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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与湖北美岛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要求被告美岛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医保费,属于保险征收缴纳引起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美岛公司补缴养老费、医保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柯某某在被告美岛公司工作期间,已经领取了加班费,且原告并未就被告差欠其加班费的差额部分举证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美岛公司支付1995年1月至2014年8月间的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美岛公司支付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间的加班工资的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不予审理;因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收取其500元押金的事实,且该争议请求并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00元押金的请求不予审理;原告仅凭结婚证、生育证明无法证实被告美岛公司拖欠其婚假工资和生育假工资,且该争议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也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与被告美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情形,故对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原告已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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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湖北实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告提交的书面离职申请书中写明的离职原因是不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回家自谋发展,并非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被告已向原告发放劳动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就其主张的加班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以及被告掌握其加班证据而拒不提交的相关情况,故对原告主张的加班事实,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缴纳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社会养老保险费10385.91元、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金的赔偿金2000元,系因社会保险征收缴纳引起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不予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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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黄石市磊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陆某与磊琪贸易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磊琪贸易公司提出陆某工资计算有误。经查,陆某工资组成为工资3100元加社会保险费300元,总额3400元系双方认可,原审认定工资数额并无错误,磊琪贸易公司该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磊琪贸易公司提出陆某系自动离职,不是磊琪贸易公司解除合同,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经查,磊琪贸易公司通知陆某回家,并不发生活费,实为解除合同,该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磊琪贸易公司提出支付陆某失业补偿金无事实依据。经查,陆某在磊琪贸易公司上班期间,磊琪贸易公司在陆某工资中已经每月支付300元的社会保险费,但磊琪贸易公司辞退陆某未发失业保险金,原审法院判决磊琪贸易公司支付陆某失业保险金并无不当。磊琪贸易公司的该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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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爱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臻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爱康医院上诉提出周臻的反诉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虽然爱康医院于2005年4月21日口头通知周臻解除劳动合同,周臻与爱康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于2005年6月60日已到期,但没有证据证明爱康医院依法向周臻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重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解释,依法以周臻2007年4月16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日为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无不当。故周臻向黄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60日仲裁时效,爱康医院的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周臻与爱康医院的劳动争议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故周臻提出爱康医院应支付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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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与黄某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阮某某与黄某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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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芳、湖北三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不仅在制定过程中应依照程序民主决议及公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亦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以规范用人单位的内部经营管理权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本案中,李淑芳等人申请高温假属行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作为用工单位的三环公司对此请求应妥善予以处理,而三环公司直接拒绝,并对李淑芳等4名职工下达处罚决定,撤销他们的生产管理岗位并取消管理津贴,该处罚实际包含有“免职”及“罚款”两种处罚。依照三环公司《员工奖惩考核办法》中的规定,对“辞退或免职”,当月经奖惩管理小组会同各主管级以上办公会议后组织惩处,但三环公司对李淑芳等人的处罚决定仅下发处罚决定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处罚决定经过会议讨论程序,亦没有给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可见,三环公司不当行使其规章制度扣减李淑芳的工资已损害了李淑芳的权益。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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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毛与湖北拖拉机厂精密铸造加工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刘某毛以省拖铸造厂将其特殊工种的加级表丢失导致其未能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由要求省拖铸造厂赔偿其损失,而刘某毛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6月未批准其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原因是省拖铸造厂将其档案中的特殊工种加级表丢失所造成,且自2005年6月刘某毛多次与省拖铸造厂劳资科人员一同去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未被批准后直到2010年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期间,刘某毛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权利,其请求早已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丧失了胜诉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某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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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毛与湖北拖拉机厂精密铸造加工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毛与湖北拖拉机厂精密铸造加工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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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湖北三环管业有限公司、三环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告原为被告管业公司职工,与被告管业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2006年至2007年管业公司与大冶兴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陈贵矿业集团有限责公司合资成立大冶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中航集团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合资成立航宇公司后,原告与航宇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原与被告管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即终止。二、被告管业公司转让在航宇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后,航宇公司与被告管业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两者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根据管业公司制定的《湖北三环管业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新厂建成投产后,对留用职工变更劳动合同重新上岗后,企业与职工再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这里所指的“企业”为航宇公司,航宇公司支付的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入职航宇公司之后年限计算的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与管业公司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原告与管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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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山报喜鸟服饰专卖店与陈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被告主张双倍工资无需提交证据,而原告作为用人单位需对劳动合同签订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现原告辩称双方已签订有劳动合同,被被告拿走,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认定其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其赔偿数额计算为2150元×11月=23650元。二、关于被告主张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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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神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柯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其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被告经济补偿,但原告已在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前按月支付了被告9个月的保密费的一半,另一半将待被告退休时再支付,该保密费应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原告实际履行了部分给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综合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在离职4个半月后方能在其他有竞业限制条件的单位任职。现被告于2013年2月8日离职,2013年6月进入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被告具有违约行为,理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原告支付被告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相差太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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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黄石市先达电子技术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告要求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同意并已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辞退原告,原告也表示同意,应视为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陈某在被告处工作已满6个月不满1年,被告应按1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169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陈某,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故,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支付其二倍工资7014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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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豪与黄石市永某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2009年9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合同期满即2012年9月24日终止,原告在2010年1月13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被告同意原告离职,但未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未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依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法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前提条件是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本案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被告提出离职申请,被告同意原告离职,即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此后原告也未再在被告处工作,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2010年1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现被告未履行此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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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汇鑫矿业有限公司与方某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被告经原告招聘为员工之日起,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称与被告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充足证据证实。因原、被告双方均无充足证据证明被告的工资收入,故原告的工资应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247元/月计算。原告以矿山停产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某汇鑫矿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23.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988元,合计人民币10111.5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黄某汇鑫矿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方某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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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国富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程国富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程国富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程国富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程国富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程国富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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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叶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叶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叶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叶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叶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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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金红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金红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金红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金红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金红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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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阮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阮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阮某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阮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阮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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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熊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熊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熊某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熊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熊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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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柯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柯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柯某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柯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柯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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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辉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余江辉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余江辉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余江辉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余江辉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余江辉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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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金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游金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游金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游金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游金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游金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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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胡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胡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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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谢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谢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谢某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谢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谢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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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周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周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周某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周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周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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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谭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谭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谭某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谭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谭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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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林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林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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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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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周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周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周某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周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周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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