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予以训诫。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附:1. 相关法律条文。 训诫书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鉴于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距离约十几米,且是从小区门口至小区内停车位,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予以训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附:1.相关法律条文。 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其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作案事实,以及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和所在企业复工复产中其所作出的积极贡献,在经公开听证审查获得不起诉的一致意见之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予以训诫。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黄浦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附:1.相关法律条文。 2. 训诫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朱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驾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作案事实,有坦白情节,同时鉴于其即将出国留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国某某不起诉,予以训诫。 被不起诉人国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曹艳梅 2020年6月11日 附:1.相关法律条文。 2.训诫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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