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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黄石港区利某电器商行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原则,即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某受雇于黄石××区利某电器商行工作期间受到损害,其双方应依据该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黄石××区利某电器商行提出黄石市天一电器有限公司将洗衣机放置在过道不当,而导致一审王某某受伤的事实,应追加该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一审法院漏列重要当事人,审理程序明显不合法的上诉理由,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王某某因受雇于黄石××区利某电器商行,且系搬运货物时受伤,王某某请求雇主黄石××区利某电器商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黄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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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大冶市圆满通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汪加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加加并非大冶市圆满通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一审判决对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以及汪加加因何原因驾驶肇事车辆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一、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2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冶市人民法院重审。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49元退还大冶市圆满通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汪飞林 审 判 员  聂 潇 代理审判员  段 佳 书记员: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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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陶某某龙门村贾某某等433名村民、阳新县陶某某龙门村民委员会与贾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人数的认定及是否达到全体适格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才能提出诉讼问题。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时,贾某某等433名村民皆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身份证明等材料,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人数为433人正确。贾某某认为贾再育等41人提起诉讼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其已提交了身份证明材料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相关法律只规定了村民会议所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需到会村民超过本村民组织18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和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没有规定村民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无效亦应超过适格村民人数的三分之二。故本院对贾某某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二、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13年4月9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文书,并于同年5月9日进行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并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同时,原审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受理该法庭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况且,本案的判决结果系由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决定,故本院对上诉人贾某某认为原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应予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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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陶某某龙门村贾某某等433名村民、阳新县陶某某龙门村民委员会与贾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人数的认定及是否达到全体适格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才能提出诉讼问题。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时,贾某某等433名村民皆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身份证明等材料,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人数为433人正确。贾某某认为贾再育等41人提起诉讼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其已提交了身份证明材料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相关法律只规定了村民会议所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需到会村民超过本村民组织18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和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没有规定村民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无效亦应超过适格村民人数的三分之二。故本院对贾某某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二、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13年4月9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文书,并于同年5月9日进行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并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同时,原审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受理该法庭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况且,本案的判决结果系由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决定,故本院对上诉人贾某某认为原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应予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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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兴家与陈南南、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向兴家受陈南南招用,其工作内容及时间由陈南南规定,工资由陈南南支付,并接受陈南南的劳动管理,双方形成雇佣关系。陈南南在组织人员施工时未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及履行相应的告知、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对向兴家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依据陈南南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对向兴家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对向兴家的伤情鉴定适用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向兴家的户籍所在地在城镇,故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陈南南提出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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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大冶市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和相应报酬作为对价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双方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而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还具有用工管理权,彼此之间有从属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除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外,还应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承揽合同是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成果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王玉龙与摩天公司之间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王玉龙是自带设备、自招人员承接摩天公司工程从事挖井、打桩工程,并按每米300元结算,王玉龙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而摩天公司是以施工方达到合格的工程量为前提结算支付工程款;王玉龙的死亡是在道路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其亲戚代其一次性结清了工程款,双方并没有支付工资的行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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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与云南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系八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八方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该安装工程中包含消防设施工程,八方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虽然包括消防工程,但营业执照上同时也规定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的经营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而八方公司并没有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此部分工程因八方公司无相对应的资质而无效。故双方签订该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应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国某某公司提出王某某代表八方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云南红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云南省怒江商业广场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与八方公司并无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且八方公司并没有起诉云南红邦置业有限公司,故原审法院没有追加云南红邦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妥。国某某公司提出原审法院应追加发包方云南红邦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已经查明,发包方云南红邦置业有限公司垫付八方公司80万元工程款。而合同约定发包方的工程款支付需要监理方的同意,故云南红邦置业有限公司垫付八方公司工程款的行为应视为发包方和监理方已同意承包人将工程部分分包给八方公司。国某某公司提出原审法院漏审发包方和监理方是否同意承包方将工程部分分包给八方公司这一重要事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八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王某某同为湖北省阳新县人,王某某是通过老乡的介绍认识王某某,要求承包云南省怒江商业广场安装工程,八方公司没有收到过国某某公司直接支付的工程款,王某某也知道云南红邦置业有限公司垫付八方公司80万元工程款是替王某某垫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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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八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与云南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系八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八方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该安装工程中包含消防设施工程,八方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虽然包括消防工程,但营业执照上同时也规定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的经营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而八方公司并没有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此部分工程因八方公司无相对应的资质而无效。