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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虎林市双平粮食贸易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驾驶原告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刘×甲死亡,应由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死者刘×甲虽系农村户口,但其死亡时系虎林市高级中学学生,长期居住在虎林镇,故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即赔偿范围为死亡赔偿金19,597元×20年=391,940元,丧葬费3,399,50元×6个月=20,397元,医疗费1,943,10元,合计414,28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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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游某某、张某诉被告栾某某、栾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龙×甲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用、抚养费等共计411,800元,原、被告同意丧葬费在赔偿款中先行扣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支持,故龙×乙花费丧葬费2,000元,被告栾某某花费丧葬费12,424元从赔偿款中先行扣除,龙×乙所花费的2,000元原告认可系替原告张某垫付,要求将该款返还给原告张某,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为参加母亲龙×甲葬礼产生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系合理性支出,应从赔偿款中先行扣除,但应按实际误工天数计算,从原告张某提交的往返车票可以认定误工为27天,故误工费4,500元(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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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新花等人诉被告关立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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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玉某、李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向宋××借款,并为其出具了借据,理应按约定偿还,但因其没有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承担了担保责任代为偿还给宋××本息共计26,300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张××为宋××出具的借据、宋××出具的收条及宋××证人证言在案作证,张××理应支付原告刘志刚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因张××已死亡,其应承担的义务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予以清偿。现张××、张×因交通事故同时死亡,应推定张××先于张×死亡,则张××的遗产应由其妻子孙×甲及其子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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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佟某某、吴某、阳某农业相互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明水县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应认定为:一、关于死亡赔偿金,因受害人白淑云生前系黑龙江省明水县通达镇友爱村五队居民,其为农村户口,应按2014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634.10元计算,原告出生时间为1945年7月11日,死亡时间为2015年2月2日,故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应为96341.00元。二、关于丧葬费,原告仅有620.00元正式票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应认定为11896.50元(23793.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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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马国友陈某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原告的丈夫刘相臣驾驶摩托车与被告马国友停驶的四轮拖拉机组相撞,致使原告的丈夫刘相臣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原告的丈夫刘相臣对此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被告马国友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对明水县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在个别诉讼请求上有分歧:一、关于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按2014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00元计算,因受害人刘相臣生前系黑龙江省明水县永久乡和平村三队2号居民,其为农村户口,原告主张应按2014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634.10元计算,原告出生时间为1966年07月15日,死亡时间为2014年04月08日,故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应为9634.10元/年×20年=19268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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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丈夫张鑫与被告祁某某驾驶机动车均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驶及停放,致使两车发生相撞,经庆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鑫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祁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均应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祁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黑Fxxxx8号解放牌货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因原告已与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故本案中应将此赔偿款在原告经济损失的总额中先行扣除,然后再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数额。原告提交的交通费、住宿费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此主张不予支持;另主张的误工费证据不充分,不予全部支持。综上,原告李某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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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和与孙某某、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死者丁欣酒后驾车、被告孙某某超速行驶均违反交通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同等责任,庆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准确,予以确认。被告孙某某对原告举证的两张药费写“丁新”的收据及转运费收据有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孙某某的肇事车辆是其在被告田某某处购买,虽然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使用人是被告孙某某,同时孙某某也是交强险义务人,未交强险的后果应由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与田某某无关,原告主张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无理,不予支持。死者丁欣生前未婚,与其父母一居生活,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有证据证实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所以,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被告孙某某的辩解不成立,不予支持。但原告请求的赔偿标准部分过高应予调整。本院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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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所有的车辆黑Cxxx33/黑Cxx03挂号欧曼半挂车于2015年9月21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己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险、货物责任险,原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相关损失有理,应予支持。但被告提出对公估费、评估费不是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所以被告辩解不应采信。被告认为由山东济南运往庆安的运费8,000.00元,没有正规的发票不予赔付,该运费己实际发生,肇事车辆确实由山东济南运到庆安,此费用应予保护,黑Cxx03号挂车在评估损失前,由绥化市北林区金顺汽车修配厂进行了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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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安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君驾驶车辆与被告单位设置的被其他车辆刮低的过道线缆相撞,致使线杆折断砸伤原告丈夫杨立君,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张君驾驶的车辆投保强制保险,且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因事故中张君与被告均有过错,故应由张君和被告对于交强险外的剩余损失部分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除保险公司赔付的损失以外的全部损失的请求,违背过错与责任对等原则,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杨立君因此次交通事故共支出医疗费19,357.97元(含购杨立君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治疗期间原告自行购置的超声雾化器、颈托所花368.00元),其中原告自行购置的雾化器、颈托费用虽然无正规票据,但有药店信誉卡可以证实,应认定该损失客观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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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孙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有证据加以证实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定王继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虽对此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实,故本庭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王某的损失应认定为:一、死亡赔偿金484060.00元。