方对明水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首先应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费用,由被告康某、原告闵长胜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原告主张的交通费700元,其中500元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原告主张的修车费2000元,因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闵长胜的损失应认定为:1、医疗费33904.83元;2、康复费5000元;3、误工费10080元(84元天×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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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林某某、陈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林某某的车辆投保被告中保财险哈尔滨分公司机动车交强险及车上人员限额责任险。被告陈某某的车辆投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强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于二原告的损失,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及事故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故本次事故二原告损失及责任负担应为:(一)王旭东:1、医疗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和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核定为55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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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明某某康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王某在被告明某某康某医院有限公司住院治疗,冶疗后一直未痊愈,经黑龙江省医学会鉴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故被告明某某康某医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本案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主张计算赔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本院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而本案是民事案件,应当适用属于民法范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制定。原告的损失应认定为:1、复查费110.00元。2、残疾赔偿金236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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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发、张某与黄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原告闻某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黄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对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应按照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责任。对于原告闻某发、张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原告闻某发与被告黄某某按比例承担。原告闻某发、张某均系农民,其误工费应按上一年度黑龙江省农业行业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护理费可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原告闻某发、张某的其他损失应以其提供的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计算合理确定。原告闻某发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53285.35元;2、伙食补助费3200.00元(100元/天×32天);3、营养费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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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张某某、安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双方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首先应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费用,由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安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原告的医药费以票据确定,原告误工费可按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可按居民服务业标准结合鉴定意见计算,原告为城镇居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马某某的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16599.30元;2、再行医疗费8000.00元;3、康复费6000.00元;4、误工费30513.81元(180天×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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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医疗费24730.89元、伙食补助费9700.00元(97天×100元)、营养费6000.00元(60天×100元)的赔偿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与原告争议的主要焦点:1、原告是农村户口但提供了在城镇居住和打工的证据,要求误工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2、被抚养人原告的母亲郎桂荣及原告的女儿梁凯淇的生活费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3、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是否予以支持。4、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负担该起交通事故的鉴定费和本案的诉讼费问题。对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分析评判如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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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与被告中保财险绥化分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实均没有异议,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车辆驾驶人梁洪君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在此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作为交强险的保险机构,被告中保财险绥化分公司应当依法在保险责任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被告中保财险绥化分公司在交强险承担责任的范围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现原告的损失已超出赔偿限额12万元,超出部分不予赔偿。被告中保财险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还应赔偿原告蔡某某110000元。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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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占丰诉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张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相撞,致使原告焦占丰身体受到伤害,其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行政违法违规责任的划分,是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当事人是否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不应作为确认当事人过失程度、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本案中周某某的过错和其违法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相对较大,张旭的过错和其违法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周某某、张旭应当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主、次赔偿责任。原告明知张旭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而乘坐,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可以减轻二被告的责任。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其违法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如下:周某某承担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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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关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关某某驾驶×××号车与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关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关某某是被告哈尔滨铁路局电务段职工,肇事车辆在被告哈尔滨人财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元)及不计免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原告的损失费计算问题,误工费标准原告诉请每日138元,被告有异议,原告未提供误工证明,且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跟踪调查时自认每月工资2000元,故本院确认原告误工损失为2000元/月。