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他人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且向对方出具书面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该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案发后胡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胡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梅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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