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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齐建国的行为损害了饶阳河苇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故齐建国涉嫌串通投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齐建国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