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非本车OBU车载装置,采取买短途跑长途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已签订具结书,已将偷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全部退还,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扣押的贵HY****的军马牌轿车公安机关已发还张某某。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主动投案,到案后能配合公安民警调查,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某认罪认罚,已签订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并且已全部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了被单位的谅解,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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