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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匀与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借款抵押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匀已履行了给付严某某借款的义务,严某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支付违约的经济损失和律师费用。对于严某某提出的其只向张某匀借款9.25万元,并非23万元;双方签订房屋借款抵押协议后,其就将抵押房屋交由张某匀占有并对外出租,张某匀已收取租金78.2万元,扣除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后,张某匀应返还其租金34.3万元;其将抵押房屋交给张某匀后即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未违约,不应承担1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2.3万元的律师费用的上诉理由,第一、虽然张某匀无法提供23万元借款的有效凭证,但双方事后所签订的房屋借款抵押协议中明确确定借款金额为2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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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与叶某、洪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裴某与叶某、洪某某系《借款协议》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裴某作为出借人已经向叶某支付98.5万元借款,履行了《借款协议》约定的资金出借义务,而叶某、洪某某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还本付息。为此,裴某基于《借款协议》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债权人身份主张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叶某、洪某某称实际出借人为黄石兴元工贸有限公司,裴某无权请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叶某在收到裴某支付的98.5万元借款后,向徐泽正支付100万元,其与徐泽正形成另一借贷关系,并不能以此认定徐泽正是本案借贷关系的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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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陈智某、陈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叶某某与陈智某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三分,此约定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审判决对借款利息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予以保护,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依法予以调整为利息超出部分折抵本金并无不当。故叶某某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并未规定已经履行的必须返还,陈智某系自愿支付、亦未提出利息过高要求返还,且从借款之日到起诉时止,本金200,000元的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也超过了72,000元,原审判决认定利息超出部分折抵本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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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王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宋某、王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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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建军与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伍建军与鑫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鑫磊公司向伍建军借款,有鑫磊公司与伍建军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委托书、汇款单为证。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伍建军借款890万元给鑫磊公司,肖某承担保证责任。同日,伍建军根据鑫磊公司出具的委托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履行了890万元的出借义务,汇入鑫磊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方利账户。鑫磊公司、肖某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鑫磊公司、肖某主张借款合同系虚假合同,系金山典当公司被黄石市工商局检查,要求其公司配合出具假借款合同的观点。根据方国珍、李建兰在公安部门陈述的情况,鑫磊公司差欠金山典当公司本金及利息890万元,2015年5月黄石市工商部门要求金山典当公司尽快收回贷款。在该公司催讨债务过程中,肖某要求找人帮忙把钱还上,于是李建兰找到伍建军。伍建军根据与鑫磊公司的借款合同和委托书,将890万元汇入鑫磊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方利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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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大冶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无论当事人之间此前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为何,均可直接根据该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王焕良、黄军华、张必平系同福公司金港新城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中分别向锦源公司赊购钢材欠下钢材款本息,同福公司又下欠王焕良、黄军华、张必平的工程款,经各方清算后达成协议,由同福公司直接承担王焕良等人所欠锦源公司的钢材款债务。由于同福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各方协议由黄某代同福公司向锦源公司还款,并借给同福公司10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由王某某、王焕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于黄某的代偿以及借款行为,各方合意设立为民间借贷关系,并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部分履行,属于当事人通过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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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山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德山出具的《证实》内容记载为“向望平借我本人贰拾万元整(已通过曹祥两次银行汇来壹拾万元﹤已还﹥)向望平欠本人壹拾万整”,此《证实》书面记载的内容不能支持宋某某的上诉请求,即向望平、曹祥(兵)偿还胡德山十万元系替其偿还所欠胡德山的欠款。原审判决认定宋某某提供的《证实》与本案无关,对此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故宋某某提出《证实》能证明其已经通过曹祥兵偿还了胡德山十万元的欠款,原审判决认定《证实》与本案无关联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然《抵押借款协议》中载明“还款日期如超过一个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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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戴某某提出其没有为龚红芳担保向余某某借款25000元的问题。余某某在诉讼中提供了借款合同,证实戴某某作为担保人为龚红芳向余某某借款25000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戴某某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借款本金数额的问题。戴某某提出龚红芳实际借款只有20000元,另5000元是违约金。因戴某某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余某某在一审提供了龚红芳出具的收据,证实龚红芳收到借款本金25000元。故戴某某提出的此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每月利息为450元。该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余某某已收取了龚红芳的利息3000元,其折扣了6个月的利息,故余某某主张借款利息至其起诉之日止为18个月的利息8100。