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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由事故现场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投案自首,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能够当庭认罪、悔罪,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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