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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钟某某)(公开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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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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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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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室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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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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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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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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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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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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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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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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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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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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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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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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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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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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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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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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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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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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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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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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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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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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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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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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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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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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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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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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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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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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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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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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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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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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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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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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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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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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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认罪、悔罪表现好,犯罪情节轻微,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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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鉴于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石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石某某可以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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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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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鉴于吴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来处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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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认罪、悔罪表现好,犯罪情节轻微,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甲不起诉。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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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事后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处以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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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某甲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处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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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已签订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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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杨某某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黎平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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