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曾某某被车辆撞伤,无论该车辆当时是否处于无人驾驶状态均不影响此事故为交通事故的性质。曾某某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其理由为:第一、曾某某停车后已下车离开,其对车辆已经失去控制力,其此时的身份与普通第三者并无区别;第二、设立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曾某某因车辆碰撞受伤,其既不是投保人,也非因自身操作不当致伤;第三、曾某某发现车辆溜坡后,为防止其他学生受到伤害,用自己身体去阻止车辆下滑,主观上并无主动制造交通事故的故意,客观上降低了保险公司损失扩大的风险,为维护他人人身安全牺牲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因此,曾某某作为受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赔偿,符合立法本意和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平安财保蕲春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黄某、黄高山主张医疗费2842.79元无正规医疗票据的问题。其中购买白蛋白2480元虽未提供正规票据,但黄时锋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大冶市人民医院长期医嘱单能够证明其因涉案交通事故进行治疗并支付该2480元的事实,其余医疗费362.79元亦与黄时锋诊疗过程密切相关,系其实际支出的费用;关于专家会诊费6000元的问题。虽然该项支出无正规医疗票据,但结合黄时锋当时的诊疗需要,该项费用系诊疗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且有就诊医院盖章和主治医生签名为证,故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145651.62元并无不当,黄某、黄高山提出一审法院计算医疗费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黄某、黄高山主张住宿费3900元不合理的问题。综合考虑黄时锋的住院天数及陪护需要,一审认定黄时锋住宿费3900元并无不妥,黄某、黄高山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黄某、黄高山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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