关于误工期限问题,因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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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某某与姜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1、2、4、6,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举示的证据3,被告姜某某无异议,被告阳光财险绥化支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程序及结论中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因其在指定期间内未要求重新鉴定,且未举示证据证实其异议成立,故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举示的证据5,被告姜某某无异议,被告阳光财险绥化支公司有异议,因被告保险公司未举示证据证实其异议成立,本院综合原告举示的证据6,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原告举示的证据7,因未经当庭质证,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被告保险公司举示的证据中的保险单抄件,原告及被告姜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举示的证据中的调查信息表,原告对其内容有异议,且有充分证据证实原告在城镇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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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喜斌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尽到安全瞭望义务,将行人方某某撞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驾驶的黑MH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由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方某某与刘喜斌已经合解,方某某撤回了对刘喜斌的起诉,所以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方某某自行承担。财产保险公司主张方某某和护理人员丁伟均为农村户籍,伤残赔偿金和护理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本案中,根据方某某提供的丁伟的租房合同、营业执照、庆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证实丁伟在溪树庭院小区东商服北数第二门经营洗车行,以及方某某在此居住的事实,故财产保险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主张方某某住院居间雇佣护工不属实,不应按此给付费用。由于方某某提供的住院期间雇佣护工的发票是合法票据,且经鉴定方某某住院期间确需2人护理,财产保险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所主张的事实,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方某某要求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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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唐大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大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对鉴定结论中的九级伤残持有异议,认为原告的九级伤残过高;因该鉴定结论是在双方当事人均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程序合法,被告保险公司虽然申请重新鉴定,但该申请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被告唐大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李某某在庆安镇内居住持有异议,认为出租协议虽然加盖了庆安县万达物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但是没有物业人员的签名,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因庆安县庆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5年8月25日李某某与金双凤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金双凤的房照复印件已经明确证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开始在庆安镇内居住,至今居住时间已经超过1年,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李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庆安县镇内。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李某某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告唐大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误工收入持有异议,认为原告系农村户籍,其误工损失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因原告提供的驾驶证及道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已经证明原告在庆安镇内从事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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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杜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对鉴定结论中的九级伤残持有异议,认为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九级伤残;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对鉴定结论中的护理期限持有异议,认为护理期限过长;因该鉴定结论是在双方当事人均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程序合法,二被告保险公司虽然申请重新鉴定,但其申请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李某某在庆安镇内居住持有异议,认为物业出具的证明没有负责人签名,加盖的不是馨悦城物业的公章,而是现金收讫章;社区证明也没有负责人签字,证人是否在此居住及证人是否存在不清楚,同时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原告的住院病案及退院证明均体现原告的实际居住地为庆安县欢胜乡永升村,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因庆安县庆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馨悦城物业证明及杨来武、杨丽华、侯雷的证人证言已经明确说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开始在该社区馨悦城小区居住,至今居住时间已经超过1年,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李某某经常居住地为庆安县镇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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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比例进行认定,本院亦无异议,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李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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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柳某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一定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其构成要件看,具备在公路运行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要件。从被告柳某亮的侵权行为分析,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认定书应予采信。考虑被告柳某亮的过错程度,应按70%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柳某亮驾驶的黑E02J30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已向被告中保财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二被告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切实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应当由被告中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由被告按70%比例进行赔偿。原告刘某某支出的医疗费按已经确认的64905.54元认定。再行医疗费40000元暂不认定,按鉴定意见待实际治疗后按合理票据支出另行主张权利。康复费用按鉴定意见5000元认定。伙食补助费按黑龙江省干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100元,住院25天,计(25天×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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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苗某某、青冈县丰某现代农机合作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赔偿数额及赔偿责任承担。原告王某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郭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王某某受伤。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王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郭某、苗某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应作为定案依据采纳。原告王某某遭受人身损害与此起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其伤情经司法鉴定,已构成伤残,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运用证据正确,该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依据采纳。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的各项损失金额共计149546.30元,根据黑龙江省2014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鉴定意见计算,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根据事故的原因力和原告的伤残程度支持,误工费按农林牧副渔工资标准计算,交通费及鉴定费为原告医疗和诉讼过程中必要的、合理的实际支出费用,因此,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郭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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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东明与曲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其构成的要件上看,被告曲某驾驶的机动车具备在公路上行驶造成原告武东明受到伤害的客观要件,原告武东明身体所受到的伤害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本案中,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青冈交认字(2013)第112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武东海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曲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武东明无责任。因此说本案被告曲某应对原告武东明请求赔偿的合理部分在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承担30%的责任。赔偿项目及标准分别为:一、医疗费22177.50元:1、医药费10527.50元。