二、丧葬费24440.00元。三、精神抚慰金30000.00元。四、摩托车损失2000.00元,以上合计540500.00元。本案中另一伤者周超已放弃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赔偿其误工费及护理费的损失,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的110000.00元可以全部赔偿给本案原告王某。对于原告王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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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淑珍、杨某某与王某某、吕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赵明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近亲属诉请被告方赔偿相应损失,本院应予支持。明水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保险公司即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支出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过高及赵明昊驾驶的肇事车辆残值评估过低等,本院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基于上述理由,参照《2016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参照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此次事故损失为:1、丧葬费2440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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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芬、王某某与真某某、明某某增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二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王健死亡赔偿金391940.00元(19597.00元/年×20年)、丧葬费20397.00元、被扶养人王某某生活费35405.00元(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刘淑芬生活费34068.00元(按照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王志忠4542.00元(立案后去世,按照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两年计算),以上合计人民币486352.00元,扣除被告刘建军已赔偿的130000.00元,未赔偿总金额是356352.00元。上述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讼请求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无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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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贤、金淑荣、王某与庄某某、庄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有证据加以证实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庄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凤才无责任,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本庭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张淑贤、金淑荣、王某的损失应认定为:一、死亡赔偿金221900.00元(11095.00元×20年)。二、丧葬费24440.00元。三、精神抚慰金30000.00元。四、被抚养人生活费10488.75元,以上合计286828.00元。对于原告张淑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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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谷某某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明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有证据加以证实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明某分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所占的责任比例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的损失应认定为:1、丧葬费28033.50元(参照黑龙江省2018年度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672.25元/月×6个月);2、死亡赔偿金548920元(2018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46元/年×20年);3、被抚养人抚养费105985元(2018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70元/年×11年÷2,被抚养人姜新凯,发生事故时姜新凯7周岁);4、被赡养人赡养费,因姜某某、谷某某在姜晓亮发生事故时仅有54周岁,其在庭审中也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二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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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及其合伙人王志强为其所有的黑M84056解放半挂牵引车/黑MP813挂罐式挂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险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一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该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交纳保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受害人张成的死亡赔偿金391,940.00元、丧葬费20,397.00元、被抚养人张成父母生活费136,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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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赵某某诉张某某、宣某某、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被告宣某某所有的黑MT6195号出租车将原告丁某撞伤,造成原告丁某早产,原告赵某某因早产患缺氧性脑病的事故后果。该事故经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原告丁某、赵某某的用药如何核定及赔偿比例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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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莫某某、莫某某、莫加财、康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艾中信在矿区停车场内驾驶机动车辆在未确认车周围安全的情况下行驶车辆,与停在该停车场内的莫祥龙所有的车辆刮蹭,同时,将受害人莫祥龙刮倒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艾中信应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莫祥龙驾驶的车辆正常停在该停车场,在车下停留的受害人孟祥龙亦无过错,对此起事故不承担责任。艾中信驾驶的肇事车辆黑E57238号及黑EA87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及挂车分别在人保财险大庆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主车30万元、挂车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莫祥龙驾驶的发动机号E1027951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保财险绥化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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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投保人张磊为黑MX2256号比亚迪QCg7100L2轿车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毛忠宝为被保险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一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且被告无异议,该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险种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为目的,具有保护受害人利益、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本案原告在保险期限内无证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原告在向受害人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后,被告应否对原告给付赔偿款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认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因交通事故发生而产生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属于责任利益,即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时,对其可能承担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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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为自有车辆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一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且被告对保险事实无异议,该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交纳保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车辆维修费14,430元,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合计200,000均为合理费用,上述款项均在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被告应予理赔。