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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罗某某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美兰因事故受伤住院等发生误工事实,必然发生误工费损失。财保大冶支公司关于陈美兰不应获赔误工费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但误工费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一审法院按鉴定意见确定陈美兰的误工费损失按180日计算不当。陈美兰2015年6月21日因事故受伤后,2015年10月15日经确定构成残疾,其因此次事故应获赔误工费损失13,734.72元(43,217元/年365天116天)。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陈美兰在诉讼中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住院期间需加强营养,一审法院确定其应获赔营养费不当。财保大冶支公司此项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确定陈美兰应获赔经济损失的数额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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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权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一审判决认定人保黄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饶某某、余桂元、余安民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人保黄石分公司提出其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人保黄石分公司提出保险合同约定了“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保险公司只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其在超出交强险部分只应承担70%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看,余某医疗费为147696.08元,而在余某出院前人保黄石分公司等仅支付医疗费10000元费用,显示余某系家庭因无法承担医疗费用而被迫出院,故原审判决余某家属承担15%的死亡赔偿金对其不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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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公司、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寿财保大冶公司提供的证据虽显示柯某某社保卡已经领卡启用,但无法证明柯某某不能从事其力所能及的劳动,不存在误工损失,本院不予采信。柯某某提供的证据与其原审提交的工作证明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案中,柯某某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中虽有三张挂号费及一张放射费未盖医院公章,但该发票与其病历相互印证,系实际发生费用,人寿财保大冶公司认为该发票不应计算在医疗费之内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审医疗费核算有误,应为86,268.56元(含后期治疗费1,800元),本院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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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桂兰、饶某某等与李某某、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原告卫桂兰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饶白安对原告饶惠生有法定抚养义务;证据六可以证明饶白安属于失地农民,其收入来源实际已脱离了农业生产,生前居住生活在城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款;证据七不足以证明原告饶崇东的误工数额,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饶白安无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鄂b×××××车辆在被告人保大冶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首先应由人保大冶公司在其为肇事车辆鄂b×××××号重型自卸货车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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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彬与陈长虹、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鄂a×××××号小车在被告人保黄石分公司承保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人保黄石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陈长虹称,原告两次鉴定只能采纳一次鉴定,本院认为,原告所做司法鉴定分别为外伤鉴定和精神病鉴定,分属不同的法医鉴定范畴,两者并不矛盾,不属于重复鉴定,故本院将综合采纳两种鉴定结论,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三、原告在庭审前自愿撤回了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四、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审查后认为:1、医疗费667.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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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四本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为他人侵权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事故发生时,该路段施工尚未完成,但一般车辆在该路段的来往通行并未被禁止。当日导致原告汪四本驾车与路面土堆发生碰撞的因素包括:一、驾驶人员注意义务、驾驶情况;二、路面及相关设施状况;三、车辆状况;四、其他。从作用力来看,车速、路面及相关设施状况、车况等均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从本案来看,上述每种因素都并非造成事故的充分条件。本案事故的发生,应当在于几种原因的同时存在。从逻辑关系而言,堆放的土堆并不必然导致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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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潘某、潘某某(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潘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贺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潘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潘某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潘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潘某某作为车辆的投保义务人未购买交强险,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与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潘某、潘某某提出应当按照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贺某某应获赔误工损失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法院按照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应获赔的误工损失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贺某某应获赔的误工损失应为23,613元(28,729元/年÷365天×300天)。潘某、潘某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连带赔偿贺某某43,458.15元(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400元、护理费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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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程某某、黄冈市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长期居住于城镇,其提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许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飞林 审 判 员  聂 潇 代理审判员  段 佳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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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某受伤必然造成误工损失,其工作单位是否扣发工资并不影响其获赔误工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提出曹某某未能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不应获赔误工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曹某某提交的工资账目等证据足以证实其工资数额,因其不能提交近几年的工资收入情况,故按照本地区制造行业平均收入标准计算其应获赔的误工费用。曹某某出院后持续发生误工,误工费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因此,曹某某应获赔的误工费为15,695元(2015年度湖北省制造业年平均工资39,237元÷365天×146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提出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曹某某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49,704元、护理费8,265元、误工费15,695元、交通费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2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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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才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驾驶的鄂B×××××号自卸货车与原告吴某才驾驶的鄂B×××××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吴某才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清楚,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司法鉴定书等为证,应予认定;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因被告陈某某的鄂B×××××号自卸货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大冶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人民财保大冶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受伤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的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赔偿项目及金额应依法据实计算。