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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某金某工贸有限公司、邱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黄某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某金某工贸有限公司、邱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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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某金某工贸有限公司、邱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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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某金某工贸有限公司、邱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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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担保是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反担保是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本案中,担保公司为中福公司在银行融资而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为保障担保公司实现对中福公司的追偿权,胡某某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书》,形成对担保公司的反担保。由此不难看出,对于胡某某而言,其要保障的是担保公司的追偿权,但是担保公司追偿权的取得来自于担保公司对中福公司在银行融资而形成的债务履行保证行为之后。而债务人中福公司和担保公司之间订立了委托担保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担保公司实现其权利的基础,而胡某某所担保的追偿权是担保公司实现其权利的手段,二者形成主从关系。由此可见,胡某某与担保公司之间签订的《保证书》从属于债务人中福公司和担保公司之间订立的委托担保合同。故胡某某以《保证书》构成绝对独立的保证合同,不具从属性归于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胡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最高数额的问题。《保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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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担保是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反担保是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本案中,担保公司为中福公司在银行融资而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为保障担保公司实现对中福公司的追偿权,胡某某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书》,形成对担保公司的反担保。由此不难看出,对于胡某某而言,其要保障的是担保公司的追偿权,但是担保公司追偿权的取得来自于担保公司对中福公司在银行融资而形成的债务履行保证行为之后。而债务人中福公司和担保公司之间订立了委托担保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担保公司实现其权利的基础,而胡某某所担保的追偿权是担保公司实现其权利的手段,二者形成主从关系。由此可见,胡某某与担保公司之间签订的《保证书》从属于债务人中福公司和担保公司之间订立的委托担保合同。故胡某某以《保证书》构成绝对独立的保证合同,不具从属性归于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胡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最高数额的问题。《保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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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新县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涉及的建筑工程是商品住宅,必须进行招标,该工程未公开进行招标违反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系为承接建设工程之需,工程承接后又转为带资建设工程性质,故此借款行为可不认定为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归责原则,山海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偿还摩天公司借款本金及法定利息。故摩天公司提出一审判决错误地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从而没有正确判定山海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山海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贸易公司在条据上作出“此款用于开发改建前期费用”的说明,并非担保性质,摩天公司与山海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亦未约定贸易公司为山海公司的借款进行担保,即使担保行为有效,亦因,主合同无效,贸易公司的担保行为不能存立。故摩天公司提出贸易公司应对山海公司借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及当事人双方申请调解,程序均合法。故摩天公司提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将山海公司支付法定利息后与摩天公司约定的借款利息之间的息差予以收缴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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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新县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涉及的建筑工程是商品住宅,必须进行招标,该工程未公开进行招标违反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系为承接建设工程之需,工程承接后又转为带资建设工程性质,故此借款行为可不认定为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归责原则,山海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偿还摩天公司借款本金及法定利息。故摩天公司提出一审判决错误地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从而没有正确判定山海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山海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贸易公司在条据上作出“此款用于开发改建前期费用”的说明,并非担保性质,摩天公司与山海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亦未约定贸易公司为山海公司的借款进行担保,即使担保行为有效,亦因,主合同无效,贸易公司的担保行为不能存立。故摩天公司提出贸易公司应对山海公司借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及当事人双方申请调解,程序均合法。故摩天公司提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将山海公司支付法定利息后与摩天公司约定的借款利息之间的息差予以收缴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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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风华与张光明、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问题。从吴风华在一审中陈述的借款经过(“章某某先给我打电话说因为锦绣园项目缺钱,发不出项目部工人工资,童志祥需要借钱,然后章某某把张光明带过来了,第一天只是见了过面,我与童志祥通了电话。他表示人在外面回不来,委托他们两人来借钱,向我借10万元,只借一个月。当天我没有借给他们。借钱之前我还去项目部看了,第二天我把钱给了张光明和章某某”),童志祥2012年9月7日的“承诺书”、2012年12月27日的“授权函”,张光明、章某某在二审上诉中的陈述等事实可以看出,张光明、章某某向吴风华借款系受童志祥之委托,童志祥是诉争款项的真正借款人,吴风华在出借之时对此是明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2011年10月7日的借条直接约束童志祥和吴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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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风华与张光明、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问题。从吴风华在一审中陈述的借款经过(“章某某先给我打电话说因为锦绣园项目缺钱,发不出项目部工人工资,童志祥需要借钱,然后章某某把张光明带过来了,第一天只是见了过面,我与童志祥通了电话。他表示人在外面回不来,委托他们两人来借钱,向我借10万元,只借一个月。当天我没有借给他们。借钱之前我还去项目部看了,第二天我把钱给了张光明和章某某”),童志祥2012年9月7日的“承诺书”、2012年12月27日的“授权函”,张光明、章某某在二审上诉中的陈述等事实可以看出,张光明、章某某向吴风华借款系受童志祥之委托,童志祥是诉争款项的真正借款人,吴风华在出借之时对此是明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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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强与李金某、皮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李志强提供了《保证借款合同》、借条、转账支票存根等证据,证实了本案借贷关系的客观存在,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金某应偿还原告李志强借款本金100万元。被告李金某以其所有的雪佛兰小轿车冲抵该笔债务,由于无证据证明抵债时双方对还款的性质进行了约定,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方法计算,被告李金某应优先偿还该笔借款利息。庭审时原告李志强与被告李金某均认可用于抵债的雪佛兰小轿车价值不超过160000元。原告自认该笔借款从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4月20日所欠全部利息(35000元×5个月=175000元),已全部由被告李金某用雪佛兰小轿车冲抵,系原告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不加重被告负担,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要求从2014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逾期还款利息,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皮艳梅、大冶市信联物质回收有限公司为被告李金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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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巨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乡镇企业金属材料公司以及原告科某设备公司分别与被告巨某机械公司之间签订的三份《产品供销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经过双方对账三份合同的价款尚有部分未予支付。乡镇企业金属材料公司与被告巨某机械公司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虽与原告无直接关联,但鉴于乡镇企业金属材料公司已将其就除尘器供销合同对被告巨某机械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原告,且原、被告两公司在对账时将该合同的未付货款列入对账单并出具欠条确认,可以认定乡镇企业金属材料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宜通知被告巨某机械公司,该转让对被告巨某机械公司发生效力。根据双方确认的对账单及被告巨某机械公司两次出具的欠条,被告巨某机械公司尚欠原告货款69300元。被告巨某机械公司、王光某抗辩称原告未提供发票,故而拒付剩余货款。