2、伙食补助费650元,按公务员出差标准日50元计算13天。3、营养费3000元,依据鉴定意见。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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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云与高春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一定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其构成要件看,具备在公路上运行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要件,从被告的过失侵权行为分析,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予采信。因被告高春雨驾驶×××号轿车已向被告人民财险大庆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据此,首先应由被告人民财险大庆分公司在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高春雨予以赔偿。原告张淑云各项主张支持如下:一、医疗费69491.6元,有医疗费票据12张,住院费清单一份,病历一份在卷佐证。二、伙食补助费5500元,据上一年干部出差标准每天100元,住院55天。三、营养费1200元,每天按50元标准,营养期限24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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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一定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其构成要件看,具备在公路上运行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要件,从被告的过失侵权行为分析,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予采信。因被告杨某某驾驶×××号福田牌货车已向被告大地财险绥化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据此,首先应由被告大地财险绥化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告钟某玉各项主张支持如下:一、医疗费4069.06元,有医疗费票据4张,病历、诊断、用药清单。二、伙食补助费2300元,原告住23天,每天按100元计算。三、误工费21717元,钟某玉系中和镇镇内居民,在青冈镇学苑小区B栋五单元501室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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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驾驶黑NB0162号青年牌大客车将原告李某撞伤。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张某应对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爱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应由保险公司在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被告张某和黑河市运输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的各项费用为:医疗费137273.70元、外购药品13926元(含安利产品5236元)、伙食补助费4200元(42天×100元/天)、残疾赔偿金7838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年×20年×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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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吴某某、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和原告陈某某是雇用关系,被告刘某某和被告吴某某是承揽关系。被告吴某某做为承揽人,有责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其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吴某某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某某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有安全意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于损害行为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刘某某在施工人员下班后要求砌渗水井,明知有安全隐患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应承担30%的责任。虽然被告吴某某、刘某某对新讼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认为伤残鉴定应参照交通事故评残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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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某与安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寿财险公司系事故黑K52859(黑K0551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人寿财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隋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本起交通事故有多个被侵权人,并同时起诉,故本院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剩余部分由刘新阳、张景太依据责任比例各自承担50%。由于被告张景太驾驶的车辆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及车辆损坏,故人寿财险公司对张景太应承担的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景太、安某某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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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马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肇事车辆的责任主体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在被告马某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3,621.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0元、营养费4,500.00元,合计9,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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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德某与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医药费24204.6元确系原告治疗期间的合理支出,系原告所受的合理损失。原告所受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金96812元(计算方法24203元/年×20年×20%)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5436.8元(计算方法17152元/年×9年×20%÷2人)因原告婚生子乔俊杰现年九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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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翟某某、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鑫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佳木斯供电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未能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翟某某驾驶车辆在运输旅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到损害,被告翟某某应当对原告所受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鑫鑫公司作为被告翟某某驾驶车辆的被挂靠人,原告在本案中请求被告鑫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阳某双鸭山支公司作为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原告在保险期间乘车受到了伤害,被告阳某双鸭山支公司理应按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对原告承担理赔义务。由于原告所受损失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故原告所受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阳某双鸭山支公司负责赔付。被告翟某某、被告鑫鑫公司对原告上述直接损失不在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诉讼前未向被告阳某双鸭山支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翟某某、被告鑫鑫公司承担。本案中原告内固定物取出术治疗尚未实际发生,原告可在治疗实际发生后对其损失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另行主张权利。本案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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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付某某、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被告付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损失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故原告所受损失156516.4元(此款太平洋保险公司已赔付10000元)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已超过六十周岁,且原告系退休人员,其受伤后没有实际减少收入。虽然原告在庭审期间言称其是佳木斯兴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实其实际经营该公司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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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永福与被告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如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及赔偿限额予以赔偿,尚有不足的,由机动车驾驶者按责任比例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确定常某某对王永福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王永福所受伤害较重,医生依据其病情进行用药调整实属必然,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提出的挂床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因王永福提交了其有固定收入的证明,故误工费应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王永福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护理费20349元、鉴定费3600元、交通费704元数额合理,于法有据,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永福其他的损失应为:医疗费77711.5元,伤残赔偿金93316.4元(2017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46元×自定残之日起算17年×20%),误工费1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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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邹某某驾车将张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故邹某某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义务人应该赔偿。