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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