原审判决认定余某某收取的3000元利息折抵6个月(450元×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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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彭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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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傅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纪某某提出中止对涉案房屋执行的请求应否支持。关于纪某某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基础问题。本案中,纪某某系因马富霞无力偿还400万元借款后,双方达成以涉案房屋租金抵偿该400万元借款债务的《房屋租赁合同》。彼时,涉案房屋已经马富霞出租给他人,尚处于合同履行期间。虽然纪某某和马富霞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纪某某随后与原承租人另行签订了租赁合同,取代马富霞出租人的地位,直接收取租金,实则是马富霞以该房屋的出租权抵偿所欠纪某某的400万元债务,纪某某并非涉案房屋实际承租人,自始至终并未实际占用涉案房屋。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司法原则,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对承租人的租赁权予以保护。但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除需要有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还需占有使用不动产。意即,租赁合同成立后,仅具有债权效力,承租人仅享有租赁物的交付请求权,如欲享有物权的对世效力,按照物权的公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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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建刚是否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取决于其是该笔借款的经办人还是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首先,田某某此前与华泰地产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不认识,只与蔡建刚相识。田某某将借款转账给蔡建刚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与其借款只对蔡建刚而不对公司的主张相印证,同时,并无证据证明蔡建刚事先告知了田某某该公司借款的方式必须先转账给其个人再转给公司,且该交易方式并不符合常理。其次,签订借款协议时,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丽娜已经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情况下,田某某要求蔡建刚也在借款人处签名,表明田某某虽对公司借款的事实予以默认,但同时并未放弃要求蔡建刚作为借款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而蔡建刚承认是应田某某的要求签名,但并未载明其仅是借款的经办人。且在胡丽娜已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其再以经办人名义在借款人处签名显然不符合常理。故蔡建刚提出的抗辩理由,均不能否定田某某以其个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为意思表示要求其签名且其已经签名的事实。一审判决仅因田某某默示华泰地产公司为借款人的行为,而否定蔡建刚为借款人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故田某某关于蔡建刚是共同借款人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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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彭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2011)黄民申字第49号、2012年6月6日作出的(2012)鄂黄石中民申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本院提审;三、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刘 勇 书记员:彭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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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灵芝与黄腊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灵芝与黄腊明及借款人朱斌林于2012年5月12日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主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规定,应为有效并生效。该借款主债务人朱斌林证明黄腊明作担保人偿还的10000元是2012年5月12日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徐灵芝在上诉中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徐灵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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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赵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胡某某、赵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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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长江、湖北青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本案证据,侯长江于2001年1月14日书写的“还款”,明确表明其借款21500元,其和黄咀建筑公司签订的中介协议无效,并订立还款计划。如不还款,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借款事实另有借条印证。侯长江上诉主张还款承诺书系其被绑架受胁迫书写,因侯长江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侯长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出具该还款承诺内容相对应的认知能力,对其出具该还款承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侯长江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除外。一审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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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滨、董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10月22日张俊文出具的《还款承诺计划书》上陈海滨亦作为担保人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由于其未明确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陈海滨对张俊文的借款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证期间未约定还是约定不明。保证责任期间应当是一个恒定的时间段,即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没有这个时间段,就无法确定义务人何时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否违约。由于张俊文在还款承诺书中承诺2014年11月19日归还本金70000元和截止到2014年11月19日利息65900元,2014年12月19日归还本金70000元及利息16800元以后每月以此类推,直至还清。陈海滨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担保,但保证责任期限不明确,该连带责任保证应理解为保证人要一直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借款人还清本息时为止,故一审法院认为陈海滨为张俊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2015年7月20日起计算二年,董海军主张陈海滨承担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陈海滨应就张俊文的归还借款本金679000元以及支付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陈海滨提出本案保证期间已过,其应免除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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