关于被告是否已向原告告知免赔事由的争议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举示投保单一份,欲证明已就免赔事由向原告进行了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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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等3人与孔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峰(已故)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停放在路边被告孔某录驾驶的黑E5某7/黑E3x9挂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摩托车驾驶人高某峰、乘车人张百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高某峰负主要责任,被告孔某录负次要责任,张百甲无责任。上述事实及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肇事车辆黑E5某7/黑E3x9挂重型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险巴某支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且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首先由被告中国大地财险巴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余款由被告中国大地财险巴某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按责赔偿,即按次要责任30%的比例赔偿原告。高某峰及乘车人张百甲在事故中均属于黑E5某7/黑E3x9挂重型货车的第三者,故承保单位即被告中国大地财险巴某支公司对高某峰、张百甲死亡均负赔偿责任,本案原告高某发、蔡某兰、高百某、高百某某及乘车人张百甲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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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等3人与孔某某等5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峰(已故)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停放在路边被告孔某录驾驶的黑E5某/黑E某9挂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摩托车驾驶人高某峰、乘车人张百昌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高某峰负主要责任,被告孔某录负次要责任,张百昌无责任。上述事实及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肇事车辆黑E5某/黑E某9挂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险巴彦支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且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首先由被告中国大地财险巴彦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余款由被告中国大地财险巴彦支公司在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按责赔偿,即按次要责任30%的比例赔偿原告。高某峰及乘车人张百昌在事故中均属于黑E5某/黑E某9挂重型货车的第三者,故承保单位即被告中国大地财险巴彦支公司对高某峰、张百昌死亡均负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汪某秀、张某雷、徐某兰及高某峰近亲属(另案同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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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辆,故本案案由应为健康权纠纷。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对本起事故发生事实均无异议。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车辆驾驶人赵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被告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中兴大街违反交通规定逆向行驶的过错行为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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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朱金库、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金库、王某某、太平洋财保绥化支公司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车辆驾驶人朱金库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作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被告太平洋财保绥化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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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等与被告李某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否适格和原告是否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2016)黑1202民初213号案件诉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第三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符合以下主体与程序的条件:1、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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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承认三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三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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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25日在被告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7月25日至2017年7月24日,原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于事故发生后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80,0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原告赔付后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即赔偿丧葬费24,440.00元,死亡赔偿金55,475.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刘某己造成死者家属严重的精神损害,己按法律规定赔偿了精神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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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的父亲滕连富却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属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空内现场勘查所得的认定结论,应予采纳。被告徐某某应按次要责任即30%对原告滕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田振林同意赔偿滕某某的数额只是在其所承担的70%责任范围内进行的调解结果,数额的多少并不涉及本案被告徐某某的赔偿责任是否增减。被告徐某某提出滕某某已得到足额的赔偿致使原告已丧失诉权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但在交强险中对滕某某的赔偿份额应自本案中应赔偿的数额中扣除。因滕连富属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应按省统计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8604元计算12年(68周岁,减8年),滕连富的死亡赔偿金应按[(20年-8年)×8604元]103248元确认。其丧葬费应按省统计的职工平均工资半年的数额19299元确认。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精神抚慰金应按40000元确认。以上已确认的数额合计应为162547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按三原告人的比例,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10000元内,对原告滕某某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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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等与杨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承认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任广军驾驶机动车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驶,导致两车相撞,致使任广军、王贵兰、牟晓红当场死亡。经庆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广军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应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杨某某驾驶的车辆黑Exxxx2号货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险强,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所以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六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再由杨某某按事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六原告主张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由于任广军、王贵兰、牟晓红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农村,虽然庆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牟晓红在城内为王海洋照看孩子,但未证实在城内居住的时间,且此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中体现牟晓红生前居住地与户籍一至,所以六原告的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刘喜荣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其户籍和居住地均为农村,所以扶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任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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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侯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院(2016)黑1224执异字9号执行裁定书中侯某某并未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异议,原告姜某某将侯某某列为本案的被告属主体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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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初晓迪、初思远诉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某的丈夫、原告初晓迪、初思远的父亲初荣福确因该起交通事故死亡,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予采信,具备在公路上行驶运行的轮式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要件。