故双方签订该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应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国某某公司提出王某某代表八方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云南红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云南省怒江商业广场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与八方公司并无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且八方公司并没有起诉云南红邦置业有限公司,故原审法院没有追加云南红邦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妥。国某某公司提出原审法院应追加发包方云南红邦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已经查明,发包方云南红邦置业有限公司垫付八方公司80万元工程款。而合同约定发包方的工程款支付需要监理方的同意,故云南红邦置业有限公司垫付八方公司工程款的行为应视为发包方和监理方已同意承包人将工程部分分包给八方公司。国某某公司提出原审法院漏审发包方和监理方是否同意承包方将工程部分分包给八方公司这一重要事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八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王某某同为湖北省阳新县人,王某某是通过老乡的介绍认识王某某,要求承包云南省怒江商业广场安装工程,八方公司没有收到过国某某公司直接支付的工程款,王某某也知道云南红邦置业有限公司垫付八方公司80万元工程款是替王某某垫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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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大冶市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和相应报酬作为对价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双方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而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还具有用工管理权,彼此之间有从属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除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外,还应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承揽合同是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成果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王玉龙与摩天公司之间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王玉龙是自带设备、自招人员承接摩天公司工程从事挖井、打桩工程,并按每米300元结算,王玉龙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而摩天公司是以施工方达到合格的工程量为前提结算支付工程款;王玉龙的死亡是在道路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其亲戚代其一次性结清了工程款,双方并没有支付工资的行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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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石远权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在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的《财务移交情况》等证据,未记载邓某某投资74万元的情况,之后,也未经过石远权认可。邓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邓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赵太 审判员  忻继伟 审判员  夏锦石 书记员:彭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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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石远权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在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的《财务移交情况》等证据,未记载邓某某投资74万元的情况,之后,也未经过石远权认可。邓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邓某某在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的《财务移交情况》等证据,未记载邓某某投资74万元的情况,之后,也未经过石远权认可。邓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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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阳新县畜牧兽医局、李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错误问题。根据张某某提交被调查人为张绪保的调查笔录,结合张绪保出庭接受询问时所陈述的事实以及阳新县排市镇河北村金平养殖场三栋猪栏建成投入使用实际情况、李某某的陈述、黄石市畜牧局文件及阳新县排市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足以证实张绪保作为阳新县畜牧兽医局原法定代表人时,阳新县畜牧兽医局依据上级精神帮扶养殖户推广生猪150模式养殖,在李某某的养殖场兴建了三栋猪栏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至于兴建猪栏时是否有县政府会议记录、县政府文件等,不影响本案客观事实的认定。虽然张某某与阳新县畜牧兽医局原法定代表人张绪保之间就兴建三栋猪栏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以口头形式对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张某某依约完成了猪栏建设,张绪保系代表单位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阳新县畜牧兽医局承担,故阳新县畜牧兽医局应依约给付每栋猪栏45000元的工程款。对于猪栏在兴建过程中,因隔热保温材料由原设计的红砖改为泡沫材料,每栋猪栏增加6000元价款问题,因该增加部分的价款系阳新县畜牧兽医局原法定代表人张绪保与张某某之间进行洽谈,在未经李某某认可的情况下双方无权为李某某设定义务,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某对增加价款做出了由其负担的意思表示,且张某某亦不予认可该款由其给付,增加的价款应由阳新县畜牧兽医局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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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建华、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费明祥与侯某某系夫妻关系,费明祥承包费建华自建房屋的泥工工程,侯某某在工地做小工,费明祥没有证据证实其给侯某某支付了劳务报酬,其夫妻二人从中获得收益均是家庭财产,故该工程实际是二人以费明祥名义承包,一审认定侯某某与费明祥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不当,但鉴于二人对此未提出上诉,本院不予变更。费建华自建自住房屋,从房屋目前建设现状来看,虽然二层平台已经建成,房屋内预留有大量用于砌墙的红砖,同时从房屋外观处观察,农村自建房屋在屋顶处一般预留有流雨水的边沿,楼顶要建造女儿墙遮挡。所以该房屋并未实际完工,故费明祥关于费建华所建房屋在二层以上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费建华作为工程发包人,将二层以上房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费明祥等,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显然存在选任过失。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故费建华理应对侯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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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江门市安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一是西南公司与江门安泰公司、江门安泰公司与韩某某之间的关系及江门安泰公司与韩某某之间签订协议的效力;二是韩某某要求支付工程尾款(除开质保金之外)的条件是否具备,韩某某完成的工程量是多少,工程款和已付款多少,尾款多少;三是原审程序是否违法。(一)关于西南公司与江门安泰公司、江门安泰公司与韩某某之间的关系问题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工程转给他人。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根据承包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将工程相对不重要的一些项目委托给他人施工的行为。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  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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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江门市安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一是西南公司与江门安泰公司、江门安泰公司与韩某某之间的关系及江门安泰公司与韩某某之间签订协议的效力;二是韩某某要求支付工程尾款(除开质保金之外)的条件是否具备,韩某某完成的工程量是多少,工程款和已付款多少,尾款多少;三是原审程序是否违法。(一)关于西南公司与江门安泰公司、江门安泰公司与韩某某之间的关系问题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工程转给他人。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根据承包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将工程相对不重要的一些项目委托给他人施工的行为。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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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5430元一年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诉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上述劳动报酬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某劳动报酬54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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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淑芳诉程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被告程锦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致原告余淑芳受伤,且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规定,被告程锦应当承担原告余淑芳在本案交通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本案的各项损失,本院审查后认为:1、医疗费1053元,2、残疾赔偿金22906元/年×5年×10%=11453元,3、残疾器具费(拐杖)7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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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泰达车轮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沁阳市隆某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4,即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书,被告财保九江公司认为该鉴定书以合同价为依据,不能证明该产品的成本价,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该鉴定书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5、证据6,被告财保九江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反驳,其异议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田绍河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财产遭受损失。王某某与田绍河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王某某系被告刘建设的雇员,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刘建设承担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刘建设所有的车辆挂靠被告隆某公司名下经营,原告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寿财保郑州公司虽是事故车辆豫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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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大冶联合财保公司提交的此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阳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是否合法;2、陈某某对于程某某的损伤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各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3、大冶联合财保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对程某某的损失予以赔偿;4、程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是否合法,鉴定结论是否需要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关于阳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虽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大冶市,应由大冶市人民法院管辖,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被告其中有大冶市委、大冶组织部,大冶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此案,将此案指定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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