综上,张某某要求邹某某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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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与刘某、孙晓燚、高继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受伤害已达到九级伤残,精神上遭受一定程度的痛苦,本院酌情支持2000.00元。对原告提交的床费210.00元、床垫费360.00元,虽未有正式票据,但根据原告当时实际病情,对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孙晓燚、高继成负担。拐杖费145.00元、大兴安岭欣建民医药连锁第二药店开具的52.00元和335.00元药费,因原告未提供医生出具的院外供药医嘱,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确认原告刘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用112,325.83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0.00元(30天×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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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杨宏伟、被告天地聚源鹤岗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自己的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杨宏伟将原告撞伤,且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宏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所受伤害被告杨宏伟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杨宏伟系被告出租车公司雇佣的司机,且系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故被告杨宏伟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出租车公司负担。因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被告出租车公司赔偿。因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133天,且其伤情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医疗终结期7个月,其损伤需人护理193天,二次手术费用10,000.00元,其损伤的营养期限为伤后90日。故各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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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涌诉被告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原件真实可信,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五及证据六,因没有工资表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确认。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和庭审中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5月13日13时30分许,被告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承载朱某涌,由东向西行驶至鹤岗市东山区新一菜市场对面处,因操作不当,车辆撞至路边石,造成车内乘客原告朱某涌受伤。发生事故后,董某某驾车逃逸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入住鹤矿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L2、腰部挫伤、左上臂皮肤擦伤、腰椎骨折T11/T12、腰椎骨折L1等,住院39天。经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处理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朱某涌无责任。事故发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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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告当庭表示愿按本地区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标准要求护理费,故本院对此份证据不予确认。2.原告徐某某提交的鉴定费收据和鉴定检查费收据,用以证明其为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所支出的费用。被告提出因鉴定费用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故对此证据不予质证。本院认为,因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向被告主张鉴定费用,故本院对此份证据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2月4日18时20分许,王占峰驾驶黑BR4866号吉利小型轿车,在景新花园小区由北向南行驶至5号楼西侧向东转弯向北掉头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原告徐某某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铁锋交警大队齐公交认字(2014)第120702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占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医院住院治疗146天,被诊断为右踝关节开放性骨折、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右膝关节侧副韧带损伤、双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髋关节积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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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迎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崔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齐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崔迎某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10,000.00元,以上共计120,000.00元。崔迎某关于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崔迎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其伤残程度较低,其精神未因此受到严重损害,故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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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齐齐哈尔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通公交公司所有黑B11422公交车司机在通过交通路口时不当急刹车导致车上乘客原告张某某受伤,中通公交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司机的雇主违反了安全运输乘客的合同义务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庭审中被告中通公交公司主张事故车辆在大地财保齐中支公司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因此要求大地财保齐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赔偿原告损失,超出部分由中通公交公司承担。被告大地财保齐中心支公司同意作为本案被告并愿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依法直接赔偿原告损失,故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大地财保齐中支公司在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医疗费12,818.63元、鉴定检查费130.00元、伙食补助费1,950.00元,伤残赔偿金78,388.00元、误工费1,621.00元,以上共计94,907.63元。原告超出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的误工费9,179.00元、护理费9,4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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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北方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健康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赔偿义务人应依法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黑B*****号友谊大型普通客车肇事发生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内,并且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费用在保险理赔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辛少刚负全部责任,并且北方公交公司为车辆的所有人,故北方公安公司应当对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因原告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伤残赔偿金78388.00元(19597×20×20%)。因原告未提交本人的误工收入证明及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按照居民服务业给付误工费及护理费的观点不予支持。但因原告及护理人员实际的确产生误工损失,并且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付护理费及误工费,故依法支持原告误工费13744.75元(19597÷365×256)。