经本院审查,原告应获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分别为:1、医疗费4314.6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0元;3、护理费4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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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虽然发生事故时邢某某年龄为64岁,但邢某某提供的其与阳新县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书和工资表证明发生事故时邢某某有固定工作及收入,故一审判决根据邢某某受伤前6个月工资总和19,350元标准支持邢某某误工费正确;上述解释第二十五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虽然邢某某系农村居民,但是阳新县浮屠镇人民政府、阳新县浮屠镇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出具了邢某某居住在该镇街道的时间及房屋情况的证明;其次电费发票虽系李艳丽的名字,但李艳丽系邢某某的儿媳,且电费发票上的地址与上述单位出具的邢某某居住地址亦相吻合;且《劳务合同》也能证明邢某某从2013年3月其一直在浮屠镇工作;故一审判决根据上述证据综合认定邢某某应视为城镇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故平安财保黄石支公司提出邢某某年满64岁,不应计算误工损失及邢某某系农村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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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美英等人主张阳新县兴国镇宝塔湖村卫生室、肖某某对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应对阳新县兴国镇宝塔湖村卫生室、肖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成家礼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黄石市医学会、湖北省医学会分别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均是证据,应当结合本案事实及其他证据予以采信。阳新县兴国镇宝塔湖村卫生室作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为当地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肖某某作为农村基层医务人员,医疗能力存在一定局限性。现有证据证明,××所致。××已经远远超出了村级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的能力范围。况且,成家礼求诊时,××史,结合其疼痛部位,在当时的条件下,肖某某不可能发现成家礼系××发作。肖某某根据成家礼的陈述,××的药剂,××情不符,但该药剂与成家礼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同时,肖某某还嘱咐成家礼去正规医院就诊,其已经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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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明与柯某某、陈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开明作为本湾“八仙”之一,按当地习俗在被告柯某某、陈某、陈辉、陈水、陈娟为其已故亲属(陈胜祥)办理丧事时参与帮工,因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4予以证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柯某某系死者陈胜祥生前配偶,被告陈某、陈辉、陈水、陈娟系死者陈胜祥子女,且均已成年。均系原告此次帮工活动的被帮工人,亦为原告此次帮工活动的受益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因此次帮工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死者陈胜祥的丧事是由被告柯某某一人操办,其子女不是原告此次帮工活动的被帮工人,且原告在帮工活动中受伤,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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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与陈某某、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鄂B×××××二轮摩托车的所有权虽然登记在黄某某名下,但陈某某通过向他人购买的形式最终取得该车的所有权。陈某某在使用该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娟的损害,原审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李娟的损失由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正确。故陈某某提出摩托车的所有人黄某某及摩托车经营店转让未年审合格亦未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应与其一起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某某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未保护现场与事实不符,且李娟在道路中间行走造成此次事故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的上诉理由,因陈某某在原审及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的上述主张,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娟受伤后,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其伤后需一人护理90天(含颅骨修补护理时间)。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李娟住院28天的护理费为4,9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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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柯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该条第三款规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陈开明受伤住院,作为保险人的财保大冶公司应依法对陈开明所受人身损害损失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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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强(系等与马某某、石双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兴林、石双林因李海亮阻止修建门卫室与其发生冲突。修建门卫室是东昇小区物业的事务,属于小区管理的范围。石兴林、石双林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人员,在从事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活动中,与李海亮发生冲突,石双林用石块将李海亮砸伤,最终医治无效导致李海亮死亡,石双林应当对李海亮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马某某作为小区的开发商,聘请石双林等二人负责物业管理,其对石双林致害的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海亮、刘某某未经允许擅自破墙开门,改变建筑结构,是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认石双林承担8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李海亮生前已在白沙镇购买住宅,其目的是为了居住在城镇。且李海亮生前并非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因此,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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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杨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黄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规定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虽然黄某某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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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某虽对黄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表示异议,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其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同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大坤、徐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上诉人李某某提出本案的交通事故系其与黄大坤的共同违法行为造成的,原审判决简单套用黄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不承担责任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徐某某提供的黄石市汪仁镇百花村村委会及社区警务大队证明,足以证实徐某某属于失地农民,应按照城镇人口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审判决根据徐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年龄、健康状况××,15年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徐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故李某某提出徐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及后期护理费按15年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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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某与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人夏某系金牛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该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内容也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对此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项某某受雇于罗某某从事彩绘工作,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项某某在高空作业中未佩戴安全措施,不慎摔落受到伤害。