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退回全部非法获利、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较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返还全部赃款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数额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较小的作用,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返还非法所得的从轻、减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出起诉决定。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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