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权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一审判决认定人保黄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饶某某、余桂元、余安民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人保黄石分公司提出其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人保黄石分公司提出保险合同约定了“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保险公司只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其在超出交强险部分只应承担70%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看,余某医疗费为147696.08元,而在余某出院前人保黄石分公司等仅支付医疗费10000元费用,显示余某系家庭因无法承担医疗费用而被迫出院,故原审判决余某家属承担15%的死亡赔偿金对其不公 ...

阅读更多...

卫桂兰、饶某某等与李某某、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原告卫桂兰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饶白安对原告饶惠生有法定抚养义务;证据六可以证明饶白安属于失地农民,其收入来源实际已脱离了农业生产,生前居住生活在城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款;证据七不足以证明原告饶崇东的误工数额,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饶白安无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鄂b×××××车辆在被告人保大冶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首先应由人保大冶公司在其为肇事车辆鄂b×××××号重型自卸货车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王某某、杨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黄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虽然黄某某构成犯罪 ...

阅读更多...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冯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大冶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行政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是人民法院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程度的证据之一,并非唯一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等法定情形时,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受害人对损害后果有过错的,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认定黄细芳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王瑞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在通过路口时未按交通标志指示让行;而冯某某仅是在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超速行驶。一审判决冯某某对黄细芳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冯某某提出一审判决其对黄细芳的损害后果承担40%赔偿责任过高的上诉主张成立。黄细芳作为成年人,在明知摩托车无号牌不能上路行驶的情况下,仍然乘坐王瑞所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 ...

阅读更多...

蒋某某、李某某(系等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翟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受害人驾驶的车辆与翟某驾驶的车辆之间发生了碰撞,但并未排除受害人身体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的可能性。现场地段并无其他机动车辆或地面障碍物,李朝家的伤情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翟某等人作为事发现场仅有的人员,并未主张受害人是自己发生意外事故或系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并无不当,且翟某对此并未上诉提出异议,故渤海保险黄某公司提出受害人未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翟某驾驶的车辆与受害人发生碰撞,导致受害人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以翟某不能提交其不承担责任的证据为由,确认其承担不利后果的论理不当。翟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现受害人受伤后,未及时报警或固定现场,而是自行撤除现场,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且救助措施不及时,其对受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朝家不具备驾驶资格,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确认双方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渤海保险黄某公司作为车辆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阅读更多...

汪某、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汪某主张其从刘玉良处承包诉争工程后,与柯于柏约定共同合伙承包,却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一审法院根据陈某某等人的申请,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中,汪某在事故发生后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时,自认柯于柏系为其做事,其向柯于柏支付工资以及完工后给付一定股份的报酬,故本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认定。同时,汪某和柯于柏在诉讼中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向守信与柯于柏之间存在工程分包关系,而向守信在法院审理期间,自认其每次从柯于柏处领取劳务费后,都是按每人每天220元的标准分给李春来等木工,其本人也只是按每天220元的标准分得报酬,汪某关于李春来是受向守信雇佣的上诉主张亦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故本院对汪某关于向守信应对陈某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陈某某等人在一审期间所提交的公安机关和当地社区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李春来生前和梁大毛一直居住在阳新县××镇,且李春来生前亦非务农为生,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准确定陈某某等人应获赔相应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受害人亲属处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虽然依法可以获得赔偿,但不得超过合理限度。陈某某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自认为处理善后事宜,每天租车往返 ...

阅读更多...

王国杰、王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何某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杨永霞因杨军立、葛发庆、何某平连环撞车的交通事故而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发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军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原审判决何某平承担的50%赔偿责任,仅为全部赔偿责任的一半,但因本次事故是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何某平相对杨军立、葛发庆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并非同等责任。针对杨军立、葛发庆的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杨军立承担30%的赔偿责任,葛发庆承担20%的赔偿责任,确有不当,应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本院予以纠正。故财保许昌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不当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

阅读更多...

与何某某、武汉联盛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系王守田、刘爱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且加盖了长垣县丁栾镇人民政府的民政专用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结合王守田、刘爱英系农村居民及其年龄情况,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另查明,王守田与刘爱英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子王民强,长女王秀玲,次女王巧玲。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王民强因杨军立、葛发庆、何某某连环撞车的交通事故而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发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军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原审判决何某某承担的50%赔偿责任,仅为全部赔偿责任的一半,但因本次事故是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何某某相对杨军立、葛发庆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王国杰、王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何某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杨永霞因杨军立、葛发庆、何某平连环撞车的交通事故而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发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军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原审判决何某平承担的50%赔偿责任,仅为全部赔偿责任的一半,但因本次事故是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何某平相对杨军立、葛发庆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并非同等责任。针对杨军立、葛发庆的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杨军立承担30%的赔偿责任,葛发庆承担20%的赔偿责任,确有不当,应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本院予以纠正。故财保许昌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不当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

阅读更多...