项某某未尽到安全审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确认其承担10%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罗某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在施工时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对项某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90%赔偿责任。金牛建筑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明知罗某某不具备建筑资质,将彩绘部分工程发包给罗某某施工,依法应与罗某某对项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牛建筑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但其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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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大冶市捷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周福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大冶捷丰公司与吴秋俊和柯银华签订的湖北省大冶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约定,非因大冶捷丰公司原因造成吴秋俊和柯银华、吴秋俊和柯银华聘请的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大冶捷丰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按照企业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大冶捷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故大冶捷丰公司提出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688元,由大冶捷丰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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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某与大冶市大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健康权纠纷则是指因公民的人体机能完善性的破坏和功能发挥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明某某虽是在为李福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但其经一审法院履行释明义务后,选择侵权人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故其与大兴工程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确定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当,本院应予纠正。因过错致使他人人身受到损害的,依法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证人在一审期间出庭作证时,证实明某某在施工时安全带的另一端连接在发生事故的横梁上;李福顺在二审期间亦证实工地管理严格,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发现一次施工方即给予大额罚款。而大兴工程公司并未提交充足的证实证实明某某在事故发生前未依规定系好安全带。故该公司提出明某某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同时,此次事故系大兴工程公司的吊车违规操作,将明某某所站横梁撞落至地面,导致明某某从高空坠落受伤,明某某是否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与此次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故大兴工程公司提出明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40%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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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卢某某、俞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均应予以赔偿。陈某某因事故导致二级伤残,其定残之后仍需进行康复等治疗,定残之后住院治疗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属于合理损失,卢某某提出不应赔偿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陈某某住院期间,因请专人护理所实际支付的护理费亦属于合理损失,一审判决卢某某对此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陈某某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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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冯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大冶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行政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是人民法院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程度的证据之一,并非唯一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等法定情形时,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受害人对损害后果有过错的,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认定黄细芳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王瑞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在通过路口时未按交通标志指示让行;而冯某某仅是在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超速行驶。一审判决冯某某对黄细芳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冯某某提出一审判决其对黄细芳的损害后果承担40%赔偿责任过高的上诉主张成立。黄细芳作为成年人,在明知摩托车无号牌不能上路行驶的情况下,仍然乘坐王瑞所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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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某被车辆撞伤,无论该车辆当时是否处于无人驾驶状态均不影响此事故为交通事故的性质。曾某某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其理由为:第一、曾某某停车后已下车离开,其对车辆已经失去控制力,其此时的身份与普通第三者并无区别;第二、设立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曾某某因车辆碰撞受伤,其既不是投保人,也非因自身操作不当致伤;第三、曾某某发现车辆溜坡后,为防止其他学生受到伤害,用自己身体去阻止车辆下滑,主观上并无主动制造交通事故的故意,客观上降低了保险公司损失扩大的风险,为维护他人人身安全牺牲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因此,曾某某作为受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赔偿,符合立法本意和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平安财保蕲春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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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李某某(系等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翟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受害人驾驶的车辆与翟某驾驶的车辆之间发生了碰撞,但并未排除受害人身体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的可能性。现场地段并无其他机动车辆或地面障碍物,李朝家的伤情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翟某等人作为事发现场仅有的人员,并未主张受害人是自己发生意外事故或系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并无不当,且翟某对此并未上诉提出异议,故渤海保险黄某公司提出受害人未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翟某驾驶的车辆与受害人发生碰撞,导致受害人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以翟某不能提交其不承担责任的证据为由,确认其承担不利后果的论理不当。翟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现受害人受伤后,未及时报警或固定现场,而是自行撤除现场,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且救助措施不及时,其对受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朝家不具备驾驶资格,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确认双方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渤海保险黄某公司作为车辆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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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汤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汤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尹某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减轻机动车驾驶人汤某某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太平保险提出尹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尹某某只承担损失的60%责任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期限的问题,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虽然尹某某已年至70岁,且身患鼻咽癌,但法律并未规定鼻咽癌患者应扣减寿命年限,原审判决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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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汪某主张其从刘玉良处承包诉争工程后,与柯于柏约定共同合伙承包,却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一审法院根据陈某某等人的申请,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中,汪某在事故发生后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时,自认柯于柏系为其做事,其向柯于柏支付工资以及完工后给付一定股份的报酬,故本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认定。