因被告崔某的履带轮式四轮车已在农机部门办理了挂牌证照,即黑12-39130号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行驶的拖拉机应作为机动车对待,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应投保,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后,仍然应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据此,被告崔某应按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进行先行赔偿,即110000元,然后再按责任比例承担侵权责任。三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省统计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9634.1元计算20年,应按(9634.1元×20年)192682元认定。三原告请求的丧葬费应按省统计的半年职工平均工资20397元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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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娟、孙某某、孙某某、苏某某诉刘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四原告的近亲属孙德仁是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致害人就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因承担主要责任的周崇伟驾驶的车辆向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首先应当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四原告进行赔偿,剩余数额再由被告刘某某在次要责任的30%范围内进行赔偿。被告周崇伟应承担的70%赔偿责任已经由本院主持调解并当即履行赔偿责任,在本判决书中不再体现。经公安机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死者孙德仁已在青冈镇居住超过一年以上,四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省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9597元的标准计算20年,应按(19597元×20年)391940元认定。四原告请求的丧葬费应按省统计的职工平均工资年40794元标准,按半年数额(40794元÷2)20397元认定。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四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应按40000元认定。被扶养人(死者的儿子)孙某某生于2009年1月25日已满5周岁,在事故发生时已满5周岁,还需抚养13年,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14162元计算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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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荣、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诉李柏某、姜某某、拜泉县金某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应当得到尊重与重视。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亲人王冰冰的死亡属被告李柏某与王冰冰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所致,从其事故构成要件看,具备在公路行驶运行中的机动车致原告亲人王冰冰死亡的客观要件,两辆肇事车辆对王冰冰的致死均有过错,其行为损害王冰冰的生命权,对王冰冰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肇事车辆驾驶人李柏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被告车辆所有人姜某某的车辆已经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风险已转移至保险公司,首先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姜某某赔偿。李柏某是姜某某雇佣的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姜某某的车辆挂靠在拜泉县金某运输车队,该车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冰冰驾驶的车辆在中保财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保险金额司机10000元,该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478895元予以支持。因此起交通事故造成四死一伤,交强险应对五方面权利人在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平均赔偿,每人22000元。因此,本案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死亡赔偿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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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淑范与李柏某、姜某某、王某某、拜泉县金某运输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青冈县安泰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应当得到尊重与重视。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刘某某的丈夫栗端武、张淑范的丈夫高文生的死亡属被告李柏某与王冰冰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所致,从其事故构成要件看,具备在公路行驶运行中的机动车致栗端武、高文生死亡的客观要件。肇事车辆对栗端武、高文生的致死具有过错,其行为损害栗端武、高文生的生命权,对栗端武、高文生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肇事车辆驾驶人李柏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被告车辆所有人姜某某的车辆已经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风险已转移至保险公司,首先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姜某某赔偿。李柏某是姜某某雇佣的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姜某某的车辆挂靠在拜泉县金某运输车队,该车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冰冰驾驶的车辆在中保财险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座100000元,司机10000元,该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青冈县安泰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与王某某签订出租汽车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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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亚某、徐某某、刘某某、范春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肖茹死亡系被告刘某某驾车与被告范春阳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所作的第一手材料,被告范春阳虽有异议,但其在接收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交警部门提起复议申请,且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反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因此对青冈公交认字(2014)第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性、合理性予以采信。本起事故中关于违规、违章情况,交警队依法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范春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肖茹、何录锋、张亚某无责任。本院根据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确定民事赔偿比例如下:刘某某因酒驾、超速(且雨天),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范春阳违章停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又因刘某某驾驶张亚某的车辆及乘人均饮酒过错较大,适当减轻范春阳的责任,即应承担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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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诉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一定过错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其构成要件看,具备在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因一定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要件。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对现场的勘察及对当事人的询问,依据相关行政法规认定由被告刘庆承担此起事故主要责任,死者王超承担次要责任。因本案系民事赔偿案件,从被告刘庆的过错侵权行为分析,刘庆诸多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在本起事故中过错较大,根据民事诉讼中侵权行为归则原则相关规定,刘庆应承担80%的民事侵权责任较为公平、合理,王超自行承担20%民事侵权责任。因被告刘庆驾驶的×××号车辆已向被告阳光财险大庆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据此,首先应在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刘庆进行赔偿。