与何某某、武汉联盛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崔艳红因杨军立、葛发庆、何某某连环撞车的交通事故而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发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军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原审判决何某某承担的50%赔偿责任,仅为全部赔偿责任的一半,但因本次事故是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何某某相对杨军立、葛发庆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并非同等责任。针对杨军立、葛发庆的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杨军立承担30%的赔偿责任,葛发庆承担20%的赔偿责任,确有不当,应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本院予以纠正。故财保许昌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不当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

阅读更多...

与何某某、武汉联盛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王民强因杨军立、葛发庆、何某某连环撞车的交通事故而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发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军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原审判决何某某承担的50%赔偿责任,仅为全部赔偿责任的一半,但因本次事故是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何某某相对杨军立、葛发庆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并非同等责任。针对杨军立、葛发庆的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杨军立承担30%的赔偿责任,葛发庆承担20%的赔偿责任,确有不当,应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本院予以纠正。故财保许昌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不当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对损失赔偿划分比例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重要证据材料,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并不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全案具体情况来具体认定。综合考虑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小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刘光明承担60%的赔偿责任,徐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人保黄石分公司提出刘光明应承担不少于70%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人保黄石分公司提出其只需承担30%赔偿责任的问题。虽然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但依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人保黄石分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

阅读更多...

林安某、林思彤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李宝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宝某肇事后是否逃逸,及刘美娟生前是否属于失地农民。经查,大冶市人民法院因李宝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已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认定李宝某肇事逃逸。该判决已经生效,其确认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予认定。林安某等在一审中提交的征地协议、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刘美娟生前属于失地农民,依法应比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失。李宝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美娟死亡,一审判决在刘美娟不负事故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案情结合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太保济宁支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阅读更多...

周某某、方某某与黄石市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医疗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所采取的常规诊疗措施,黄石市第五医院在方某某的麻醉记录单上将方某某的病历号1892记载为1898并非诊疗措施。周某某、方某某据此认为黄石市第五医院违反医疗常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周某某在诉讼中自认《首次病程记录》系其趁黄石市第五医院值班室无人时私自拍摄。周某某的私自拍摄是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为保全证据采取的行为,既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黄石市第五医院提出周某某拍摄的病历资料不能作证据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黄石市第五医院提交的《首次病程记录》与周某某拍摄的《首次病程记录》文字表述方式不同,且诊断一栏中增加了“先兆早产”的内容,该《首次病程记录》显然是事后重新书写。但两份《首次病程记录》表达的医学意义相同,所增加的“先兆早产”的诊断意见,方某某在本院审理时当庭承认医生在对其首次诊疗时已经告知 ...

阅读更多...

周某某、方某某与黄石市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医疗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所采取的常规诊疗措施,黄石市第五医院在方某某的麻醉记录单上将方某某的病历号1892记载为1898并非诊疗措施。周某某、方某某据此认为黄石市第五医院违反医疗常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周某某在诉讼中自认《首次病程记录》系其趁黄石市第五医院值班室无人时私自拍摄。周某某的私自拍摄是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为保全证据采取的行为,既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黄石市第五医院提出周某某拍摄的病历资料不能作证据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黄石市第五医院提交的《首次病程记录》与周某某拍摄的《首次病程记录》文字表述方式不同,且诊断一栏中增加了“先兆早产”的内容,该《首次病程记录》显然是事后重新书写。但两份《首次病程记录》表达的医学意义相同,所增加的“先兆早产”的诊断意见,方某某在本院审理时当庭承认医生在对其首次诊疗时已经告知 ...

阅读更多...

董某某、徐某某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胡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徐廷锦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该罪属过失犯罪,并非胡某某故意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因交通肇事罪造成人身伤亡的,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应按民事侵权责任计算其所受损失 ...

阅读更多...

董某某、徐某某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胡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徐廷锦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该罪属过失犯罪,并非胡某某故意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三款  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

阅读更多...

宋某某、刘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先安对本案事故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之规定,本案中,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司)鉴(痕)字[2016]077号《手印鉴定书》、(黄)公(司)鉴(痕)字[2016]078号《车体痕迹检验意见书》及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黄楚剑[2016]物鉴字第W1205号 ...

阅读更多...