因原告出院后无相关的护理依据,故只支持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用2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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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山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太平洋财险齐支公司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仅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不能适用于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故被告的异议不成立,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5月31日14时30分许,彭金光驾驶牌照为黑B11426、黑BY492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组,牵引鄂巍驾驶的发生故障的牌照为黑B1348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齐甘公路红旗村高架桥南120米处,在超越前方同方向姜某某驾驶的自行车时,被牵引的鄂巍驾驶的黑B1348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头与骑自行车人原告姜某某(时年80周岁)相刮。经梅里斯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鄂巍负事故主要责任,彭金光负事故次要责任,姜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36天,诊断为多发外伤、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颜面软组织损伤、左颧弓骨折、多发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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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陈某某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驾驶黑B61B10号轿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应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又因事故车辆在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陈某某予以赔偿。综上,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00元、伤残赔偿金90,436.00元、误工费9,564.00元、护理费10,000.00元,共计120,000.00元。被告陈某某应赔偿原告医疗费及伙食补助费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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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北方公交公司驾驶员王铁锋及原告闫金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应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北方公交公司司机王铁锋负事故主要责任,现北方公交公司对其雇员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同意依法予以赔偿,又因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齐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财保齐中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安邦财保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或超出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的应由被告北方公交公司予以赔偿。庭审中原、被告对交通事故中3:7的赔偿比例均予认可,故被告太平洋财保齐中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7033.59元、伙食补助费10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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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盛某某诉被告富通出租车公司、平某某保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富通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刘庆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又因事故车辆在被告平某某保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平某某保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平某某保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应由徐庆芳所在公司即本案被告富通出租车公司予以赔偿。故被告平某某保齐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00元、误工费30,333.00元、护理费715.00元、交通费564.00元、伤残赔偿金78,388.00元、电动车损失费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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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任某某、铁锋环卫处、永某财险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庭审调查,双方所提供证据及质证意见,对孙某某的合理损失项目及数额认定如下:永某保险齐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孙某某住院医疗费10,000.00元、伤残赔偿金19,597.00元(19,597.00元/年×5年×20%),本院予以确认,孙某某要求赔偿交通费401.00元,但其仅提供了数额为185.00元的交通费票据,对于没有证据证实的部分,本院不予认定;孙某某要求赔偿护理费50,220.00元(135.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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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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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单雨、王某某、王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所提异议成立,原告所提证据并无确定诊断证实原告的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欲证实的问题不予采信。对原告所提证据四交通费票据9张,欲证实原告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往返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及原告到该院复查的交通花费共计460.00元,被告王某某、单雨对交通费数额有异议,经本院核对,原告所提票据金额共计137.00元,本院对此部分予以采信。依据所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6年4月21日16时35分,被告单雨驾驶黑DAX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山区新一东风悦达起亚4S店道口转弯时,遇被告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喜马牌二轮摩托车承载原告王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至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2天,经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右股骨颈基底部骨折、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下肢不全瘫。后原告又于2016年5月13日在鹤矿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96天,诊断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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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通公交公司、人寿财保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健康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赔偿义务人应予以依法赔偿。原告张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根据责任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故原告合理损失应当得到支持。因肇事车辆在人寿财保齐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限额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其损失应当由人寿财保齐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法赔付(如有超出部分则由被告中通公交公司赔偿)。原告诉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支持。虽被告人寿财保齐支公司辩称二次手术费没有实际发生,但该数额系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本着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次性解决争议的原则,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二次手术费予以支持。有关原告诉请护理费,虽被告对护理期限持有异议,但因鉴定意见中关于护理期限结论为“二次手术后增加2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护理期限共计134天予以采信,并按照我省居民服务业标准予以计算。有关原告的误工费之诉讼请求,因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误工费按照辽宁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予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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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顶诉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丁某顶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赔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人民财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本案中,郑守才驾驶证准驾型为C2,为自动挡车辆,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的车辆为手排挡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系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故人民财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人民财险所给付的款项可另行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肇事车辆所有人系郑某某,虽郑某某、郑守才均称该车实际所有人系郑守才,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郑某某将该车交由没有驾驶资格的郑守才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丁某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考虑其伤情及当地生活条件等因素,本院酌定为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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