同时,汪某和柯于柏在诉讼中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向守信与柯于柏之间存在工程分包关系,而向守信在法院审理期间,自认其每次从柯于柏处领取劳务费后,都是按每人每天220元的标准分给李春来等木工,其本人也只是按每天220元的标准分得报酬,汪某关于李春来是受向守信雇佣的上诉主张亦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故本院对汪某关于向守信应对陈某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陈某某等人在一审期间所提交的公安机关和当地社区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李春来生前和梁大毛一直居住在阳新县××镇,且李春来生前亦非务农为生,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准确定陈某某等人应获赔相应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受害人亲属处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虽然依法可以获得赔偿,但不得超过合理限度。陈某某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自认为处理善后事宜,每天租车往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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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盛艳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秦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欧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其合理损失理应得到赔偿。欧某某受伤后,分别在大冶市人民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武汉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238,263.97元,司法鉴定其后续治疗费需2,100元。该费用有医院的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结论予以证明,系欧某某合理的治疗费用,应当得到赔偿。财保黄石分公司提出应扣减医保外费用的上诉理由,由于财保黄石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欧某某所治疗的费用中哪些是不合理的费用或医保外的费用,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财保黄石分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欧某某因伤残持续误工,其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在原审中财保黄石分公司申请对欧某某的误工时间进行重新鉴定,并经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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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杰、王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何某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杨永霞因杨军立、葛发庆、何某平连环撞车的交通事故而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发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军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原审判决何某平承担的50%赔偿责任,仅为全部赔偿责任的一半,但因本次事故是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何某平相对杨军立、葛发庆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并非同等责任。针对杨军立、葛发庆的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杨军立承担30%的赔偿责任,葛发庆承担20%的赔偿责任,确有不当,应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本院予以纠正。故财保许昌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不当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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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何某某、武汉联盛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系王守田、刘爱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且加盖了长垣县丁栾镇人民政府的民政专用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结合王守田、刘爱英系农村居民及其年龄情况,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另查明,王守田与刘爱英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子王民强,长女王秀玲,次女王巧玲。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王民强因杨军立、葛发庆、何某某连环撞车的交通事故而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发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军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原审判决何某某承担的50%赔偿责任,仅为全部赔偿责任的一半,但因本次事故是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何某某相对杨军立、葛发庆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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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杰、王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何某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杨永霞因杨军立、葛发庆、何某平连环撞车的交通事故而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发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军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原审判决何某平承担的50%赔偿责任,仅为全部赔偿责任的一半,但因本次事故是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何某平相对杨军立、葛发庆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并非同等责任。针对杨军立、葛发庆的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杨军立承担30%的赔偿责任,葛发庆承担20%的赔偿责任,确有不当,应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本院予以纠正。故财保许昌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不当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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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何某某、武汉联盛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崔艳红因杨军立、葛发庆、何某某连环撞车的交通事故而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发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军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原审判决何某某承担的50%赔偿责任,仅为全部赔偿责任的一半,但因本次事故是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何某某相对杨军立、葛发庆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并非同等责任。针对杨军立、葛发庆的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杨军立承担30%的赔偿责任,葛发庆承担20%的赔偿责任,确有不当,应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本院予以纠正。故财保许昌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不当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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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何某某、武汉联盛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王民强因杨军立、葛发庆、何某某连环撞车的交通事故而身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发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军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虽然原审判决何某某承担的50%赔偿责任,仅为全部赔偿责任的一半,但因本次事故是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何某某相对杨军立、葛发庆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并非同等责任。针对杨军立、葛发庆的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杨军立承担30%的赔偿责任,葛发庆承担20%的赔偿责任,确有不当,应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本院予以纠正。故财保许昌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不当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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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对损失赔偿划分比例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重要证据材料,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并不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全案具体情况来具体认定。