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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某与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人夏某系金牛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该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内容也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对此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项某某受雇于罗某某从事彩绘工作,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项某某在高空作业中未佩戴安全措施,不慎摔落受到伤害。项某某未尽到安全审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确认其承担10%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罗某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在施工时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对项某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90%赔偿责任。金牛建筑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明知罗某某不具备建筑资质,将彩绘部分工程发包给罗某某施工,依法应与罗某某对项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牛建筑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但其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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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卢某某、俞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均应予以赔偿。陈某某因事故导致二级伤残,其定残之后仍需进行康复等治疗,定残之后住院治疗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属于合理损失,卢某某提出不应赔偿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陈某某住院期间,因请专人护理所实际支付的护理费亦属于合理损失,一审判决卢某某对此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陈某某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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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丁铁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形,关键看丁铁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未提交丁铁逃逸的证据,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为“驾车驶离现场”,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丁铁有逃避法律责任主观态度及影响公安机关查案的事实存在。且事故发生时,丁铁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提出事故发生时,丁铁持有B1类驾驶证,且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商业险不予赔偿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张加俐经相关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二级残,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原审判决根据此鉴定意见,认定保险公司应赔偿张加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虽丁铁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原审判决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死亡后果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并无不当。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提出不应支持张加俐的被抚养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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