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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记录只是鉴定前的依据,并非本案证据,本院采用的证据是抽取血样鉴定后的司法意见书,故辩护人提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提取血样时没有见证人,没有照片和同步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认定被告人醉酒驾驶车辆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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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在接到民警的口头传唤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且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已赔偿给被害人全部费用的辩护意见,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被告人只赔偿给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而非全部损失,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委托,黄石市黄石港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向本院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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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三日起至二○一六年十月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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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柏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张伟华提出被告人柏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柏某赔偿被害人黄某乙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黄某乙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张伟华提出被告人柏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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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皮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皮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皮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市铁山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皮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皮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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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何某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积极施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且被害人陈某的亲属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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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某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并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可对吴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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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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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取保候审期间刑期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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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柏某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的从宽情节,依法酌情从轻作出前述判决,量刑并无不当,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柏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小群 审判员  田刚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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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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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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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孙重阳提出被告人叶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孙重阳提出被告人叶某的亲属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了全面、有效的赔偿,并获得所有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酒后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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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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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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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7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7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7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7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胡某1亲属、被害人黄某1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7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7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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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止,先行羁押期限十五日已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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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在明知自己视力受损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袁某并无逃逸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袁某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已撞到了路边的人力拖车,造成了交通事故,即使未发现有人受伤,但未立即投案而离开现场,未依法履行保护现场、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的法定义务,实际上是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逃避法律追究,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被告人袁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主动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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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饶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大冶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饶某的个人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后,向本院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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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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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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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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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袁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无证驾驶及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袁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袁某肇事逃逸后虽自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其提出的袁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对其提出的对袁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因袁某无减轻处罚情节,故对该量刑建议不予支持。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袁某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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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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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董某有自首情节,可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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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在明知旁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主动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大冶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何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对何某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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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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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少军 审 判 员  宾 欣 代理审判员  艾 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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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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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余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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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曹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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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曹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曹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曹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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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项某在案发现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他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黄石市下陆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项某的个人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后,向本院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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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先行赔付被害人亲属部分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八月二日起至二○一七年四月一日止)。 审判员  朱晓冬 书记员: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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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尹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黄石市西塞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尹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尹某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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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妻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陈甲武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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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部分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先行羁押一百一十六日已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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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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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程美忠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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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某与本案被害人均系亲属,且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曹某某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曹某某从轻处罚。结合阳新县司法局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可对被告人曹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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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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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姜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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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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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可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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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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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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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在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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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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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占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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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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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乙能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乙已与被害人刘某及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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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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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乙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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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明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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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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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盛某让他人在案发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黄石市西塞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盛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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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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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杜某甲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杜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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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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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某甲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彭某甲的个人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后,向本院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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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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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供认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且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可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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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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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李重阳提出被告人程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的亲属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孙重阳提出被告人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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