综合考虑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小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刘光明承担60%的赔偿责任,徐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人保黄石分公司提出刘光明应承担不少于70%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人保黄石分公司提出其只需承担30%赔偿责任的问题。虽然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但依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人保黄石分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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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是在相对封闭的厂区内,虽然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可以适用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但本案是在起重机吊装作业过程中,而非处于通行状态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范畴。一审判决确定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不予赔付并无不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是在相对封闭的厂区内,虽然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可以适用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但本案是在起重机吊装作业过程中,而非处于通行状态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范畴。一审判决确定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不予赔付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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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是在相对封闭的厂区内,虽然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可以适用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但本案是在起重机吊装作业过程中,而非处于通行状态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范畴。一审判决确定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不予赔付并无不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莉娜 审 判 员  聂 潇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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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柏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柏某某原为农民,根据村委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其土地已全部被征用,现在从事建筑装修泥工工作,故原审判决以城镇居民标准判决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由于原审并未判决营养费由财保大冶支公司赔偿,而是由柏某某及柏某平共同负担,故大冶支公司提出营养费标准过高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财保大冶支公司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财保大冶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蓓 审判员 刘桂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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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兰某某居住地土地被征收,属于失地农民,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认兰某某被抚养人数,一审判决据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按照本地区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大地财保运城中心支公司提出医疗费的赔付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非医保范围费用,因该条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对第三人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也不能提出非医保范围费用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大地财保运城中心支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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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刘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治疗用药是医院根据伤者病情需要进行合理、审慎使用的,李某自身无法决定,且阳某财保黄某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李某用药中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故阳某财保黄某公司提出应扣除李某医保外用药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时间计算问题,李某伤残由大冶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根据其鉴定时的身体状况、损害程度、恢复情况,运用专业技术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后期治疗费做出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较为客观、真实的反应出李某所需的休息时间,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虽阳某财保黄某公司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的是“如果李某同意其调解意见,将不提重新鉴定”,但至开庭一月余后还在与各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解,也未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应视为其对该鉴定书的认可,故阳某财保黄某公司所称误工时间应只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及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护理费计算超出李某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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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刘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治疗用药是医院根据伤者病情需要进行合理、审慎使用的,李某自身无法决定,且阳某财保黄某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李某用药中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故阳某财保黄某公司提出应扣除李某医保外用药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时间计算问题,李某伤残由大冶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根据其鉴定时的身体状况、损害程度、恢复情况,运用专业技术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后期治疗费做出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较为客观、真实的反应出李某所需的休息时间,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虽阳某财保黄某公司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的是“如果李某同意其调解意见,将不提重新鉴定”,但至开庭一月余后还在与各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解,也未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应视为其对该鉴定书的认可,故阳某财保黄某公司所称误工时间应只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及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护理费计算超出李某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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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黄石市粤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各自处分自已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其调解协议内容及赔付款项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理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关于翁天应提出案件事实不清、赔偿款项于法无据的申请事由,不符合民事调解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综上,翁天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翁天应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二审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各自处分自已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其调解协议内容及赔付款项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理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关于翁天应提出案件事实不清、赔偿款项于法无据的申请事由,不符合民事调解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综上,翁天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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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黄石市粤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各自处分自已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其调解协议内容及赔付款项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理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关于翁天应提出案件事实不清、赔偿款项于法无据的申请事由,不符合民事调解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综上,翁天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翁天应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赵太 审判员  忻继伟 审判员  夏锦石 书记员:彭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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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安某、林思彤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李宝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宝某肇事后是否逃逸,及刘美娟生前是否属于失地农民。