尹某某、尹某某等与陆某某、许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雷佑枝在被陆某某驾车碾压前已被其他车辆碰撞、碾压,在现有证据下其具体死亡时间无法确定,故不能排除陆某某驾车碾压与雷佑枝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雷佑枝被许某驾车撞倒后,又被其他车辆(包括陆某某驾驶的车辆)碾压,许某、陆某某等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均足以造成受害人死亡,故许某、陆某某等侵权人应对雷佑枝的死亡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其他侵权人暂未查明,受害人可以选择向部分侵权人主张权利,故一审判决认为许某、陆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许某、陆某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其他事故责任人追偿。综上,一审判决引用法律有误,但其判决结果正确,本院对其判决结果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阅读更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徐新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3因交通事故受伤,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赔偿其亲属相应的损失。徐某3生前在大冶市城区务工,且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其提交的工资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可以证实该事实成立。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其应获赔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财保郑州公司提出一审判决确定徐新元等人获赔死亡赔偿金标准有误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额。本案死者徐某3的被抚养人为徐新元、覃世珍、徐某2、徐某1等四人,其中徐新元出生于1948年、覃世珍出生于1962年、徐某1出生于2008年,徐某2出生于2011年,四人均有另一名抚养义务人,每年应获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能超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额10,938元,故四人应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5,008元(10,938元×12年+10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涂新文、涂述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安盛天平财保黄石公司、财保黄石下陆支公司、涂述往、涂新文、十五冶金建设公司、冯庆文均系本案赔偿义务人。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保黄石公司、财保黄石下陆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涂述往、涂新文、十五冶金建设公司、冯庆文按过错程度、责任比例承担。根据证据确认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涂述往、涂新文连带承担70%,被告十五冶金建设公司、冯庆文连带承担30%。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定的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1,608.50元 ...

阅读更多...

杨某与江某某、黄石市名发建材厂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祝火松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告杨某作为其赔偿权利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理应获得赔偿。本次事故共存在三辆肇事车辆且均只投保了交强险,分别为鄂B×××××号大型普通客车、鄂A×××××号轻型货车和B16671号大型普通客车。其中鄂B×××××号肇事车辆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因此,作为其交强险承保单位被告天安保险公司亦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事故责任车辆鄂B×××××号大型普通客车、鄂A×××××号轻型货车的交强险承保单位被告紫金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则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鉴于本次事故造成一死一伤,且原告杨某亦同意交强险优先对伤者张建成进行赔偿,故对于原告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则首先应由三保险公司在扣除对伤者张建成的部分后,在各自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则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责任分担 ...

阅读更多...

陈某、陈某等与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王志平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继承人即本案原告与被告就王志平的死亡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协议书的效力予以确认。被告自愿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380000元,因生命权的无价性,法律并未禁止或限制当事人就人身损害协商赔偿的数额。被告认为赔偿协议系在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尚未作出的前提下签订,而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被告与受害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而认为其已赔付原告的款项已超出应承担的份额,进而不再对原告负有赔偿义务的答辩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在收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后,如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其与原告达成的协议中380000元赔偿款过高,被告应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赔偿协议,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收到事故认定书后至原告于2014年4月9日起诉时,在超过一年的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致使撤销权消灭,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本院对被告的答辩观点不予采纳,被告应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履行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3月30日前付清110000元,现被告未按约定付清款项,原告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 ...

阅读更多...

杜某、叶某与某某公司、胡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胡国棋作为肇事车辆鄂B×××××号货车的驾驶人和车辆实际使用人,应对本次事故依法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另外,因肇事车辆鄂B×××××号货车在被告人保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被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人保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顺序为:先以交强险负责赔偿,超出部分,再由第三者责任险对被告胡国棋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份额进行赔偿,如还有不足,由被告胡国棋个人进行赔偿。因鄂B×××××号货车挂靠于被告鸿祥公司,与鸿祥公司系挂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上述规定,被告鸿祥公司应对被告胡国棋在本案承担的赔偿份额负连带责任。被告胡国棋认为其因本次事故使其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原告诉请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赔偿 ...

阅读更多...

丁某某、邱某某等与鲁某某、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邱国民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丁某某等三原告作为其赔偿权利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理应获得赔偿。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鄂A×××××重型专项作业车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单位,首先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应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其亦应对属于投保车辆所承担的事故责任份额在商业三者险理赔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黄石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调处大队黄公交认字(2013)第00579911120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本次事故“鲁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邱国民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本院确定本次事故按7:3划分责任,即鲁某某承担70%,邱国民承担30%。对于原告主张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

殷某某、殷某某等与王某某、王红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殷德祥死亡系王兵醉酒后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王红生违停车辆发生碰撞所致,殷德祥作为摩托车的乘坐人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王兵、被告王红生应对死者殷德祥的亲属即本案原告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交警部门认定王兵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红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亦认为该意见并无不当,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交通事故的成因及王兵、被告王红生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王兵承担事故损失7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红生承担事故损失30%的赔偿责任。因王兵亦在事故中死亡,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继承人即被告王某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另外,肇事车辆鄂b×××××号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黄石支公司被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被告太平洋保险黄石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负责赔偿,超出部分 ...

阅读更多...

