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吕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