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抢救伤者、自首和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逊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且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积极抢救伤者,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争取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应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孙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孙某某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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