本案中,事故车辆登记在被告刘权名下,被告虽举证证实车辆不是刘权所有,但因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缺乏客观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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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等诉黑龙江省青冈县运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一定过错造成他人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其构成要件看,具备在公路上运行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要件,从被告的过失侵权行为分析,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从时间和空间上看,属于肇事后第一时间按触现场,对事故进行的认定,较为真实,应予采信,考虑被告杨贵生过错程度同时运输客车的旅客的安全与赵彦龙(已亡故)驾车超车驶入对向车道的过错相对照,被告靳立军所有的大客车应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赵彦龙承担百分之七十的民事侵权责任较适当。因被告勒立军所有的黑M61230号金龙牌大客车已向被告阳光财险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应是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10000元的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赵彦龙、张文波、张文杰)三人按比例赔偿。其次赵彦龙的车辆在平安黑龙江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中,司机与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座10000元,应赔偿赵彦龙10000元,剩余部分由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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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邹某某、张某某与赵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应当得到尊重与重视。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张东伟的死亡属被告赵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从其事故构成要件看,具备在公路行驶运行中的机动车致受害人死亡的客观要件,肇事车辆对受害人的致死具有过错,其行为损害张东伟的生命权,对张东伟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所作的第一手材料,因此对青冈公交认字(2015)第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性、合理性予以采信。根据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交通事故认定情况,确认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赵某某的车辆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其风险已转移至华安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王某、邹某某、张某某请求的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摩托车损失费1500元,合计121500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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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赵某、何某某、孙某某诉张亚某、刘某某、范春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应当得到尊重与重视。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亲人何录锋的死亡属被告刘某某与范春阳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从其事故构成要件看,具备在公路行驶运行中的机动车致受害人死亡的客观要件,肇事车辆对受害人的致死具有过错,其行为损害何录锋的生命权,对何录锋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所作的第一手材料,被告范春阳虽有异议,但其在接收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交警部门提起复核申请,且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反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因此对青冈公交认字(2014)第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性、合理性予以采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范春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肖茹、何录锋、张亚某无责任。根据本起事故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交通事故认定情况,确认赔偿责任如下:刘某某因酒驾、超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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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四方天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此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青冈县四方天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签订了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合同。青冈县四方天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已对死者进行了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可以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追偿。故,应支持原告青冈县四方天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获得赔偿数额为3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青冈支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应承担死亡赔偿金30000元,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第(四)、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冈县四方天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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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玲玲、刘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诉高某波、罗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四原告的近亲属刘英秋确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四原告有权请求被告针对侵权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依法赔偿。因被告罗某某的车辆向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了两个交强险,一个第三者商业险,首先应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两个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其余部分再由被告罗某某按次要责任的比例40%进行赔偿。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因刘英秋属农村居民,应按2014年执行省统计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9634.1元计算20年,应按(9634.1元×20年)192682元认定。丧葬费应按省统计的职工半年平均工资执行,应按20397元认定。根据刘英秋的年龄(中年人)及被抚养人的实际情况,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应按40000元认定。因刘英秋的儿子刘某某年幼、父亲刘某某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母亲杨某某已超过退休年龄均需要抚养。儿子刘某某已满6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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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肇事人齐洪彬驾驶×××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案外人黄林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应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原告吕某某在赔偿案外人黄林家属850000元后,依法取得了向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权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现吕某某主张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0元,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数额及造成了财产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给付吕某某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10000元。由于诉讼费用是被保险人索要赔偿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故保险公司以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由吕某某负担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吕某某向黄林家属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二、驳回原告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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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安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寿财险公司系事故黑K52859(黑K0551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人寿财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本起交通事故有多个被侵权人,并同时起诉,故本院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剩余部分由刘新阳、张景太依据责任比例各自承担50%。