经查,大冶市人民法院因李宝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已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认定李宝某肇事逃逸。该判决已经生效,其确认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予认定。林安某等在一审中提交的征地协议、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刘美娟生前属于失地农民,依法应比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失。李宝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美娟死亡,一审判决在刘美娟不负事故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案情结合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太保济宁支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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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可细驹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医疗费数额问题。经本院对向前胜提交的医疗费票据逐一进行核算,原审判决认定的医疗费用的数额正确,并无不当。二、关于非医保用药剔除问题。因太平洋财保黄某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伤者用药中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且伤者住院期间,医院根据伤者病情需要进行合理、审慎用药,伤者自身无法决定,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三、关于护理期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向前胜的伤情经黄某市精神病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脑挫裂伤所致器质性人格改变(重度)、器质性智能损害(中度),部分依赖护理,伤残程度为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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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可细驹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左可钢提交的证据并非新的证据,且与本案审理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一、关于医疗费数额问题。经本院对向前胜提交的医疗费票据逐一进行核算,原审判决认定的医疗费用的数额正确,并无不当。二、关于非医保用药剔除问题。因太平洋财保黄某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伤者用药中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且伤者住院期间,医院根据伤者病情需要进行合理、审慎用药,伤者自身无法决定,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三、关于护理期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  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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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成林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柯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吕成林的父亲吕世顺居住于湖北省恩施市崔家坝镇香炉坝村吕家坝组,其生育有吕成林和吕成新二人,吕成林、吕成新均已成年,吕世顺的扶养费应由吕成林、吕成新二人分担,原审判决由吕成林一人承担不妥,吕成林应负担的数额为5723元(5723×20×10%÷2=5723)。一审诉讼期间吕成林提交了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横林派出所证明,证实其于2010年2月起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办理了暂住证,且一直居住在该地,暂住期限届满后续办了暂住证,直至2013年8月9日注销。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2013年5月,截止事发时,吕成林早已在该地居住、生活年满一年,并在该地从事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于该地,二审期间吕成林又提供了新证据对该事实进行了补证,故吕成林经常居住地应为城镇。原审判决对其按农村户口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妥,其残疾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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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成林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柯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吕成林提交的证据能与其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应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关于事故发生经过、吕成林住院治疗情况、雇佣关系认定、垫付费用、肇事车辆投保等事实认定属实。另查明:吕成林的被扶养人吕世顺,有一子一女,即儿子吕成林与女儿吕成新。吕成林于2010年2月以后至此次事故发生前一直居住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还查明:2003年6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常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该规定第二条内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本市登记的常住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院认为:吕成林的父亲吕世顺居住于湖北省恩施市崔家坝镇香炉坝村吕家坝组,其生育有吕成林和吕成新二人,吕成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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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曹某某因伤造成损失如何认定。曹某某受伤前虽已退休,但其仍可从事社会劳动获取报酬,且现有证据能证明其退休后受聘于企业,故应当计算其误工损失。一审判决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曹某某的误工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曹某某受伤时已66岁,义齿的使用年限为8-10年,而一审判决确认其需安装两次义齿不当,本院酌情确认其应获赔一次义齿费用即18,000元。财保南昌县支公司提出3,000元治疗费重复计算的理由,经核实该款项已包含在后期治疗费35,000元中,并未重复计算。曹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受害人伤残后果、精神损害程度及当地居民平均收入等因素综合认定。曹某某因伤致残为九级、十级各一处,一审判决确定其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超出本地实际,且曹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故本院酌情确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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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曹某某因伤造成损失如何认定。曹某某受伤前虽已退休,但其仍可从事社会劳动获取报酬,且现有证据能证明其退休后受聘于企业,故应当计算其误工损失。一审判决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曹某某的误工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曹某某受伤时已66岁,义齿的使用年限为8-10年,而一审判决确认其需安装两次义齿不当,本院酌情确认其应获赔一次义齿费用即18,000元。财保南昌县支公司提出3,000元治疗费重复计算的理由,经核实该款项已包含在后期治疗费35,000元中,并未重复计算。曹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受害人伤残后果、精神损害程度及当地居民平均收入等因素综合认定。曹某某因伤致残为九级、十级各一处,一审判决确定其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超出本地实际,且曹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故本院酌情确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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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方某某与黄石市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医疗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所采取的常规诊疗措施,黄石市第五医院在方某某的麻醉记录单上将方某某的病历号1892记载为1898并非诊疗措施。周某某、方某某据此认为黄石市第五医院违反医疗常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周某某在诉讼中自认《首次病程记录》系其趁黄石市第五医院值班室无人时私自拍摄。周某某的私自拍摄是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为保全证据采取的行为,既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黄石市第五医院提出周某某拍摄的病历资料不能作证据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黄石市第五医院提交的《首次病程记录》与周某某拍摄的《首次病程记录》文字表述方式不同,且诊断一栏中增加了“先兆早产”的内容,该《首次病程记录》显然是事后重新书写。但两份《首次病程记录》表达的医学意义相同,所增加的“先兆早产”的诊断意见,方某某在本院审理时当庭承认医生在对其首次诊疗时已经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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