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逃逸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报酬,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表现好,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可以不予刑事处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和市场经济秩序,拖欠1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罗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一是罗某某归案后在提起公诉前已经将所拖欠的劳动者报酬支付完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是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三是罗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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