由于被告张景太驾驶的车辆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且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及车辆损坏,故人寿财险公司对张景太应承担的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景太、安某某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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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平安财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均系事故车辆黑JH3719号牌奥迪小型轿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平安财险公司及人保财险公司均抗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六原告诉请的合理费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为对其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故本院予以支持。剩余部分由宋学发、王某某依据责任比例各自承担50%。关于六原告要求车辆所有人张树林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张树林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要求其赔偿无依据,故张树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六原告提出被告应给付10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及三被告提出受害人宋学发存在重大过错,不同意给付精神抚慰金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侵害生命权的后果,在于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和其近亲属对亲人的丧失。因此,侵害他人生命权,导致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侵害人应当予以补偿,但是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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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莉与魏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所负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魏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四人受伤,除王剑飞家属未起诉外,其余被侵权人均向本院同时起诉,故应按被侵权人损失的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并且要为王剑飞家属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留适当份额,剩余部分按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魏某某系刘国祥雇佣的司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国祥是车辆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为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而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与刘国祥签订货运车辆融资租赁经营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及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对于刘国祥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不能履行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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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方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和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原则,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结论:“1.方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乔洪刚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2.参与度(关系程度)占30%-50%。”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因为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致患者死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的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的合理诉求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赔偿为宜。原告马某某系原告乔浩然的祖母,自2002年起二原告一居生活,原告乔浩然的母亲一直无法联系,原告马某某作为原告乔浩然的监护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死者乔洪刚的女儿乔乔无法联系,二原告只诉请被告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的三分之二份额,符合法律规定。事故司机于文波赔偿二原告及乔乔部分赔偿款,不能减轻被告人民医院应赔偿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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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魏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所负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魏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四人受伤,除王剑飞家属未起诉外,其余被侵权人均向本院同时起诉,故应按被侵权人损失的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并且要为王剑飞家属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留适当份额,剩余部分按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魏某某系刘国祥雇佣的司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国祥是车辆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为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而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与刘国祥签订货运车辆融资租赁经营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及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对于刘国祥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不能履行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因马明明在事故中死亡,故车辆所有人王莉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的予以支持,不合理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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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淑双与王天龙、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天龙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负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天龙按照事故责任赔偿百分之七十,二原告要求被告王天龙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及被告王德祥负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本起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刘玉宝、徐照芳系夫妻关系,且刘玉宝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二人医疗费10000.00元,故二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00元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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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金泉等与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波驾驶的车辆在中保财险公司鸡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该公司在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内及无责任医疗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徐宝新驾驶的车辆在中保财险保定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故应在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徐某某、王亚坤对保险公司不能赔偿部分,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荣和兴公司系车辆登记所有人,徐宝新以该公司名义在人保公司投保并进行运营活动,应认定其有挂靠关系,对徐某某、王亚坤不能履行原告的赔偿费用,应承担连带责任。鑫和公司是车辆的最后转让人,原告请求该公司负赔偿责任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合理,予以支持,要求赔偿医疗费应以本院认定数额为准,要求赔偿丧葬费数额偏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要求赔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未提交有效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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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淑杰等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应以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已付原告的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款10,000.00元及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款110,000.00元,应先从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其余部分按各自所负担的事故比例分担责任。原告请求赔偿项目中,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数额合理,予以支持;医疗费应以有效票据为准;误工费及护理费按相关标准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死亡赔偿金及伤残赔偿金,因张志广及吕淑杰系农村居民,未举出在城镇居住的有效证据,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予支持;要求赔偿处理交通事故费用及交通费无依据,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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