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之情形,应为合法有效。根据约定,四被告应将系争房屋产权证办理至被告徐某某一人名下,现第三人愿意配合,且系争房屋已经满足上市交易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可予支持。合同还约定,办理产权过户当日,原告将剩余款项支付产权人或徐德永,从被告徐某某向不动产交易中心提交的资料可以看出,四被告均同意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至被告徐某某一人名下,故剩余钱款也应由徐某某收取。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上海永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三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徐某某名下的手续,同日,被告徐某某配合办理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李某名下的手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发生于于某某及陈某之间,法院最终就纠纷的处理与德佑公司并无利害关系,故陈某主张追加德佑公司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就于某某及陈某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履行,之前双方确就延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达成一致。之后,陈某在向于某某发出的催告函中明确催告于某某“务必于2017年11月20日21:00时前前往居间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本院认为该催告函中的表述应为陈某对同意再次延期签约给予的期限,即在2017年11月20日21:00时之前的任一时间。通常情况下,具体的签约时间仍应由双方沟通后确定。现双方就具体的签约时间并未进行沟通并确定,在此情况下,于某某以陈某未按约到达中介签约为由主张陈某违约及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从之前两次延期签约的原因进行分析,陈某没有理由在催促对方后又拒绝签约。 综上所述,陈某与于某某之间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两被告就系争房屋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除双方约定做低房价涉嫌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就该约定为无效外,其他的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签约后,如约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在之后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被告并未完成其自行还清贷款并涤除系争房屋上的抵押,同时房屋于2019年3月被法院司法查封,导致原告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构成了违约。由此原告依合同行使解除权依法有据,原告以2019年6月6日通过短信及微信方式发送解除信息,但该送达方式不是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同时被告未予回复,难以判断该解除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被告,现原告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本院确认原、被告间房屋买卖关系于诉状公告送达之日时予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谈某某因系争房屋上存在银行抵押及多起司法查封无法办理过户而要求解除与刘长征、程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约定,现刘长征、程某某同意解除合同,并同意2018年9月4日为合同解除的时间,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鉴于合同解除,刘长征、程某某应将收取的房款返还给张某某、谈某某。张某某、谈某某主张刘长征、程某某应返还房款145万元,刘长征、程某某只认可从昊辰公司处收到房款135万元,对差额10万元,昊辰公司称已将其中的8万元支付给了程某某,剩余款项也已根据程某某的指示支付给贷款公司用于支付贷款的逾期利息。鉴于刘长征已签署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张某某、谈某某145万元,现无论昊辰公司是否实际向刘长征、程某某支付10万元差额款,均不影响刘长征、程某某向张某某、谈某某承担返还房款145万元的责任,故刘长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7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合同时,系争房屋仅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查封,原告与被告对上述情况均已明知,并对此进行了约定。然在合同履行中系争房屋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司法查封,该司法查封超出了原告的预期,增加了原告购买系争房屋的风险,被告亦未通过提供担保或自动履行债务等方式向法院申请解除司法查封,致使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被告行为应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收取10万元定金后未积极履行义务,根据定金罚则,其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万元。被告收取的其余房款7万元在合同解除后亦应予返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不悖,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庭审中,被告就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请没有异议,并同意返还原告购房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被告未按约解除涉案房屋上的权利限制,导致房屋交易无法进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约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及购房款金额,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3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亚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不悖,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庭审中,被告就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请没有异议,并同意返还原告购房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被告未按约解除涉案房屋上的权利限制,导致房屋交易无法进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约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及购房款金额,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3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亚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不悖,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庭审中,被告就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请没有异议,并同意返还原告购房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被告未按约解除涉案房屋上的权利限制,导致房屋交易无法进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约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及购房款金额,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3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亚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不悖,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庭审中,被告就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请没有异议,并同意返还原告购房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被告未按约解除涉案房屋上的权利限制,导致房屋交易无法进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约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及购房款金额,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3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亚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不悖,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庭审中,被告就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请没有异议,并同意返还原告购房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被告未按约解除涉案房屋上的权利限制,导致房屋交易无法进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约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及购房款金额,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3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亚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不悖,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庭审中,被告就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请没有异议,并同意返还原告购房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被告未按约解除涉案房屋上的权利限制,导致房屋交易无法进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约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及购房款金额,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3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亚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不悖,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庭审中,被告就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请没有异议,并同意返还原告购房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被告未按约解除涉案房屋上的权利限制,导致房屋交易无法进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约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及购房款金额,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3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亚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不悖,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庭审中,被告就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请没有异议,并同意返还原告购房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被告未按约解除涉案房屋上的权利限制,导致房屋交易无法进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约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及购房款金额,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3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亚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双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履行各自义务,现系争房屋已因其他案件被司法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起诉前未向被告送达过解除合同通知,本院起诉状副本可视为解除通知,本案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18年12月1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原告已付房款并按约承担违约金。 关于已付房款,虽然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收据,收据中载明被告确认收到原告70万元,但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转账,原告又未举证证明剩余10万元的来源和交付过程,故本院仅能确认原告支付了60万元房款,被告应予以退还。关于解除合同违约金,原告主张的22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双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履行各自义务,现系争房屋已因其他案件被司法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起诉前未向被告送达过解除合同通知,本院起诉状副本可视为解除通知,本案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18年12月1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原告已付房款并按约承担违约金。 关于已付房款,虽然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收据,收据中载明被告确认收到原告70万元,但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转账,原告又未举证证明剩余10万元的来源和交付过程,故本院仅能确认原告支付了60万元房款,被告应予以退还。关于解除合同违约金,原告主张的22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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