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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公司、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寿财保大冶公司提供的证据虽显示柯某某社保卡已经领卡启用,但无法证明柯某某不能从事其力所能及的劳动,不存在误工损失,本院不予采信。柯某某提供的证据与其原审提交的工作证明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案中,柯某某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中虽有三张挂号费及一张放射费未盖医院公章,但该发票与其病历相互印证,系实际发生费用,人寿财保大冶公司认为该发票不应计算在医疗费之内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审医疗费核算有误,应为86,268.56元(含后期治疗费1,800元),本院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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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支公司、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赔偿其相应的损失。关于受害人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审判决参照黄石市一般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100元/天的标准确定田某某应获赔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当,平安财保阳某公司提出一审判决确定田某某应获赔出差伙食补助费无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支持。田某某虽为农村居民,社区出具证明证实其居住在铁山区盛家湾,且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陈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已在事故发生后到田某某居住社区查勘,已经证实其在该社区居住的事实,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未就其陈述提出异议,且未提交证据推翻社区证明,可以认定田某某居住在城镇的事实,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其应获赔的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平安财保阳某公司认为伤残赔偿金计算有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抚养人有多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田某某应获赔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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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灯与张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明某灯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的其本人户籍卡,证实其系非农业户口,一审判决在认定明某灯系阳新县兴国镇经委退休职工的情况下,却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明某灯应获赔残疾赔偿金显然错误,明某灯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因此,明某灯因此次事故应获赔残疾赔偿金为86694.40元(20840元×13年×32%),加上其应获赔的医疗费32892元、鉴定费1300元、护理费4854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元,明某灯应获赔总额为132640.40元。该赔偿款由英大财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05548.4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元),余款27092元,由英大财保湖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明某灯16119.74元(27092元×7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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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灯与张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明某灯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的其本人户籍卡,证实其系非农业户口,一审判决在认定明某灯系阳新县兴国镇经委退休职工的情况下,却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明某灯应获赔残疾赔偿金显然错误,明某灯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因此,明某灯因此次事故应获赔残疾赔偿金为86694.40元(20840元×13年×32%),加上其应获赔的医疗费32892元、鉴定费1300元、护理费4854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元,明某灯应获赔总额为132640.40元。该赔偿款由英大财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05548.4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元),余款27092元,由英大财保湖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明某灯16119.74元(27092元×7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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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李成、卢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李成作为肇事司机,本应对本次事故依法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但因肇事车辆鄂B×××××号小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卢某,被告李成是其雇佣的司机,故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被告卢某一人承担。另外,因肇事车辆鄂B×××××号小客车在被告人保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被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人保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顺序为:先以交强险负责赔偿,超出部分,再由第三者责任险对被告卢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数额进行赔偿,如还有不足,由被告卢某个人进行赔偿。被告人保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提出鉴定费不应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本院认为,鉴定是确定原告相关损害和赔偿数额的依据,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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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鲁某某、武汉腾竣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鄂A×××××号重型普通货车的交强险投保单位,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应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先予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则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根据黄石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西塞山大队黄公交认字(2014)第005482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本次事故“被告鲁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彭某与被告易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本院确定本起事故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2.5:2.5,即由被告鲁某某承担50%、被告易某承担25%、原告彭某自行承担25%。原告应本次事故合理损失的认定:1、医疗费,本院凭票核定已实际花费医疗费为128318.55元,后期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为2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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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光某与大冶市通某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营运车辆,并购买了车票,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有义务安全地将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乘客运送至目的地。现原告所乘坐的被告所有的车辆在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人身伤害,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伤情依据哪种鉴定标准。本院认为,本案虽系合同纠纷,但原告受伤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故对原告的伤害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较为适宜。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残疾赔偿金,原告出生于1963年,系城镇户口,本院以2014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2906元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为91624元(22906×20×20%)。2、误工费,被告在庭审中认为原告受伤后其收入并未减少故申请法院予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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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王某、李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受伤系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黄海港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所致,被告王某作为辽K×××××号车辆的使用人应与被告黄海港一起对本次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李某虽系辽K×××××号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但被告王某具有驾驶资格,且出借车辆时车况良好,由此,其对出借车辆给被告王某使用的行为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肇事车辆辽K×××××号车在被告都邦保险辽阳支公司被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都邦保险辽阳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负责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商业险对被告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数额进行赔偿,如还有不足,由被告王某个人进行赔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黄海港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亦认为该意见并无不当,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交通事故的成因及被告王某、黄海港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损失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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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郭某某为本案赔偿义务人。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郭某某系冀f×××××号轿车的投保义务人,故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冀f×××××号轿车发生的本案交通事故,原告请求侵权人郭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按照事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责任比例承担。根据证据确认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郭某某承担70%。因原告放弃请求事故责任人之一王圣华赔偿的权利,故另外30%的损失由原告本人自行承担。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定为:1、医疗费17516.30元(全部由被告支付);2、后期治疗费8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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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黄某建某建材有限公司、方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卢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有权要求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建某公司作为鄂B××××1牌号货车所有人,为该车辆在英大财保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具体到本案中,被告英大财保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超出保险部分以及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损失,应根据黄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铁山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被告方某某系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被告建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方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具体赔偿数额的确认:1、医疗费66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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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湖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中四份证人证言,原、被告双方对黄某某在某城饰城施工时受伤的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原告是在黄石市雇佣劳动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直接证明了原告与被扶养人的母子关系,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六,鉴于被告撤回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七,交通住宿发票金额,本院部分予以采信。对被告湖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证据二中2-2,其只能证明被告周某某承包该工程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湖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证据三,因证言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周某某提供证据二,主张其与林某某是合伙关系,与被告湖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周某某结算文件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合伙的事实,本院部分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湖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接了黄石某城饰城消防喷淋工程并由被告周某某承包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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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世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强险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责任保险,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给予救济。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均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唯一免责的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除此之外,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的大小,均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向受害人赔付的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旨在调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其设置的目的在于解决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否承担最终责任的问题,而并非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免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的得到求助,以彰显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对该条款的理解应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一致,而并非扩大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免责范围。故太平洋财保黄某支公司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对本案受害人所受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不予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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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世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强险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责任保险,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给予救济。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均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唯一免责的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除此之外,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的大小,均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向受害人赔付的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旨在调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其设置的目的在于解决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否承担最终责任的问题,而并非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免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的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的得到求助,以彰显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对该条款的理解应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理解一致,而并非扩大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免责范围。故太平洋财保黄某支公司提出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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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某与徐某全、大冶市安发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桂某某因乘坐徐某全营运的普通客车,与徐新雄所驾驶的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桂某某有权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也有权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案桂某某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是对其自身诉权的选择,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参照工伤评定标准鉴定桂某某的伤残程度符合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桂某某在原审中提供了其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工资表等,证明其工资收入状况。虽然桂某某未提供其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但司法鉴定意见已认定其伤后休息十个月,原审判决按其月工资标准及休息时间计算其误工费未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桂某某在原审中提供了大冶市罗家桥街办港湖村委会证明以及征地补偿费发放表等,证明其房屋已被拆迁,土地已被全部征收,据此桂某某应认定为失地农民。桂某某的父母桂训典、卢贵珍一直与桂某某一起生活,应也认定为失地农民。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桂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核对,原审判决对桂某某的其他赔偿项目的计算并无不当之处。故徐某全提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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