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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罗某某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美兰因事故受伤住院等发生误工事实,必然发生误工费损失。财保大冶支公司关于陈美兰不应获赔误工费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但误工费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一审法院按鉴定意见确定陈美兰的误工费损失按180日计算不当。陈美兰2015年6月21日因事故受伤后,2015年10月15日经确定构成残疾,其因此次事故应获赔误工费损失13,734.72元(43,217元/年365天116天)。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陈美兰在诉讼中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住院期间需加强营养,一审法院确定其应获赔营养费不当。财保大冶支公司此项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确定陈美兰应获赔经济损失的数额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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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彬与陈长虹、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鄂a×××××号小车在被告人保黄石分公司承保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人保黄石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陈长虹称,原告两次鉴定只能采纳一次鉴定,本院认为,原告所做司法鉴定分别为外伤鉴定和精神病鉴定,分属不同的法医鉴定范畴,两者并不矛盾,不属于重复鉴定,故本院将综合采纳两种鉴定结论,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三、原告在庭审前自愿撤回了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四、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审查后认为:1、医疗费667.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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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四本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为他人侵权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事故发生时,该路段施工尚未完成,但一般车辆在该路段的来往通行并未被禁止。当日导致原告汪四本驾车与路面土堆发生碰撞的因素包括:一、驾驶人员注意义务、驾驶情况;二、路面及相关设施状况;三、车辆状况;四、其他。从作用力来看,车速、路面及相关设施状况、车况等均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从本案来看,上述每种因素都并非造成事故的充分条件。本案事故的发生,应当在于几种原因的同时存在。从逻辑关系而言,堆放的土堆并不必然导致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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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潘某、潘某某(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潘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贺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潘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潘某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潘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潘某某作为车辆的投保义务人未购买交强险,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与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潘某、潘某某提出应当按照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贺某某应获赔误工损失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法院按照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应获赔的误工损失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贺某某应获赔的误工损失应为23,613元(28,729元/年÷365天×300天)。潘某、潘某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连带赔偿贺某某43,458.15元(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400元、护理费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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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才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驾驶的鄂B×××××号自卸货车与原告吴某才驾驶的鄂B×××××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吴某才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清楚,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司法鉴定书等为证,应予认定;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因被告陈某某的鄂B×××××号自卸货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大冶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人民财保大冶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受伤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的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赔偿项目及金额应依法据实计算。经本院审查,原告应获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分别为:1、医疗费4314.6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0元;3、护理费4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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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明与柯某某、陈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开明作为本湾“八仙”之一,按当地习俗在被告柯某某、陈某、陈辉、陈水、陈娟为其已故亲属(陈胜祥)办理丧事时参与帮工,因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4予以证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柯某某系死者陈胜祥生前配偶,被告陈某、陈辉、陈水、陈娟系死者陈胜祥子女,且均已成年。均系原告此次帮工活动的被帮工人,亦为原告此次帮工活动的受益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因此次帮工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死者陈胜祥的丧事是由被告柯某某一人操办,其子女不是原告此次帮工活动的被帮工人,且原告在帮工活动中受伤,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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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与陈某某、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鄂B×××××二轮摩托车的所有权虽然登记在黄某某名下,但陈某某通过向他人购买的形式最终取得该车的所有权。陈某某在使用该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娟的损害,原审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李娟的损失由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正确。故陈某某提出摩托车的所有人黄某某及摩托车经营店转让未年审合格亦未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应与其一起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某某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未保护现场与事实不符,且李娟在道路中间行走造成此次事故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的上诉理由,因陈某某在原审及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的上述主张,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娟受伤后,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其伤后需一人护理90天(含颅骨修补护理时间)。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李娟住院28天的护理费为4,9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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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某虽对黄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表示异议,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其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同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大坤、徐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上诉人李某某提出本案的交通事故系其与黄大坤的共同违法行为造成的,原审判决简单套用黄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不承担责任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徐某某提供的黄石市汪仁镇百花村村委会及社区警务大队证明,足以证实徐某某属于失地农民,应按照城镇人口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审判决根据徐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年龄、健康状况××,15年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徐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故李某某提出徐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及后期护理费按15年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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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刘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治疗用药是医院根据伤者病情需要进行合理、审慎使用的,李某自身无法决定,且阳某财保黄某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李某用药中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故阳某财保黄某公司提出应扣除李某医保外用药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时间计算问题,李某伤残由大冶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根据其鉴定时的身体状况、损害程度、恢复情况,运用专业技术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后期治疗费做出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较为客观、真实的反应出李某所需的休息时间,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虽阳某财保黄某公司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的是“如果李某同意其调解意见,将不提重新鉴定”,但至开庭一月余后还在与各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解,也未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应视为其对该鉴定书的认可,故阳某财保黄某公司所称误工时间应只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及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护理费计算超出李某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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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刘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治疗用药是医院根据伤者病情需要进行合理、审慎使用的,李某自身无法决定,且阳某财保黄某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李某用药中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故阳某财保黄某公司提出应扣除李某医保外用药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时间计算问题,李某伤残由大冶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根据其鉴定时的身体状况、损害程度、恢复情况,运用专业技术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后期治疗费做出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较为客观、真实的反应出李某所需的休息时间,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虽阳某财保黄某公司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的是“如果李某同意其调解意见,将不提重新鉴定”,但至开庭一月余后还在与各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解,也未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应视为其对该鉴定书的认可,故阳某财保黄某公司所称误工时间应只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及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护理费计算超出李某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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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之规定,张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左足多发性骨折,医疗机构出具医嘱需加强营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原审法院认定张某某营养费按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之规定,张某某的丈夫程月林已近70周岁,且无生活来源,张某某虽已年过六十周岁,但其仍从事保洁工作,故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某与其女儿共同对程月林承担抚养义务,保险公司应赔偿张某某应承担的对程月林的部分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提出原审判决赔偿张某某的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错误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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