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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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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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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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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为索取债务,多次采取设置生活障碍、泼洒污物的手段,恐吓无辜住户,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鉴于该案系民事债务纠纷引起,叶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某某某谅解,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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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要看柯某某是否明知要打架而主动参与,是否用车辆挡路,是否组织了其他人参与(其车上是否有人持凶器冲下来),是否参与打架。关于其是否主观明知、是否故意用车辆堵路还是碰巧撞上、是否组织其他人参与、是否在现场打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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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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