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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虽然发生事故时邢某某年龄为64岁,但邢某某提供的其与阳新县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书和工资表证明发生事故时邢某某有固定工作及收入,故一审判决根据邢某某受伤前6个月工资总和19,350元标准支持邢某某误工费正确;上述解释第二十五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虽然邢某某系农村居民,但是阳新县浮屠镇人民政府、阳新县浮屠镇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出具了邢某某居住在该镇街道的时间及房屋情况的证明;其次电费发票虽系李艳丽的名字,但李艳丽系邢某某的儿媳,且电费发票上的地址与上述单位出具的邢某某居住地址亦相吻合;且《劳务合同》也能证明邢某某从2013年3月其一直在浮屠镇工作;故一审判决根据上述证据综合认定邢某某应视为城镇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故平安财保黄石支公司提出邢某某年满64岁,不应计算误工损失及邢某某系农村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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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罗回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受罗回生雇请在江西省永修县云居山真如禅寺从事水泥浇灌工作,其接受罗回生的工作安排及管理,工资亦由罗回生发放,双方形成雇佣关系。石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罗回生与石某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江西省永修县云居山真如禅寺之所以应当与罗回生对石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基于该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罗回生所致,而石某的损害后果并非该寺与罗回生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石某不起诉江西省永修县云居山真如禅寺,仅是放弃对该寺的诉权,而非放弃赔偿份额,故罗回生上诉提出其对石某放弃的赔偿份额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弘法法医临床(2013)299号司法鉴定报告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足,一审判决采纳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罗回生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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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罗回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受罗回生雇请在江西省永修县云居山真如禅寺从事水泥浇灌工作,其接受罗回生的工作安排及管理,工资亦由罗回生发放,双方形成雇佣关系。石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罗回生与石某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江西省永修县云居山真如禅寺之所以应当与罗回生对石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基于该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罗回生所致,而石某的损害后果并非该寺与罗回生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石某不起诉江西省永修县云居山真如禅寺,仅是放弃对该寺的诉权,而非放弃赔偿份额,故罗回生上诉提出其对石某放弃的赔偿份额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弘法法医临床(2013)299号司法鉴定报告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足,一审判决采纳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罗回生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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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生与黄石市黄某安装有限公司、程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陈文生与黄石市黄某安装有限公司、程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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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法享有因此事故而遭受的损失的求偿权。原告陈某某的赔偿损失依法确定为:一、医疗费、鉴定费,据实计算,分别为68424元、3300元;二、残疾赔偿金,原告陈某某系农业户口,且已66岁,按2013年度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898元计算14年,原告的伤势已构成8级,故其赔偿比例应为30%,计算为6898元×14年×30%=28972元;三、护理费,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标准参照2013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原告陈某某主张10800元较合适,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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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武钢大冶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劳动服务公司虽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8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和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黄劳鉴字(2013)163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告黄某某于2011年10月26日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八级,其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依据该规定,原告黄某某有权就依《工伤保险条例》所能获得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侵权另案中的实际获赔金额相减后的不足差额部分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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