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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惠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伍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作为以仲裁为诉讼前置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的请求事项进行全面审理,而不是仅根据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的部分请求事项进行审理,因此,“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体现在仲裁和诉讼两个请求相结合的形式上,故一审法院全面审理仲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惠某建筑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审理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二、惠某建筑公司虽与宏顺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该合同不包括钢筋工的劳务分包,且其针对钢筋工劳务又与自然人金得州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将案涉工程的钢筋工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金得州施工,而伍某某系金得州聘请的劳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工受伤,根据劳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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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阳某大酒店、李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次变更仲裁庭组成形式以及仲裁庭组成人员而未通知阳某酒店,违反了有关回避的规定,剥夺了阳某酒店申请回避的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依法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裁终字(2013)第090-2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阳某酒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本案劳动争议事项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胡志刚审判员 郭生俊审判员 曹晓燕 书记员: 章小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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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李方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柯某某在黄石××区金汇童装超市(业主为李方国)工作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在劳动合同期间,柯某某因工作受到伤害应该得到赔偿。赔偿的实现方式有多种,既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又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或者三者兼之。柯某某受伤后于2016年11月10日与黄石××区金汇童装超市达成了《工伤事故处理协议》,约定黄石××区金汇童装超市向柯某某共计支付工伤补偿款35万元,柯某某与黄石××区金汇童装超市劳动合同解除,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该协议签订后,黄石××区金汇童装超市履行了支付义务,柯某某也已收到了该赔偿款。现柯某某又向法院主张加班工资和赔偿金等,因柯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签订《工伤事故处理协议》时受到威胁、胁迫或重大误解,且35万元补偿金已超出了柯某某被鉴定为工伤九级应得到的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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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华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石某连续工作48天,其超过一个月的计薪劳动日为48-30=18天,石某已按每日150元领取了工资,据此,原告应当再补发石某的双倍工资额为150元/天×18天=2700元。故原告关于判决其不向石某支付双倍工资2700元的请求与法律规定相悖,对此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石某答辩请求判决原告按150元/天×48天=7200元支付其双倍工资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株洲华电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石某支付2700元。二、驳回原告株洲华电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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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南峰置业有限公司龙湖山庄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2008年10月份张某进入龙湖山庄从事收银工作,虽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反诉原告张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于法有据,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因反诉原告张某计算错误,故该请求的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龙湖山庄要求按照张某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工资标准向张某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因其于法有据,故对该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反诉原告张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其于法有据,但其计算错误,故本院依法确认其经济补偿金为10925元(2185元×5月)。对龙湖山庄要求无须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龙湖山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扣张某2013年8月份工资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和法律规定,故对该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反诉原告张某要求返还押金的请求,因其于法有据,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第七条  、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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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南峰置业有限公司龙湖山庄与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2008年7月份贺某某进入龙湖山庄从事收银工作,虽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9年10月5日贺某某提出辞职后回家,并就龙湖山庄在同年5月至10月门面装修期间承诺每月发放的400元向其主张,但龙湖山庄未予给付。故龙湖山庄要求无须给付生活费的请求,因贺某某要求给付生活费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所以对龙湖山庄的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龙湖山庄要求按照贺某某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工资标准向贺某某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因2011年7月5日贺某某再次入职进入龙湖山庄从事收银工作,虽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故该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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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南峰置业有限公司龙湖山庄与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2010年12月份,李某某进入龙湖山庄从事收银工作,虽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反诉原告李某某要求给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于法有据,但其计算错误,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故本院依法确认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为15880元。龙湖山庄要求按照李某某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的工资标准向李某某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因其计算错误,故对该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第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李某某与黄石市南峰置业有限公司龙湖山庄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黄石市南峰置业有限公司龙湖山庄给付李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880元。三、驳回黄石市南峰置业有限公司龙湖山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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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故被告请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二、原告认为被告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没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社会保险费缴付纠纷,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告主张不给被告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的请求,本院不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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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辉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余江辉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余江辉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余江辉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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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阮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阮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阮某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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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袁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袁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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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金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游金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游金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游金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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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林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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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国富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程国富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程国富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程国富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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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胡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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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谢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谢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谢某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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