关于原、被告之间的两份买卖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巨某机械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关于乡镇企业金属材料公司与被告巨某机械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其中并未约定合同价为含税价,二被告提供的合同中虽注明提供全额发票,但原告所持合同中并无此内容,因此无法认定提供增值税发票是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的双方合意。二被告以未提供发票为由提出抗辩无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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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经济开发区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原告与黄石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黄石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其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12万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中对此均有约定,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黄石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公司追偿。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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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西塞山区盛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凯某纺织有限公司、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盛某公司与被告凯某纺织、潘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凯某纺织、潘某某应当向原告盛某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二、被告凯某纺织、潘某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中约定,借款逾期后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一倍的逾期利率计收利息,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上浮一倍即为30‰,该利率违反了法律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请求逾期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郑国荣为被告凯某纺织借款签订担保意向书和不可撤销保证书,其中担保意向书中注明郑国荣无条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可撤销保证书中注明郑国荣自愿以本人名下私有财产就贷款合同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并自愿放弃抗辩权。被告郑国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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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某、雷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向张爱民出借资金1000000元,有借条及银行的支付凭证,故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虽然张爱民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但双方于2013年12月10日通过对账重新明确了债权债务,故张爱民、刘某应依照新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张爱民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未履行,被告刘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对张爱民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故此,原告陈某某有权依据《欠条及还款承诺》的约定,选择向被告刘某主张保证责任。被告雷某某作为此笔借款的介绍人,其于2012年12月25日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至原告起诉时虽然已过保证期间,但其又于诉讼期间在《欠条及还款承诺》中作为担保人签字,应视为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即雷某某自愿对《欠条及还款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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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铁某支行与陈某某、杨某、张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提出对借款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的异议,因法律或法规无此相关规定而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认证的证据,确定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10月1日,被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登记结婚。2010年9月18日,被告陈某某因房屋装修等综合消费需要,与铁某农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规定:铁某农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给陈某某,借款期限为3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实行浮动利率,为年利率5.4%,按月还本付息。并规定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在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记收罚息。还规定若借款人违约导致原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所列支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原告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原告开立的账户中划收。合同签订当日,原黄某市铁某富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铁某农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该公司的房屋为该笔借款作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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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罗某、汪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汪某分别为被告罗某向某银行贷款2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原告某公司依约为被告罗某代偿了贷款本息99745.24元,现原告某公司向被告罗某追偿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汪某对连带保证各自承担份额没有约定,故向被告罗某不能追偿部分,由两保证人平均分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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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支行与吴某某、吴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据、贷款放款单等证据证实,被告吴某某应偿还。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吴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被告吴某某、吴某某、吴倩男三人组成联保小组,自愿为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向原告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被告吴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吴某某、吴倩男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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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支行与侯某某,侯中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侯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有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据、贷款放款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侯某某应偿还。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侯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被告侯某某、侯中华、曹卫兵三人组成联保小组,自愿为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向原告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被告侯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侯中华、曹卫兵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侯安杰自愿为被告侯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亦应承担保证责任,其辩称没有为被告侯某某提供担保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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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支行与曹卫兵,侯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二有被告曹卫兵、侯中华、侯某某的签字,且被告侯中华、侯某某不能提供证据推翻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予以采信;证据三是被告侯安杰出具,并列明被告侯安杰自已联保小组另二户和被告侯某某、侯中华、曹卫兵联保小组三户名称和贷款数额,予以采信;证据五是原告向被告曹卫兵主张权利的凭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曹卫兵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有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据、贷款放款单等证据证实,被告曹卫兵应偿还。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曹卫兵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被告曹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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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支行与吴某某、吴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据、贷款放款单等证据证实,被告吴某某应偿还。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吴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被告吴某某、吴某某、吴倩男三人组成联保小组,自愿为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向原告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被告吴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吴某某、吴倩男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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