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明亮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明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方明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方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方明上诉所提原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方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量刑,并无不当。鉴于二审期间方明得到被害人李某1亲属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吴畏审判员 田银涛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2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2在案发现场拨打报警电话,保护现场并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2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本院对被告人李某2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2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山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李铁民人民陪审员 孙仔嘉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姜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代替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张某2、赵某、张某3与被告人岳某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1达成赔偿协议,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张某2、赵某、张某3撤回对被告人岳某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海峰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海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且属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结合黑龙江省安达市司法局社区考察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不思悔改,在取保候审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曲某、张某2、张某3遭受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维护。被告人应赔偿四附带民事原告人死亡赔偿金713400元、丧葬费3384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141元、赡养费207128元,共957515元。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其他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崔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特日格勒审判员 李 慧 来审判员 青格勒花 书记员: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朱某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且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是朱某辩解”本起交通事故系爆胎原因所致,非人为操作不当,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系其规避法律责任、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无悔罪表现,法院判决适用缓刑错误。经查,原审被告人朱某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原审第一次开庭及本院二审开庭时,均承认其违反法律规定,违章驾驶车辆,致使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原审法院判决前已征求其居住的社区的意见,社区同意接收矫正。故对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史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史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章驾驶车辆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月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其可判处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经司法机关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物质损失,被害人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翻覆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维护,提出的扶养人生活费,因被扶养人有经济来源,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富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富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及时拨打抢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王某1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遗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遗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致一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并自愿在保险限额外积极补偿被害人一方其他物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亦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疏忽大意,因方向盘转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翻下路基,致三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打电话报警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在本院调解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得到了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1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因其犯罪行为而给上诉人柳某2、吴某、柳某4、柳某5、柳某6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张某2、张某3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王某1驾驶的号牌为×××的小型轿车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曲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者,系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实际享有人,未尽到监督、管理、提醒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薛某未提供证实系为王某1签合同的相关证据,而现有在案证据证实案发时上诉人薛某与王某1之间存在帮工关系,王某1系在帮薛某开车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交通肇事,上诉人薛某应对原审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基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支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且考虑各赔偿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柳某2、吴某、柳某4、柳某5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洪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洪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洪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被告人于洪某逃逸多年及其赔偿情况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拨打急救电话并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高某当庭自愿认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真诚悔罪,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高某适用缓刑。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交通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适中,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撤回起诉。 审判长:张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辛某积极救助被害人,且明知他人报警未离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应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辛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赔偿款全部履行,且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应予惩处。鉴于王某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提供保证人保证未来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肖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近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法定继承人的谅解,可对其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兆智犯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韩伟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针对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对王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而对车辆未尽安全管控义务,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行为,已作出综合论述及客观认定,故对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民事部分的处理有理有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隋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为维护交通道路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潘++波审++判++员+++林世萍 代理审判员 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肇事逃逸后能主动投案,系自首,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某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黑L32683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A3941号挂中集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分别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对此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夏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拟判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对其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甲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对其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某的雇主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徐某某近亲属对张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且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酌定予以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甲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董某某、李某某、刘某、刘某甲提出被害人刘某某没有责任,应全部赔偿的意见,因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在本案中系同一方,经鉴定李某乙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审依据相关的证据及鉴定,予以赔偿,并无不当。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公司提出原审计算赔偿数额有误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在其理应赔偿的范围内,给予被害人相应的赔偿,计算的数额准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XX自愿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国有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行驶过程中,因观察不够,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撞伤身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报案,并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李某某的家属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给予赔偿,取得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本案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赵某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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