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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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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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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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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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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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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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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认罪、悔罪表现好,犯罪情节轻微,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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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认罪、悔罪表现好,犯罪情节轻微,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甲不起诉。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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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已签订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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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杨某某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黎平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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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其到案后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认罪、悔罪表现好,犯罪情节轻微,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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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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