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因其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对受害人积极退赔,取得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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