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吴某甲违反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吴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吴某甲到案后主动悔罪,并已缴纳了木材经济损失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吴某甲滥伐林木的数量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用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陆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陆某某到案后主动悔罪,并已缴纳了木材经济损失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用判处刑罚;陆某某砍伐林木是为了修建房屋,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情节较轻,对采伐林地进行了植树补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交纳木材损失款,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且被不起诉人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陈某某到案后主动悔罪,并已缴纳了木材经济损失款,已复绿补植,恢复生态,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用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吴某某到案后主动悔罪,并已缴纳了木材经济损失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吴某某滥伐林木的数量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用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现场已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缴纳了部分木材损失款,已在原地复绿补植,又系建立卡的贫困户,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杨某某到案后主动悔罪,并已缴纳了木材经济损失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杨某某滥伐林木的数量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用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交纳木材损失款,已经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吴某某到案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吴某某已交纳了木材损失款和补植复绿保证金,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