明某甲等与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甲、李某甲、樊某、明某丙、明某丁的亲属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主张本案被告赔偿人身伤亡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为:1、医疗费,应据实计算,景德镇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和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发票,所化用抢救费用为900元;2、丧事处理费,主要涉及受害人亲属(一般3人为限)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应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主张37,011元,本院酌情确定为24,000元;3、丧葬费,参照湖北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179元的标准 ...

阅读更多...

明某甲等与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甲、李某甲、樊某、明某丙、明某丁的亲属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主张本案被告赔偿人身伤亡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为:1、医疗费,应据实计算,景德镇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和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发票,所化用抢救费用为900元;2、丧事处理费,主要涉及受害人亲属(一般3人为限)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应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主张37,011元,本院酌情确定为24,000元;3、丧葬费,参照湖北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179元的标准 ...

阅读更多...

吴某某与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柯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辩称其无证驾驶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其他因素中断的可能,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法核算如下:1、医疗费,应据实计算为44018.7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72天,按每天50元计算为3600元;3、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本院确定护理人数为1人,其护理费标准参照本县2013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每天64.72元,结合护理时间72天计算,原告的护理费为4659.84元;4 ...

阅读更多...

柯某家、柯某某、柯某晚与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项目应予支持,赔偿总金额应为1528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三款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柯某家、柯某某、柯某晚死亡赔偿金114530元、安葬费19360元、交通费和误工损失3000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合计152890元。二 ...

阅读更多...

陆某某、陆某、陆某、陆某与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违规驾驶无号牌、未办理交强险的摩托车将原告亲属撞倒后医治无效死亡,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458120元、安葬费19360元及医疗费47813.94元,被告均无异议,应予支持;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5590元,因原告只诉请5000元,应准允。由于被告何某某的侵权行为造成本次事故无过错责任方的受害人遭受非正常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四原告等近亲属在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程度的痛苦,故本院对精神抚慰金30000的诉请数额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赔偿总金额为560293.9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阅读更多...

刘某甲、刘某某与余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案系因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夏某某生前未立遗嘱,故本案应为法定继承纠纷。2、从2012年3月8日,刘某甲、刘某某与余某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以及2012年5月21日,刘某甲、刘某某与余某在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可某看出,该两份协议均证实刘某甲、刘某某作为夏某某的子女与余某共同处理夏某某死亡赔偿事宜,余某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对刘某甲、刘某某的身份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证明余某对刘某甲、刘某某是夏某某的子女即夏某甲、夏某乙并无异议,那么余某系夏某某的配偶,刘某甲、刘某某系夏某某的子女,刘某甲、刘某某与余某均属夏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夏某某去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三人均有法定继承的权利,故刘某甲、刘某某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余某与夏某某系夫妻关系,余某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3 ...

阅读更多...

黄细女、周娟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黄某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肇事司机刘望昆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虽属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保险人将该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对该条款仍负有“提示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永安财保黄某支公司仅向鸿泰巴士公司提供了保险单,保险单并未附保险条款,而且永安财保黄某支公司也无证据证实其向鸿泰巴士公司提供了保险条款,并履行了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的义务。故永安财保黄某支公司提出的其向鸿泰巴士公司提供了保险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刘望昆系鸿泰巴士公司聘请的司机,其驾驶公共汽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鸿泰巴士公司承担。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

阅读更多...

汪小某、叶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马鞍山市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太平洋财保黄石公司是否应在鄂B×××××号半挂牵引车及鄂B×××××挂车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问题,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经过是唐成驾驶皖E×××××大型卧铺客车与叶三和发生碰撞,后又与同向快车道由钟良政驾驶的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擦。可见叶三和被侵害事实发生在前,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叶三和没有发生接触,该车与叶三和被侵害事实没有关联性。故该车承保的太平洋财保黄石公司无需对叶三和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关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问题,根据叶三和因事故死亡的基本事实,唐成的过错在于事发时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且该车的速度是68km/h左右,已超过事发路段的限定时速,违反规定从右侧超车,未细致观察路面状态;叶三和的过错在于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审判决认定皖E×××××大型卧铺客车方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90%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

阅读更多...

汪小某、叶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马鞍山市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太平洋财保黄石公司是否应在鄂B×××××号半挂牵引车及鄂B×××××挂车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问题,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经过是唐成驾驶皖E×××××大型卧铺客车与叶三和发生碰撞,后又与同向快车道由钟良政驾驶的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擦。可见叶三和被侵害事实发生在前,鄂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叶三和没有发生接触,该车与叶三和被侵害事实没有关联性。故该车承保的太平洋财保黄石公司无需对叶三和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关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问题,根据叶三和因事故死亡的基本事实,唐成的过错在于事发时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且该车的速度是68km/h左右,已超过事发路段的限定时速,违反规定从右侧超车,未细致观察路面状态;叶三和的过错在于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审判决认定皖E×××××大型卧铺客车方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90%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