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应予惩处。鉴于王某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提供保证人保证未来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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