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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与李某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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